
【基本案情】
消费者于7月8日在泉港区某石材商行订购一批装修用的台阶,商家第一次只发来部分的商品,其中存在的瑕疵品给商家退回后,商家拖延至今仍未更换,也没有发来剩下的商品,消费者对此不满,故拨打12315进行投诉,要求尽快发货或退款。
【调查过程】
接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情况进行了解,并且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商家已将瑕疵的石板材给消费者进行并更换到位,消费者表示满意。调解成功。
【调解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该案件中,消费者订购的台阶存在瑕疵品,商家给予消费者进行更换,得到消费者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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