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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没有想过给孩子买一套学区房,让他们享受优质的教育资源呢?这是很多父母的心愿,也是很多中介公司的诱饵。但是,你知道吗,有些中介公司不仅收取居间服务费,还会假冒房主,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卖出房屋,从中赚取差价。这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今天,我要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案例,就是发生在浙江绍兴的一起中介公司欺诈女子购买学区房的事件。这位女子为了给孩子买一套学区房,花了272万元,却发现自己跟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她能否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呢?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呢?请听我慢慢道来。
这位女子名叫小雨,她有一个孩子,正处于上学年龄。小雨想让孩子接受好的教育,于是打算买一套学区房。她找到了一家中介公司,希望他们能帮她找到合适的房源。
中介公司很快就给小雨推荐了一套学区房,并安排了一个叫小军的人跟小雨谈判。小军自称是房主的亲戚,也是这套房屋出售的代理人。经过商量,小雨、小军和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总房款为272万元,定金为20万元。小雨就把20万元交给了小军,并准备筹集剩余的房款。
可是,在支付第二笔房款之前,小雨发现了一个惊人的事实:原来小军根本不是房主的亲戚,而是中介公司的员工。而且,这套房屋在小雨签合同前4天就被中介公司以262万元的价格买下来了,只是还没有过户。也就是说,中介公司不仅想从小雨那里收取居间服务费,还想从她那里赚取10万元的差价。
小雨觉得自己被骗了,于是要求中介公司退还20万元定金。但中介公司不肯退钱,还说这套房屋没有问题,是小雨看到学区房降价后想反悔。
小雨无法忍受这样的欺诈行为,于是将中介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退还定金并赔偿相应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 中介公司作为房产经纪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交易当事人的利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2. 本案中,中介公司指示员工小军假冒房主与小雨签订合同,并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卖出房屋,从中赚取差价,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前述规定,属于欺诈行为。欺诈是指行为人故意告知相对方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相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小雨基于中介公司的欺诈行为而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该合同无效。
3.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中介公司应当退还小雨支付的20万元定金,并赔偿其相应的利息损失。
4. 此外,小雨购买学区房是为了生活目的,接受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也是生活消费目的。中介公司在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损害了小雨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因此,小雨有权要求中介公司向其支付3倍居间服务费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中介公司退还小雨20万元定金,并赔偿利息损失和3倍居间服务费。
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什么法律教训和借鉴意义呢?
首先,我们要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中介公司的宣传和承诺,要自己核实房屋交易信息,尤其是房主身份和房屋价格。如果发现中介公司有隐瞒、欺诈等不正当行为,要及时维权。
其次,我们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合同、收据、转账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
最后,我们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知道自己在购买学区房时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如何保护自己免受损害。
来源: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本文根据真实事件改写,仅作普法用途,请勿过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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