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采购文件中设置参考品牌构成倾向性和排他性,是违规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采购文件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列举参考品牌的做法虽然不是直接限定或是指定,但会在一定程度上对评标委员会造成误导。同时,无论列举了多少个品牌,还会有个先后顺序的问题,这也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公平竞争”的原则。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