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农农〔2021〕26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开展2023年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运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监测对象
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条件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有关工作要求,对本年度拟申报与列入运行监测的企业,将“是否在财政扶持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骗取财政资金情况、是否使用国家或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作为重要评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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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及监测数量
各地推荐的申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予限制,凡符合申报认定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受监测的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数量及名单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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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整理编辑:贤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