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企业想招聘一名员工,但是这个员工前几年在我们单位工作过,能力还行,为人也行,当时辞职的原因是家中有事,具体是什么事我们也没有过多的了解,前几天我们企业规模少,现在发展起来了,再说这个员工也算是老人了吧,我们想重新用他,但是我听说劳动法上有规定,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我们在这方面不太懂,所以前来请教。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单位还有一个员工,劳动合同是3年但是当时我们约定试用期是三个月,现在我们企业方面想延长三个月,不知道这块在法律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回答:咱们一个一个回答,先回答第一个问题,就是:员工离职后再次入职,是否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目前实务中存在三个观点,第一种观点是不能约定,因为用人单位在第一次试用期中已经充分了解了劳动者,所以不能再次约定。第二种观点是可以约定,持观点的人认为,从法律层面来讲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只适用于“同一个劳动关系”但如果是又重新建立了一个新的劳动关系,比如说你们企业的这种情形,再比如说,再次签署劳动合同的的情形,如果是劳动条件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是可以重新的约定试用期。第三种观点认为,视情况而论,不能说不能约定,也不能说能约定,要看前面的与后面的劳动关系的变化情况再论。我个人的意见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目前我也只找到一个早期的规定,《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这个“通知”比较早,但是目前还是生效的,在该“通知”中的四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这个规定的重点是“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如果是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就可以不受一次的限制了呢?我个为认为是可以这样理解的。针对这个问题我给你的三个观点,你自己参考适用。
接下来回答你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三个月之后又想约定三个月的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同样也是有争议的,但是目前主流观点是延长不超过法定最长试用期期限即可,但是在极个别地区裁审机构就是认为不行,不合法。我个个建议,你们在招聘员工的时候,将试用期约定为6个月,在工作过程中你发现这个员工很优秀,可以直接缩短试用期,延长有争议,但提前转正没有争议。
我还有一个问题,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保,基数如何核定?
员工入职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保,基数以劳动者第一个月工资为准。
我们企业下属一个子公司目前存在一个这样的问题,有个员工在试用期生病住院了,进入医疗期,那能否延长试用期?实操中如何处理?
这个问题,试用期是不能延长的,建议使用试用期中止,中间的“中”可不是终止的“终”,签订《中止协议》,但是实务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在绝大部分地区缺乏法律依据。同时试用期中止不会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所以应该给员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也依法享受其他法定福利。我们的建议是提前要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好,以防万一,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规定或者约定试用期可以中止的并且即使签署《试用期中止协议》。以上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