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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茹凌律师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执业理念:真诚靠谱、高效利他
擅长领域:公司法律服务、建设工程、劳动用工、合规管理等民商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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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吴某于2019年12月入职我们医药公司,月工资为18000元。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规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请单,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不认定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2022年11月,吴某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并拿出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证明自己存在加班事实。但公司认为吴某明知公司有加班审批制度,规定了员工加班需按流程报批后方可执行。其未履行加班审批程序,不应认定为加班并支付加班费。请问公司以此为由,能否反驳员工的加班费诉求?
本案争议焦点
医药公司能否以无公司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吴某加班费?
“说人话”解答版
医药企业仍需支付员工加班费。在公司已经设置加班审批制度的情况下,员工未经过审批加班的,并不能当然视为加班无效。只要员工证明自身系“用人单位安排”而进行加班的,就可以向医药企业主张加班费。
另外,如果医药企业的加班审批制度并未实际执行,企业员工都没有进行过相关的加班审批操作的,则司法实践中会认定员工未进行加班审批的原因在医药企业自身,进而支持员工的加班费诉求。

“法言法语”解答版
法律意义上的加班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由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休假期间延长工作时间为用人单位工作的行为。为此很多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加班审批制度,以证明只有按照规定获得加班审批,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才属于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
而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从上述条款可知,符合“用人单位安排”、“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情形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本案中,吴某提交的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证据链,医药公司亦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因此某医药公司未实际履行加班审批手续,并不影响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这一事实的认定。故医药公司应当支付吴某加班费。

对于医药企业来说,加班涉及自身用工成本和员工切身利益,在实践中争议较多。为减少相关争议风险,医药企业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在员工手册或劳动合同中及时设置、完善有关加班审批制度。以避免员工效率低下等主观原因延长工作时间进而主张加班费。明确除企业安排员工加班外,员工不得自行加班。
2、在设置加班审批制度并经过民主公示程序后,不能束之高阁,对于非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情况,企业应当要严格按照确定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确保实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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