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实务工作中,很多企业会出现采购材料/商品已入库,但是发票还未收到的情况。没有发票就不用做账,做了也没用,这是很多会计人员的“认知”,其实这是不对的。只要是公司真实发生的业务,会计人员都必须记录到账本里。但是站在税法的角度,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常见凭证,但不是唯一的扣除凭证。由此可见,没有发票一样要做账,但是如果没有合理的扣除凭证,就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大家要注意区分,会计做账是按会计准则做的,报税是按照税法报的,这是两条不同的线。
“暂估入账”其实是会计上实质重于形式的一种体现。业务已经发生,虽然发票还未收到,但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为了反映企业真实的业务情况,就需要“暂估入账”
(1)存货暂估入账。
实务案例:甲家具公司是-般纳税人,在10月向乙公司购买了一批家具,合同约定价税合计为113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10月底家具已验收入库,但是发票还未收到。
①10月采购家具,暂估入账:
借:库存商品 1000000
贷:应付账款一暂估入库 1000000
注意:实务中,在判断是否需要暂估入账时,主要关注商品是否已经入库使用。如果是在途物资的情况,则不需要暂估入账处理,待实际入库使用时再做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 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 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也就是说暂估 入账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小规模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中应当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②11月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冲:
借:库存商品 -1000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入库 -1000000
注意:按照规定,暂估入库要在次月月初红字冲回,但考虑到发票取得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加大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在收到发票时再作冲回处理。
③11月依据发票重新入账:
借:库存商品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00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1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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