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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创园3.0》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指引,相关政策

   日期:2024-05-03 09:07:1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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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必备 | 《文创园3.0》如何申报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要求

Cultural Industry Demonstration Park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是指经文化和旅游部命名的,文化企业集聚并形成良好产业生态和服务体系,对区域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园区。

(一)创建主体

园区所在市(地、州、盟)、直辖市辖区(县)、省直辖县(市)人民政府。

(二)创建基本条件

1.园区设立满2年,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

2.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3.创建主体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已将园区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重点建设项目,并有专门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支持园区建设发展;

4.园区四至范围明确,产业布局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注重土地集约利用,不存在违规用地、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或者以建设文化产业园区为名从事房地产开发等行为;

5.有独立的运营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园区建设发展工作,管理有序、运转良好,具有较高服务水平和较强创新管理能力:

6.园区定位明确,特色鲜明,文化企业聚集程度高,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完善,建设发展水平居所在省(区、市)同类园区前列,具备持续发展条件和进一步优化提升潜力;

7.园区及其运营管理机构近2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者负面社会影响事件;

8.已是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者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确定的重点培育园区。

(三)创建命名程序

1.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申报通知 (每2年开展一次)。

2.园区创建主体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创建申请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后择优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

3.文化和旅游部择优拟定获得创建资格的园区(以下简称“创建园区”)。

4.创建园区开展创建培育,创建期不少于1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

5.文化和旅游部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验收,创建主体提出验收申请,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后,提请文化和旅游部验收。

6.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开展验收并公示验收结果。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命名为示范园区;未通过验收或者创建期满未申请验收的,取消创建资格。

(四)示范期

示范园区示范期为5年。文化和旅游部对示范期即将到期的示范园区组织开展复核,通过复核的,重新计算示范期;未通过复核的,撤销命名。

(五)示范要求

进一步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加速集聚创新要素,健全企业服务体系,创新运营管理方式,不断提升建设发展水平和品牌影响力,并在推进智慧园区建设、构建绿色低碳发展模式、推动文化产业融合与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六)管理与监督

文化和旅游部采取日常监测、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示范园区进行动态管理,对存在有问题的予以通报或者撤销命名。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流程

Cultural Industry Demonstration Park

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是指经文化和旅游部命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具有较强实力和行业影响力,在推动文化业态优化升级、促进文化产业融合与创新发展等方面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企业。

(一)申报企业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满2年,以演艺、娱乐、动漫、创意设计、数字文化、艺术品、工艺美术、文化会展、文化装备制造、文化投资运营等文化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营业务;

2.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3.具有较强实力,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水平居于文化行业同类别企业前列,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速高于文化行业同类别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平均水平,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60%以上;

4.创新能力突出,在推动业态优化升级、加快文化科技创新应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较强行业影响力和示范带动性;

5.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6.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2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者负面社会影响事件;

7.已是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者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重点培育的企业。

(二)申报命名程序

1.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申报通知(每2年开展一次)。

2.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申报并择优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中央企业申报示范基地,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申报。

3.文化和旅游部对推荐企业组织开展评审,择优遵选拟命名企业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命名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三)示范期

示范基地示范期为3年。文化和旅游部对示范期即将到期的示范园区组织开展复核,通过复核的,重新计算示范期;未通过复核的,撤销命名

(四)示范要求

坚持规范经营、创新发展,提供更多优质文化产品和服务,持续推进内容创新、业态创新、技术创新和发展模式创新,不断增强自身发展质量效益与核心竞争力,在带动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强国际合作、深化产教融合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五)管理与监督

文化和旅游部采取日常监测、随机抽查等方式,对示范基地进行动态管理,对存在有关问题的予以警示或者撤销命名。

适用读者

从事文创园、城市更新、商业地产相关人员、

招商运营、

品牌开发拓展、

营销策划、企业高管、

行业研究机构等等

资料规格:

数量:一套 2本(上下册)

页数:合计600页

规格:210mmX297mm

装订:胶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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