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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有哪些?

   日期:2024-04-26 03:15:5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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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没有例外情形。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一个明确且最基本的总体原则——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也就是说,除企业所得税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企业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需要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反之,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所得税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项目主要有
一、跨期收取的租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注意:“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是“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即属于选择性的,也可以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对金融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三、特许权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五、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六、政府财政资金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规定,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七、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八、接受捐赠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九、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十、政策性搬迁。在政策性搬迁业务中,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在会计处理上,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和支出如果已计入当期损益,那么对应的收支均应进行纳税调整。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属于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或属于政策性搬迁但企业未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企业在搬迁期间取得的政府搬迁补偿款和拆迁支出,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会计处理上未确认收支,应作纳税调增。搬迁完成后,会计上确认损益时,也应作纳税调整。

施红军 经理

注册税务师

注册会计师

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

中南财大毕业,财税力量后备军,有丰富的从业经验、擅长财税咨询、涉税鉴证和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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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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