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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成为被执行人后,更换法定代表人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

   日期:2024-04-23 08:51:1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6    评论:0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废止,注册资本认缴制实施,市场活力得到激发,企业数量快速上长,与此同时,公司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数量也是日益增多。司法实践中,公司在成为被执行人进入执行阶段后,更换法定代表人逃避执行的情况屡见不鲜。变更后,原法定代表人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

基本案情

秦某于2019年6月入职山东某艺术教育咨询公司,从事舞蹈老师岗位。由于该公司拖欠工资,于2022年3月向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到庭。案经调解,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4日作出仲裁调解书,由第三人宋某当庭支付1万元,余款分期于每月15日前支付4500元,至2023年3月15日前付清,共计41290元。如宋某有任一期到期未足额支付,山东某艺术教育咨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宋某未主动履行,秦某于2023年2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

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23年2月14日向宋某、山东某艺术教育咨询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传唤两被执行人于2023年2月22日到庭报告财产,两被执行人于2023年2月16日签收,但并未到庭。
后法官拨通张某的电话,要求其到庭。张某于3月29日到庭并提交企业变更信息一份,至此法院才知道,张某已于2023年2月24日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程某,并将价值300万元的全部股权以0元价格转让给程某。
法院依法对张某采取强制措施,按照法律程序对其作出拘留决定。后经法官多方做工作,讲明法律法规,陈述利害,张某同意和解并自愿履行全部义务,该案执行完毕。

法官提醒

张某是纠纷、债务发生时的唯一股东,也是法定代表人,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要求其到庭报告财产的传票后,无视法律法规,于第二天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是0元转让全部股份,明显有规避执行、逃避债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八)项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上述规定,如被执行人情节严重,可依法对其进行罚款或拘留,甚至还可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转载于公众号:天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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