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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案例分析】合伙企业投资收益如何纳税

   日期:2024-04-19 17:29:5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6    评论:0    

本周我们收到一个合伙企业咨询项目,该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以对外进行投资为主营业务,当收到被投资的企业分回来的利润时,在不分配给合伙企业股东的情况下,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如果需要缴税,由谁来缴税?如何缴税?另外,该合伙企业日常经营中支出的房屋租赁费、办公室装修费以及人工成本等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一看税种。合伙企业在取得投资分红后,如果合伙人是个人,即便还没有向个人合伙人分红,但仍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公司或者其他合伙企业,那么这部分收入需要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进行纳税。

二看纳税主体。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看如何缴税。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适用穿透原则,在企业对外投资时发生的各种费用是否可以同步按比例穿透分回给合伙人,目前存在争议。在实务处理中,税务机关认为我国税法没有相应规定这种费用可以同步分回给合伙人,因此,合伙企业支出的投资费用不得随同投资收益分回合伙人。那么,问题中的“该合伙企业日常经营中支出的房屋租赁费、办公室装修费以及人工成本等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在实务中,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在年度终了时,应当按照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将利润分配给各合伙人,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及费用性等支出,允许按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如果是法人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为25%;如果是个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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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政策依据: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根据财税〔2008〕第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计算个人所得税。具体来说,合伙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应当按照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将利润分配给各合伙人。各合伙人取得所得的当月,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按照实际收到或者应当收到的金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按照其投资比例计算其在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根据《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具体要求如下: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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