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名称作为企业面向公众的第一印象,是其品牌形象的重要载体,有助于塑造鲜明的企业形象,传达企业文化、价值观和业务特性。
我们将继续系统梳理企业名称相关规定,为企业在创立与运营过程中正确选取与合法使用名称提供权威指南,确保自身名称的合法性,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
企业名称还有哪些规定呢?快来一起看看吧!

企业应当依法在名称中标明与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一致的组织形式用语,不得使用可能使公众误以为是其他组织形式的字样。
1.公司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字样;
2.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人独资)”字样。
1.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词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从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
2.企业名称中间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业限定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含有“(中国)”字样的,其字号应当与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名称或者字号翻译内容保持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
2.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的文字;
3.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4.使用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
5.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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