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范问答手册
湖北省高院精确瞄准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法律重点、难点、痛点问题,精准对接民营企业需求,精心编写了《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范问答手册》。手册内容分为五个部分,从企业内部治理、经营活动、劳动用工、融资活动以及破产程序五个环节提示防范法律风险,共计78条。现将手册内容分享如下,供企业学习参考,以便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们提前防范法律风险、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一编 企业劳动用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节 企业设立
01问:投资开办企业应选择设立哪种企业类型?
答:企业成立的标志是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民营企业的常见形式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不同形式的企业在运行模式、责任方式、责任范围上都有所不同。实践中存在出资人对于企业形式所对应的法律责任不清楚而盲目设立的情况,建议申请成立前先对法律相关内容做基本了解,选择适合自己出资目的、经营预期、管理能力的企业形式。
02问:设立公司时是否需要签订书面投资协议?
答:设立公司时出资人(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是今后行使各种权利的基本依据,实践中因约定不清或口头约定出资等情形引发的纠纷较多,建议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出资协议,明确约定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03问:完成公司出资验资后所出资款物还能否收回、转移?
答:按照出资协议履行出资义务是出资人的基本责任,实践中因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而引起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较多,建议出资人务必确保出资真实、足额到位,并且不得以变相方式抽逃出资,同时建议妥善保留出资到位的财务证据。
04问: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答:法律允许以实物、专利技术、其他公司股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但实践中因作价不合法、价值偏离大、产权未转移等情形引起的纠纷较多,建议合理确定非货币财产价值、必要时委托评估,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05问:能否让他人代自己持有公司股份?
答:由于种种原因,股东委托他人代持股,他人注册登记为股东,自己幕后实际操作的情况比较常见,实践中有因名义股东否认代持股关系而引发的纠纷,建议尽量避免隐名出资的情况,如果采取由他人代持股的方式,建议以书面形式确定代持股关系,并保留好自己履行出资义务的相关证据。
第二节 企业治理
06问:为什么要重视订立公司章程?
答: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则,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针对实践中公司章程的订立普遍存在模式化、形式化的现象,建议公司股东根据公司运营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订立和修改公司章程,合理设计股权结构,避免公司僵局,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规范作用。
07问:出资协议能代替公司章程吗?
答:出资协议主要用于设立公司,主要约定出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司登记成立之后,章程则成为公司运行的“宪法”,规定不同角色在公司的权利权限及行使权利的程序及操作流程,两者的作用和功能区别较大,实践中存在出资人重协议、轻章程的现象,建议在章程中对股东权利、公司运行、高管权限等作出明确约定,避免以出资协议规制公司运行的情况。
08问: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有哪些法律风险?
答: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实践中有的民营企业家让自己的亲友或员工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自己则在幕后操作控制公司。不排除发生控制失灵而产生损害实际控制人利益的情形,在公司负债时对挂名法定代表人也会产生严重后果,有可能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建议不要由他人挂名自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不要轻易替别人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
09问:股东能否使用自己名义或自己账户代收公司的款物?
答:公司成立之后,股东有可能在公司担任一定职务直接管理公司或参与管理。实践中,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时为图方便等原因而使用股东名义或者银行账户,导致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纠纷较多,建议厘清合同主体,避免使用股东名义收货、收款、履行公司所签合同,同时建议严格遵守财务制度,避免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之间随意转款。
10问:关联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为了经营便利、减少成本,有的公司尤其是产业链关联性较强的公司,可能会同时成立关联公司。实践中,债权人以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为由要求共同承担责任的纠纷较多,建议关联公司之间在经营过程中避免人员混同、财务混同、业务混同。
11问:召开公司股东会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法律规定了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章程也可能进一步细化流程,实践中因股东会召开方式发生的纠纷较多,主要争议在于召集程序是否合法,通知是否到达其他股东,建议召集人注意召开股东会时通知其他股东的方式,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和章程约定,还要注意固定通知证据以备诉讼之用。
12问:公司运营中能忽视小股东的权利吗?
答:出资额和持股比例决定了股东表决权和收益权大小,但法律对大小股东合法权利的保护都是平等的,实践中因大股东漠视小股东权利、损害小股东利益而引起的纠纷较多,建议大股东严格按照法律或者章程办事,尊重小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利润分配权等合法权利,实现共赢,否则容易引发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决议效力纠纷、强制盈余分配纠纷等。
13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股权转让是公司运行过程中常见的情况,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得知后可要求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实践中因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未通知其他股东而引起的纠纷较多,另外,即使办理了变更登记,其他股东在一年内也可以主张权利。建议在对外转让股权前征得其他股东同意,或者通知其在30天内表态,避免转让目的无法实现。
14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不存在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实践中常见的纠纷是由协议转让股份后的权利取得标准引起,建议签订股份转让合同后及时支付价款,尽快在目标公司办理股金证并登记于股东名册。如果当地登记部门对股份转让办理登记,应当尽快申请变更登记。
15问:收购公司股权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因看好公司前景或为获得公司重大项目而收购公司股权的,实践中易发生纠纷的关键点是资产的真实性、负债披露的完整性和付款条件的明确性,建议在合同签订前先对公司资产、负债做完整评估,收购方详细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在双方均知悉的情况下再签订合同,对公司交接、债务承担、付款条件等关键问题作出明确约定。
16问: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如何避免债务风险?
答: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向其他主体提供担保,实践中因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引起的纠纷比较多,由于这种情况会对公司产生较大债务风险,建议根据公司经营规模和偿债能力在章程中对担保限额进行规定,同时建议由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以保护公司追偿权。
17问:接受公司担保要注意哪些风险?
答: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建议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依据担保人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订立担保合同。
18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中有哪些特别注意事项?
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运行高效、便捷、灵活,以及不存在股东间利益纠纷的特点,但实践中常见股东被起诉要求与公司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况,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将会被判决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建议保持公司财务的独立性和管理的规范性,避免以个人名义履行公司合同,避免个人财务与公司财务不分。
第三节 企业清算
19问:企业章程中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怎么办?
答:企业章程中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属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解散情形之一,如果不想解散公司,建议召开股东会对延长公司经营期限进行表决,并修改公司章程,及时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20问: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怎么办?
答:如果公司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经营陷入僵局,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以起诉请求解散公司,但法律规定的解散条件比较严格,实践中法院也不会轻易判决解散公司,建议陷入僵局后,首先选择理性协商、转让股权等前置程序,确实无法解决再诉诸法律。
21问:为什么公司解散后要及时进行清算?
答:公司解散后股东即负有清算责任,清算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一方面在公司清偿债务后资产有剩余的情况下,股东也可以分得相应份额。实践中因股东未履行或拒绝履行清算责任而引起的纠纷渐增,建议股东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15天内组织清算,妥善保管财务账册、公司财产和重要文件,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清产核资后如果发现资不抵债,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切勿对清算责任故意逃避或置之不理,否则即使出资到位,股东也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编 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节 签订合同
22问:签订合同时如何谨慎选择交易相对方?
答:审慎选择交易对方,建议先了解对方信誉度和履约能力,包括到工商部门查询登记情况、到对方公司实地了解、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涉诉情况等。
23问:订立合同宜采取哪种形式?
答:实践中因信任或面子而轻视合同订立引起的纠纷较多,建议不要采取口头合同形式,尤其是较重要的业务,除了标的较小或即时履行的业务外,均建议订立书面合同。
24问:委托他人签订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如果因故需要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订立合同的,建议务必在委托书中注明授权范围和期限,同样,与对方的代理人签订合同时也要认真审查其代理权限和身份。
25问:如何对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答:有的业务中格式条款比较常见,虽然法律对于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情形做了规定,但由于比较原则,实践中还是要根据具体内容判断,建议关注合同提供方设计的格式条款,仔细阅读认真研究并要求对方做出说明,避免合同签订之后再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格式条款效力争议。
26问:如何对待合同中的填充式条款?
答:有的合同中存在空白下划线填写条款,实践中存在只关注主要条款而忽视这些条款,被单方补填而引发纠纷的情况,建议对有用的条款填写完整,无用条款标注“无内容”或划线作废。
27问:拟定合同条款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有的合同中对于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实践中因约定不明引发的纠纷比较常见,例如对无质量标准的产品仅约定为“质量合格”,又如对履行行为约定为“交付相关资料”“办理相关手续”等,均属于约定不明,建议订立合同时予以明确,以便在对方不恰当履行时依法行使权利。
28问:合同一般需要准备多少份?
答:一般情况下合同应当是签订方各执一份或数份,实践中存在合同一方表示不持有合同的情况,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合同总份数和各自所执份数,并严格按照约定持有,同时注意如果将自己签字盖章后的合同交对方拿回去签字盖章的必须留存相关证据,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29问:要求他人提供担保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在经营业务中难免需要对方提供一定担保,担保方式常见的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实践中因担保问题引发的纠纷很多,涉及的情形也很多,如果选择保证担保,应避免使用“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表述,建议合同中明确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如果要求保证人连带承担还款责任,建议注明“连带保证”字样,同时建议注明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
30问:签订抵押合同后未办抵押登记会有什么后果?答:以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的,实践中因未办理登记而引起的纠纷较多,建议在签署抵押合同的同时或签约后立即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以房地产抵押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将不会被法院判决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建议在抵押合同中就拖延、拒绝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情形签订违约条款,或者约定转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31问:接受质押担保需要办理哪些事项?
答: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建议明确质押财产的权属,以及品牌、规格、型号等,并与出质人完成质押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务必及时办理质押登记。
32问:以留置方式行使债权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金额。建议在合同中对留置权进行明确约定,出现可以行使留置权情形后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切勿随意扣押债务人其他物品,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33问: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答:发生纠纷是企业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订立合同时选择纠纷解决机构可以减少纠纷解决时间和成本,实践中因纠纷解决地或者机构不明确而发生的管辖权争议较多,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的司法管辖地或者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
第二节 履行合同
34问:电子合同履行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5问:市场行情变化、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是否还要继续履约?
答:诚信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础,是企业家的立足之本,合同订立后各方均负有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建议不要轻易以市场行情变化、预期利益不能实现为由违约,如果确实出现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情形,继续履行将严重损害己方利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免除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的请求。
36问:如何搜集、保存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答: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资料是己方记账、双方结算的凭证乃至今后发生纠纷的证据,不注意保存证据资料会产生败诉的风险,建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对主要履约行为进行双方书面确认,并妥善保管证明自己履行了义务的资料,如转账凭证、收货单等,避免在诉讼中出现“口说无凭”的情况。
37问:支付合同价款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付款是绝大多数商事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实践中由于付款方式和用途而引起的纠纷较多,建议在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中使用现金结算外,尽量根据国家的金融管理要求通过银行结算,并明确标注款项用途,如果确实需要使用他人账号收付款,应当双方确认或在凭证上注明。
38问:遇到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质量问题是买卖合同中常见的核心问题,实践中存在由于买方尚未付款,所以不及时提出质量异议,而是等待卖方索款时才提出质量问题的情况,建议买方收货后及时验收,发现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立即提出并协商解决,避免超过质量异议期,或者因“凑合”“救急”而导致质量原因无法确定。
39问:获悉交易相对方的商业秘密应如何对待?
答:企业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由于不注意而泄露出去会引发纠纷,建议提高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在磋商、缔约、履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0问:发现对方违约后己方是否就不再承担合同造成的损失?
答:履行过程较长的合同或交易次数较多的合同,可能出现双方对于履行是否恰当等问题各执一词而搁置合同的情况,实践中存在持续产生损失如何处理、由谁承担的纠纷,建议此种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即使认为对方违约而己方并未违约,也不能因为自己“占理”而对逐步扩大的损失置之不理,如果能够减损而放任,对于扩大的损失法院将不予保护。
41问:为什么要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答:诉讼时效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法律保护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对方不愿偿还且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债权人请求将不予支持。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实践中存在的关于诉讼时效的纠纷多是因为债权人不注意主张权利的方式,建议债权人提高证据意识,采取可以明确记载催收内容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注意留存催收证据,如对方签收催款单、律师函的凭证等,避免仅以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催收,诉讼时对方否认的情况。
第三节 纠纷化解
42问:提起诉讼是不是化解经济纠纷的最佳途径?答:大量实践表明,化解经济纠纷的各种途径中,能够真正做到皆大欢喜的是自行和解、诉前调解,可以解决问题、留住友谊、节省费用、缩短时间,建议大家尽量选择商会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通过以上途径无法获得解决再选择到法院诉讼。
43问:选择提起诉讼应做好哪些合理预期?
答: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虽然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但与自行和解、诉前调解相比较,也存在程序多、成本高、周期长等缺点,这是司法程序的天然属性。一旦涉诉,建议大家摆正心态,信任法律、信任法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44问:如何通过仲裁化解经济纠纷?
答:仲裁具有灵活性、快捷性、经济性以及一裁终局的特点,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将仲裁作为处理纠纷的一种方式,如果在合同中忘记约定仲裁条款,事后签订单独的仲裁协议也可以达到提请仲裁的目的。
45问:哪些环节需要进行法律咨询?
答:建议在经营活动的各个重要环节都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尤其在诉讼中,秉持正确的诉讼策略,设计合理的诉讼请求,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可以避免多次诉讼,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6问:有些案件为什么向法院陈述了事实还会败诉?答: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一定能够通过诉讼完全复原,实践中因为没有证据而导致败诉的情况比较常见,主要原因是不注意保留资料、凭证。建议在经营过程中提高证据意识外,还要客观、理性地看待诉讼结果,理解法律规则和法院工作。
47问: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会有什么后果?
答:有履行内容的法院判决生效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涉诉并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建议按照判决中确定的内容和期限自动履行义务,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财产会被强制执行,有关个人根据具体情况也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影响自己和家人的名誉和正常生活。
48问:如何防范合同相对方躲避法院送达的风险?答:近年来送达问题对诉讼效率的影响越来越大,建议在合同中注明联系方式或地址,同时明确约定在将来的诉讼中可作为司法送达地址。另外,法律规定了一种情形叫做“视为送达”,建议涉诉后,对于法院的送达不要躲避或拒收,应当正确面对、积极应对,故意回避法院送达、拒收法院文书将面临缺席审判的风险。
第三编 企业劳动用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49问:不签订劳动合同会有哪些法律风险?
答:企业应当树立先订合同后用工的观念,最迟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如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请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且可随时提出辞职,不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建议保留向劳动者送达要求签订合同通知书等相关证据,避免产生劳动者不愿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事后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50问:企业用工中如何防范泄露公司保密事项?
答:为防止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离职后,又到其他用人单位或自己开办公司从事竞业限制业务,建议与他们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同时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补偿。
51问:企业规章制度能否作为管理员工的依据?
答: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的民主程序,必须向劳动者公示,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规章制度将不能作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建议企业保留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规章制度的书面证据,保留员工手册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试卷等。
52问:企业安排员工加班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对由于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特点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建议及时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同时注意保留经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以免在对加班事实发生争议时出现举证困难。
53问:不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哪些法律风险?
答:建议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企业将可能面临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更大风险和成本。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54问: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工资报酬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建议在企业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内容时,务必通过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书等书面形式将变更内容予以文字记载,并经劳动者确认,以便发生争议时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55问:企业在试用期内能否单方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答:企业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应明确界定录用条件并通过发送聘用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等方式向劳动者公示录用条件,建议在试用期内做好考核工作,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及时解除合同,否则过了试用期将需要支付较高的辞退成本。
56问:员工严重违纪企业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答:企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况下享有单方解除权,建议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对严重违纪、重大损害等情形作出明确量化的规定,同时注意保留职工严重违纪、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的事实依据,以避免发生争议时举证不能。
57问:企业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会有哪些法律风险?答: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及程序解除或终止,并应当依法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将面临加倍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风险。
58问:员工能否单方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企业既要依法保障其辞职自由,又要注意规范其辞职行为。建议保留劳动者提交的辞职书等书面证据,以证明劳动者是否依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权。
59问: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不及时提交社保变更手续有哪些法律风险?答: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劳动者的名单、档案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致使劳动者不能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及时提交办理。
第四编 企业融资活动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节 金融借款
60问:企业获得借款后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答:金融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银行起诉借款人的情况大多数是借款人到期无力偿还,建议民营企业在借款时规划好还款的资金来源,借款后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款项,不要挪作他用,更不要加息后转借他人,以免增加还款风险。
61问:企业签订担保合同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很多担保人提供担保时不认真阅看担保合同,仅按照出借人的指示签字盖章,建议在提供担保时认真审查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内容,了解自己所担保的金额,了解借款用途是否借新还旧,如果是借新还旧,说明借款人偿还能力已经出现问题,建议慎重考虑。
62问:企业为他人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有哪些法律风险?
答: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材料骗取银行贷款构成犯罪,作为担保人的企业仍存在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建议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及工作流程进行,不予参与制作或提交虚假材料,当银行工作人员、其他企业要求或暗示制假造假才能发放贷款时,应当明确拒绝并保留相关证据,避免陷入刑事案件。
63问:企业在互保及联保中有哪些法律风险?
答:企业应充分认识互保及联保中的法律风险,慎重选择互保和联保贷款,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有时会被银行工作人员要求给银行的某个经营状况不好的客户企业提供担保,建议企业切勿为了获得贷款提供此类担保,应明确予以拒绝。
第二节 民间借贷
64问:企业出借款项给他人时有哪些法律风险?
答:虽然法律不禁止民间借贷,但不具有放贷资格的企业和个人长期、多次、大金额出借款项给他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建议出借资金只限于帮助他人临时周转,如果收取了利息,应当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5问:企业转贷给他人牟利有哪些法律风险?
答:企业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他人牟利,或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时,企业可能面临借贷合同无效、涉及刑事犯罪等法律后果,建议企业间的借贷应以本企业闲置资金为限。
66问:将其他合同债务转化为借款有哪些法律风险?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有时会经双方协商将债务转化为借款,此种情况下,可能会因为没有实际的借贷关系而得不到保护,建议企业对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以书面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并妥善保留基础关系等相关证据。
第五编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节 破产程序的进行
67问:启动破产程序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企业破产程序的启动意味着企业可能通过破产清算程序退出市场或者通过破产和解、重整程序进行挽救予以存续,不同于普通的诉讼程序,破产程序一旦启动,非法定事由不可逆转。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除非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申请人申请撤回破产申请,不予准许。因此,对于破产程序的启动应当慎之又慎。
68问:破产对企业高管有哪些影响?
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应当按照《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9问:相关人员不配合列席债权人会议会有哪些后果?
答: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人员在企业破产期间负有认真忠实配合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工作的义务,要根据人民法院传唤列席债权人会议,如实回答询问,违反该规定可能会被拘传或者处以罚款;未经人民法院许可离开住所地的,可能会受到训诫、拘留、罚款等处罚。
70问:相关人员不配合破产财产清理会有哪些后果?答:破产企业的相关人员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裁定后,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拒不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资料,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71问:虚假破产有哪些法律后果?
答:债务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或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可以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也可以由管理人及时行使权力追回债务人财产,并依法追究债务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相关人员侵犯公司财产权益的赔偿责任,追回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72问:如何正确行使债权核查权?
答:破产程序启动后,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权审查的主体是管理人,债权核查的主体是债权人会议,债权确认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于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债权,依法予以裁定确认。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对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债权并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作为债权人,为了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审慎核查提交债权人会议的债权表,对有异议的债权,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将丧失相应权利。
73问:破产程序中担保企业有哪些风险?
答: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基于权益保护需要会及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担保人可以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担保人对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未获清偿的债权予以清偿后,只能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予以救济,并不能向重整后的企业进行追偿。因此,作为担保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状况及时与债权人协商还款事宜及债权申报事宜,尽可能减少因提供担保给自身经营造成的风险。
74问: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存在哪些风险?
答:破产审判实践中,由于部分关联企业经营不规范,在法人人格、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资金调用等方面存在高度混同情形,导致其财产难以区分或者区分成本过高,往往会导致人民法院对核心企业及关联企业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实质合并破产往往导致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涤除,各关联企业对同一债务提供的担保不重复计算,因此在与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发生交易时,应当对其各关联公司之间的法人人格和财产独立性进行审慎审查,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第二节 破产财产的处置
75问:企业危困情况下财产处置有哪些限制?
答:在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债务人相关人员应当最大限度确保企业财产保值增值,严禁不当减损企业财产的行为发生。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或者放弃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或债权人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要求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无论是危困企业处置财产,还是与危困企业发生交易往来,均要依法合规进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76问:个别清偿行为会导致哪些法律后果?
答:在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并挽救无果时,为了确保债权人公平受偿,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债务人在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向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行为,除非该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否则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追回财产。该行为使债权人权益受损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77问:债务人股东抵销权行使范围限制有哪些?
答:债务人股东不能以其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主张抵销,因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形成的是公司用于其独立经营并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根据公司资本充实的基本原则,股东应当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如允许股东将其本应按比例清偿的破产债权与欠缴的出资抵销,实际上是允许股东不足额出资,不仅违反资本充实原则,也会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同时,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也属禁止抵销的范畴。
78问:拒不移交破产财产有哪些法律后果?
答:债务在企业进入经营困境后,部分债权人往往会基于担保或者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企业财产,并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甚至拍卖成功后拒不移交。为了确保破产财产顺利处置,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会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对于阻碍管理人行使取回权或者移交破产财产的行为启动司法强制措施排除妨碍,非法占有破产财产的责任人,可能会受到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来源:湖北高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