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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给公司,就是注销的时候其他应付款有余额,税务局让转营业外收入,或者视同分红交个税,有政策吗?

   日期:2024-04-11 05:45:3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2    评论:0    

个人借款给公司,就是注销的时候其他应付款有余额,税务局让转营业外收入,或者视同分红交个税,有政策吗?

带着这个问题,让我们一起来问问娜老师吧!

答复:

个人借款给公司,就是平时注销的时候其他应付款有余额,这个余额分为2种情况:
情形一:
若是贷方余额,注销的时候属于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需转为营业外收入。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情形二:
若是借方余额,注销的时候属于无法收回的股东个人借款,只要是与经营无关而且年底未还,视同分红有个税的风险。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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