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2月17日
附件2: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的立法说明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
第一条 上市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全体董事应当严 格履行诚信义务,切实做好信息保密等工作。
第二条 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的,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一日与相应的交易对方签订 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合同。
第三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 会在六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重新召 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第四条 上市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应当就本 次交易是否符合下列规定作出审慎判断,并记载于董事会决议中:
第五条 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上市公司 董事会和交易对方非因充分正当事由,撤销、中止重组方案或者 对重组方案作出重大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主要交易对象、变 更主要标的资产等)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单位和相关人员采取监管措施,并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标的资产存在被其股东 及其关联方、资产所有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前述 有关各方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受理申请材料前,解决对标的资产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第七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 年 9 月 9 日施行的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6〕17 号)、2022 年 1 月 5 日施行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标的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0 号》(证监会公告〔2022〕18 号) 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