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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

   日期:2024-04-10 18:12:1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9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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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做公司人格混同?

通俗的说,你把公司看成一个独立的人,所的一切行为由他自己买单。公司怎么买单呢?那他就要有自己的财产,所以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便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否认,也叫做刺破公司的面纱,找到面纱后面损害公司利益的人,让其承担连带责任。

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做财务记载;

二、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做财务记载;

三、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四、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

五、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

以上五个因素需综合考虑,而不是简单的具备其中一种情况便可以认定为人格混同。

所以,小编提醒大家,合法经营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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