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新罗区城市管理局分别对南城莲东龙铁名苑东区、莲东龙铁名苑西区在管物业服务企业福建省龙岩晟宇物业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龙岩慧选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行业通报批评,并分别予以扣减信用分5分。

据了解,2024年3月30日,新罗区消安委办根据区政府统一工作部署,牵头组织应急、消防救援、城市管理、市场监督、交警等多部门及属地街道、社区力量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南城街道莲东龙铁名苑东区、西区小区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联合执法集中夜查行动。检查期间,发现两个小区存在在管物业服务企业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未全面排查整治小区内摩托车及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未对物业小区内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等问题,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高度重视物业小区安全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安全意识,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确实有效地组织开展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提升物业小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一步,区消安委办将结合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坚持“堵疏结合、防治并举”的原则,常态化组织多部门开展各类场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消除消防安全重大风险隐患。
//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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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CITCE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FJWYXY5040:“未按照规定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公共区域存在住宿、生产、仓储等“三合一”以及堆放易燃易爆品、杂物现象,或者对堵塞小区消防通道或疏散通道等行为未按规定进行及时处理的,一次扣5分”。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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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CITCE
一、《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地下汽车停车位停放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携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福建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起火灾的,可能涉嫌失火罪。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引起火灾的,可能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

|来源:新罗区消防救援大队、新罗区城市管理局
|编辑:小编小福 |监制:小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