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采购方式  甲带  滤芯  带式称重给煤机  气动隔膜泵  减速机型号  无级变速机  链式给煤机  履带  减速机 

办案笔记——在先的企业字号影响力不够,是否可以用该企业字号注册新公司?

   日期:2024-04-10 11:13:5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一、前言

      前面一篇文章中(企业字号与其他企业相同,构成不正当竞争吗?,我们提到,如果在先的企业字号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在后企业与在先企业又具有同业竞争关系,且二者是在同一个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企业,那么如果在后企业使用与在先企业相同的字号时,大概率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那么,如果在先的企业字号影响力不足,且在后企业顺利通过了“核名”这一关,是不是在后的企业就可以高枕无忧地使用该企业字号注册新公司,不构成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了呢?

      答案是不一定。

二、案件情况

      者办理了一个这样的案件。起因是DE公司三股东因理念不合分开,三股东便签订协议,股东A承接DE公司,品牌、标识由股东A接收,由新股东购买B和C的股份,B和C退出。

      退出后,B和C火速地以“DE”作为企业字号在同一城市注册了新公司,且生产的产品与DE公司基本一致。

      笔者代理的是原告DE公司(被告简称也是DE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来主张,但由于原告并没有获得多少荣誉资质,也没有做过多少对外的宣传,同时也无法证明自己的市场份额,为此,笔者向法院以保密证据的方式展示了大量的原告与其客户的供货合同和对应发票,但是,法院综合考虑后认为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退而求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一个兜底的一般条款,即该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为了证明被告的获利,笔者对被告股东的微信、抖音、公司官网等进行了取证,其在微信和抖音上做了大量的关于出货的宣传,其产品上都有“DE”标识,其微信和抖音及公司官网上大量出现“DE”标识,原告初步估算其宣称的出货货值,再采用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利润率进行计算。

      最终,法院认定:B和C作为原告的原股东,在其退出并签署品牌、标识由A接收的情况下,仍然在同市以“DE”为字号注册成立新公司,被告的业务范围、客户群体、销售区域等与原告重合,该行为主观上无法排除“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关联,造成市场混淆。因此,被告使用DE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定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该企业字号,并停止在微信、抖音和官网上使用“DE”标识,且赔偿原告损失及支付合理维权开支合计20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后被告撤诉,息诉服判

三、小结

      由此可见,在有违诚实信用的情况下,即便在先的企业字号影响力不够,也不能用该字号注册新公司。


作者:曾秋梅  联系电话:13537062074(微信同号)

华中科技大学化工专业学士、化学专业硕士;

东莞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就职于世界知名电池生产厂商ATL 专利部;

长达十余年的知识产权从业经验,擅长处理各类知识产权纠纷。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皖ICP备20008326号-18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