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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按同行业税负率核定快递公司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有利还是不利?

   日期:2024-03-25 19:59:0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2    评论:0    
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一样,是计算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标准情况下是查账征收,满足特定的条件,可以核定征收。就税务稽查而言,被查对象被查年度如果已经是核定征收,但检查发现其满足查账征收条件,税务机关可按查账征收计算应补缴税款,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处罚决定;如果被查对象被查年度已经是查账征收,但满足征管法规定的条件,如拒不提供账簿凭证资料、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等,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了核定的方法: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另外,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五条、第六条也给出了具体的企业所得税核定的方法。
目前,从已经公开的处理、处罚决定书来看,绝大多数情况下,税务机关都是采用应税所得率的方法事后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计算应纳税税额。
*税稽一罚告2024*《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披露:税务机关检查某快递企业时,发现被查单位申报情况与开票情况一致,但发票数据显示,其收到的成本票总金额大于开出发票总金额,税务机关据此认定纳税人存在少计收入、少申报纳税行为,但具体如何少、是否有其他证据,告知书并未涉及。由于纳税人未提供账簿凭证资料,税务机关无法查账征收,于是核定征收被查单位少缴税款,采取的方法是:认定收到的成本票真实,因而以成本发票载明的金额作为成本,按10%成本利润率核定收入,并据此计算出应补增值税及相应附加。
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上,税务机关“选取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快递企业纳税人20192022年企业所得税平均税负水平--应纳所得税额占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占比0.807%作为参照标准”,核定被查单位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104481.87元。
最终税务机关定性偷税并处以少缴税款60%罚款。
本案中,税务机关针对企业所得税的核定方法是按同行业税负率核定,这种核定,应当对纳税人有利,因为可能整个行业纳税遵从度都不高。但税务机关这么做,有利于减少税企纷争。问题是:这个税负率的选择会有很大的弹性空间,这又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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