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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是经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于2000年1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97条国务院令,其目的是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该条例第14条指出,目前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融资方式仅有两种,一种是中国央行向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提供的再贷款,另一种是通过发行金融债券进行融资。
但是,在当前,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领域不断拓展,面临着化解金融风险的压力,同时,融资渠道也成为了其开展业务的制约因素。或许是因为条例过时、开放市场准入等原因,国务院时隔12年拟重新修订金融资产管理条例。
2023年11月22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央行行长潘功胜做了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中提到:下一步,将推动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在内的6个法规修订工作。全面强化和健全金融监督体系。
目前,资管公司肩负着沉重的历史使命。从制度上、体制上、体制上以及进入门槛等方面,都需要进行改革。或许,监管部门已为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制定了新的发展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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