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一则公告——关于公开征求《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的附件1——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依照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五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剩余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余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
第七条 对公司法施行前设立、出资期限超过三十年或者出资额超过十亿元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股东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情况,对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进行研判。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情况说明,也可以组织行业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与相关部门协商研判,认定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确实存在明显异常的,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依法要求其六个月内对出资期限、出资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得超过五年。
这个公告,虽是征求意见稿,不具有正式法规效力,依据经验,一般会按此执行。
依据上面的两条,解读如下:
1、“过渡期”,可以理解为公司内部取得一致意见的时间期限,也是国家对新公司法实施前存在的公司出资期限一种政策宽限,从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2、如果出期限超过30年或者出资额超过30亿,可以界定为非一般公司,先由登记机关研判,可以给这种公司自证机会,也可以找第三方评估,如果存在明显异常,则再提交省局同意后,调整期就是6个月。
3、出资期限自过度期结束后剩余的期限短于5年的(2032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出资的),无须调整。
4、自过渡期结束后,剩余的期限超过5年的,则须调整为5年,即自新法实施之日起,先给3年的过渡期,再给5年的出资期,最晚可与2032年6月30日出资到位。
因此,存量公司的出资期限,一般最晚可以到2032年6月30日,从新公司法实施之日起还有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