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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证券公司违规案例(387)

   日期:2024-02-05 09:11:4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6    评论:0    


违规行为


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Z证券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专项计划管理工作中,存在建立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不到位且管理不善,未能切实防范专项计划现金流被侵占、挪用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被采取措施


2024年1月18日,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Z证券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

第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规定及所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引》)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二)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督促原始权益人以及为专项计划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履行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办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事宜;

(四)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原始权益人;

(五)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专项计划资产;

(六)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切实防范专项计划资产与其他资产混同以及被侵占、挪用等风险;

(七)监督、检查特定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

(八)按照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

(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负责专项计划的终止清算;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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