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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规案例(388)

   日期:2024-02-05 09:11:2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9    评论:0    


违规行为


经查,G证券公司、李某、蔡某某,在保荐滁州D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导致出现对发行人董监高资金流水的穿透核查程序不充分、资金流水核查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相关规定。

被采取措施


2024年1月24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相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G证券公司、李某、蔡某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G证券公司、李某、蔡某某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升执业质量。

相关规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

第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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