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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从7月1日开始,公司出资制度发生了哪些重大变化吗?

   日期:2024-01-21 23:36:3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一、实缴注册资本有了明确的法定期限

新公司法47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新公司法266条第2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上述新规定意味着注册资本金不再允许随意注册,企业家要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和实际能力来更理性认缴注册资本和对外承担信用。对于已经注册正在发展中的企业,企业家也应当及时检查注册资本的合理性、实缴情况和实缴能力,考虑是否合理利用减资程序来调整注册资本的金额、出资期限等等,平稳过渡合规发展。

二、明确规定了股东不按期出资将会丧失股权

新公司法第52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三、股权转让并不代表完全转移实缴注册资本的责任

新《公司法》第88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此条新规定意味着,股东在自己未能实缴全部认缴注册资本情况下对外转让股权,如果在受让方也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作为转让方的股东仍面临被要求在受让方未按期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的风险,所以股权转让不代表着完全转移实缴注册资本的责任。

四、发起人股东责任重大

新《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应当由该股东补足其差额,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此条规定要格外引起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重视,防止因其它股东出资额不足而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小股东来说即使只持有1%的股权,也可能被要求对其他股东99%的出资不足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未实缴出资股东有可能因公司债务承担提前实缴出资的风险

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此条的法律意义是企业如果盲目扩展或非理性经营,产生巨额债务,会导致没有到实缴期限的股东需要提前实缴出资。因此控股股东要理性经营,参股股东要慎重选择控股股东,防止出现无法清偿债务,导致提前实缴出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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