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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
近日,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从事专利代理工作,被罚没1.384806万元。
请各单位引以为戒,规范经营,共同营造武汉市知识产权良好行业氛围。
武汉市知识产权服务协会
2024年1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渝知管罚字﹝2023﹞2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12-29
处罚内容:2023年8月3日,本局向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线索移送函,委托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重庆X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情况。
经查,自2022年1月至2023年11月6日,当事人共为重庆XX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重庆XXX矫形康复器材有限公司、重庆XX房车有限公司、重庆XX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重庆XX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华能重庆两江燃机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重庆XXX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重庆XX机械有限公司、重庆XX计量检测有限公司、重庆XX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重庆XX仪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重庆XX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代理了99件专利申请。经核对,其中47件为附赠性质,未收取费用,其中52件为收费代理。经查证,在国家知识产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上未能查询到当事人已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相关信息。当事人的代理费收费模式为官费(指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评审费)+代理费,代理费为300元/件(不区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总计收取代理费15600元。当事人已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两项分别为1297.57元、454.37元,应依法予以扣除,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3848.0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以及当事人不具备专利代理资质的事实;
证据组2: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核查情况的报告、重庆敏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合同复印件、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确认专利名单、询问笔录;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情况报告、渝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重庆福尔泰矫形康复器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凭证复印件、微信聊天截屏等,证明相关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线索检查,发现当事人代理专利申请的事实;
证据组3: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委托相关工作人员配合本局调查的事实;
证据组4:经当事人确认的代理企业名单及专利名单,当事人提供的部分合同复印件、书面情况说明、被委托人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专利代理的事实。
证据组5:当事人提供的部分官费票据复印、部分发票复印件、完税证明,证明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专利代理,缴纳官费、依法纳税的事实。
2023年11月21日,本局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理了12家企业99件专利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代理专利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观故意不大,其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被代理企业的严重损失,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1.38480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384806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理了12家企业99件专利的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代理专利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机关: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来源: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编辑:武汉市知识产权服务协会 任虹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