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变化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
1.法人变为非法人或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视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全部资产及股东投资以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
2.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以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变更后企业承继(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3.债务重组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按支付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按收到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分立等重组方式的处理规定:
(1)被合并方、被分立方、被收购方、转让方(卖方):确认所得和损失
(2)合并方、分立方、收购方、受让方(买方):取得股权、资产等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确定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4)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