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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辣、卤牛肉、腌榨菜……桐乡这些食品不合格!有你买过的店吗?

   日期:2023-09-10 11:29:1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1    评论:0    

日前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
一批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报

↓↓↓

抽样编号为XBJ23330483307031247销售的顶峰小米辣的核查处置情况 

抽检基本情况

桐乡市崇福娟华蜂乳供应点销售的顶峰小米辣,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提供了进货单据及进货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免于罚款,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没收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顶峰小米辣两袋。

       

抽样编号为XBJ23330483307031537销售的卤牛肉的核查处置情况   

抽检基本情况

桐乡市崇福桂仙熟食摊销售的卤牛肉,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事实,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罚款3100元。

抽样编号为XBJ23330483307031460销售的腌榨菜及抽样编号为XBJ23330483307031459销售的腌大蒜的核查处置情况   

抽检基本情况

桐乡市崇福珠珠南北货摊销售的腌榨菜,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事实,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罚款3100元。

来源:爱桐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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