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抽平台监督抽检结果,我市有2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宁乡熊大海鲜店销售的牛蛙中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和宁乡财运多百货店销售的姜中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我局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对宁乡熊大海鲜店和宁乡财运多百货店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均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上述不合格批次牛蛙系当事人宁乡熊大海鲜店于2023年5月18日从宁乡欢芳水产品店以9.8元/斤的价格购进,共14.2斤,购货金额139元,尔后以13元/斤的价格全部销售。合计货值金额184.6元,从中获利45.6元;上述不合格批次姜系当事人宁乡财运多百货店于2023年5月14日从宁乡兰岸农产品店处以340元/件(13.6元/kg)的价格购进,共1件(25kg/件),尔后以19.8元/kg的价格全部销售。合计货值金额499元,从中获利159元。
当事人宁乡熊大海鲜店提供了该批次牛蛙的进货票据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不能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当事人宁乡财运多百货店提供了该批次姜的进货票据,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宁乡熊大海鲜店和宁乡财运多百货店均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召回不合格产品,查找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进行有效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
当事人宁乡熊大海鲜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属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宁乡财运多百货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属销售重金属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宁乡熊大海鲜店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45.6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宁乡财运多百货店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59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来源:宁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