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23年生产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第14期)。
一、福州市长乐区福供优选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受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对福州市长乐区福供优选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蕉(购进日期:2023-05-17)进行检验,检验结论:香蕉中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3〕302号),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7.82元;2.罚款7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生产者整改情况。当事人为流通环节,该批次不合格项目是农药残留指标超标,可能为种植过程使用了相应的农药导致。整改措施: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启动召回程序,加强进货查验。
二、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清仙蔬菜水果店销售的尖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受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对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清仙蔬菜水果店销售的尖椒(购进日期:2023-05-18)进行检验,检验结论:尖椒中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 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不罚〔2023〕06号),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够有效追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生产者整改情况。当事人为流通环节,该批次不合格项目是农药残留指标超标,可能为种植过程使用了相应的农药导致。整改措施: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并启动召回程序,加强进货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