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餐饮经营者:
近期,我局接到消费者反映部分餐饮经营业主在经营过程中收取一次性餐具费和不标明价格等消费投诉。为进一步规范餐饮行业收费行为,营造良好的消费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餐饮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点菜单》《服务手册》中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名称、计量单位、规格、价格等,收费内容真实准确,严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收取包厢费、开瓶费等不合理费用。
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据此,餐饮业也应该提供消毒的、清洁的餐具和饮具。因此,食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就餐环境和餐具,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餐具消毒费等其他经营费用应计入成本,不得收取或以茶位费、综合服务费等其他形式变相收取餐具消毒费。
三、《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就餐条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使用添加剂。
餐饮业经营者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应当明示商品、服务价格和消费金额,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
四、《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各餐饮经营者提供纸巾、茶水、果品、点心等计费商品或者有偿服务,应当价格合理,并事先告知消费者自主选择,不得以单方主动提供、强制提供等任何形式诱导消费者使用而造成强制消费。
五、严禁餐饮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六、对同一商品,在同一消费场所不得同时使用两种标价,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七、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来诱导消费者消费。
八、经营饭菜、烟酒、提供餐饮服务时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须明确标示,不得含糊标示;不得虚假优惠折价,诱骗消费者消费。
九、不得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欺骗消费者。
十、结算时须向付款人出具结算清单、发票和票据,以及结算清单须列出详细的收款项目、价格和消费总额;结算总金额不能采用凑整数收费等价外加价。
本提醒告诫函发出后,各餐饮行业经营主体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上述违反市场监管各项法律法规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提醒告诫仍未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立案查处。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餐饮行业经营单位的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或者“1234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