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明确禁止在食品销售场所使用“生鲜灯”等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备,《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8月31日,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管理科对伟豪农贸市场开展相关检查和指导,向经营者宣传普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关于经营者不得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等规定。
“生鲜灯”是一种以蓝色、红色光为主的照明设备,其光谱与自然光相近,被认为对食物的保鲜和色泽有积极作用。
然而,近年来,一些商家为了追求视觉效果,过度使用“生鲜灯”,导致食物的真实颜色和质地被掩盖,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有权获得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包括商品的颜色、质地等重要信息,此次检查中发现,部分商家在商品上方悬挂红色的照明设备,在摆放水果的货架上方挂着红色光源的照明设备,灯光下的水果看起来较为鲜艳,而将水果放到普通灯光下时,颜色则变得淡一些。在生鲜灯光下颜色亮丽,更能激起人们的购买欲。但这种照明手段并不能真实反映食品的实际状态和保鲜程度,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执法人员现场用一张白纸进行测试,生鲜灯和日照灯表现明显,并告知经营者,务必更换符合法律规定的照明灯,伟豪市场管理人员表示按照《办法》要求,将逐一告知经营者业户,做到宣传到位,整改到位,落实到位。
下一步,振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宣传力度,将严查使用“生鲜灯”的违法行为,还原食用农产品真本色,全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供稿丨食品监督管理科
编辑丨刘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