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者为吸引顾客,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欺骗手段,在食品生产经营或者餐饮加工过程中加入罂粟壳,以达到使他人上瘾后形成依赖而多销的目的。这类行为,侵害的主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主观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而不是欺骗他人吸毒或者谋取与毒品本身价值相称的对价,因此不构成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罪或者贩卖毒品罪。如果符合入罪标准,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修正案(八)〉条文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版。
食品生产经营者为吸引顾客,用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制造假象等欺骗手段,在食品生产经营或者餐饮加工过程中加入罂粟壳,以达到使他人上瘾后形成依赖而多销的目的。这类行为,侵害的主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主观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而不是欺骗他人吸毒或者谋取与毒品本身价值相称的对价,因此不构成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罪或者贩卖毒品罪。如果符合入罪标准,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修正案(八)〉条文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