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钢铁企业副总经理甲以远方亲戚乙的名义,在该企业的供货商某铁矿石进出口公司投资入股,获得巨额分红。
此情形涉及对国有企业中的公职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有关法规制度的把握。
对于国有企业中的公职人员,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该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甲作为某国有钢铁企业副总经理,参与本企业供货商的投资并获得分红,属于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本文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 公职人员普法教育案例读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