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采购方式  甲带  滤芯  气动隔膜泵  减速机型号  减速机  带式称重给煤机  履带  链式给煤机  无级变速机 

未经授权将茅台酒加入饮料售卖,侵权吗?

   日期:2023-09-07 23:30:5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6    评论:0    

近日,瑞幸咖啡与茅台的联名饮品“酱香拿铁”爆火,上线当日单品销量就创造了542万杯+的新纪录,创造了单品销售额破亿的历史新高。


实际上,虽然本次是茅台与咖啡品牌的首次联名,但“茅台咖啡”在此前早已问世,不过价格远没有瑞幸“亲民”,茅台工作人员称,未经授权在饮品中添加茅台的行为构成侵权。

那么,未经授权将茅台酒或其他产品加入饮品中售卖,真的必然侵权吗?可能还要视具体情况有所不同。

一、如侵权,可能侵犯什么权利?

1、可能侵害商标权

《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因此如果未经授权,在自行制作的饮料上印制茅台商标可能会构成对茅台公司商标权利的侵犯。

此外,如果标注方式造成驰名商标的淡化,也可能引发商标侵权。举个例子,茅台是白酒品牌的驰名商标,但如果其他商家将茅台酒加入咖啡,取名为“茅台咖啡”进行宣传,消费者就会产生疑问:“茅台开始进军咖啡领域了吗?”、“原来茅台不仅是白酒品牌,也成为了咖啡品牌?”如此一来,商标在白酒品牌上的显著性就会降低。

虽然我国法律对商标淡化尚无明确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反淡化保护的案例。以(2015)京知民初字第1944号案件为例,被告以“老干妈”牌豆豉酱作为调料之一生产牛肉棒,并在产品上标明“老干妈味”,法院认为,被告将“老干妈”字样用于包装、宣传中,起到广告作用,甚至被诉侵权人在其商品或服务中还标注了自己的商标以表明其正确来源,淡化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属于淡化式侵权。
牛头牌老干妈味牛肉棒

2、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都属于混淆行为,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即便是正常采购茅台白酒进行了实际的添加,如果未经授权使用与茅台酒相似的包装、装潢,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酱香拿铁取得授权后使用的相似包装

二、能构成权利用尽/合理使用吗?

权利用尽:商标法上的权利用尽是指正版产品一经售出,商标所附随的经济价值即已实现,他人再次销售、赠与等流转就不受商标权利人控制。也就是说,从正规渠道购买一瓶正品茅台,再转卖出去是不侵权的,将这瓶茅台调制在咖啡中饮用也是不侵权的。那么,如果销售这种咖啡进行盈利呢?这种情况还属于“权利用尽”吗?

合理使用:根据(2014)苏知民终字第0142号案件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商标的指示性合理使用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以客观说明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用途、服务对象及其他商品本身固有的特性,一般要求使用者系基于诚信善意,使用商标的具体形式、程度也应保持在合理范畴之内,且未对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也就是说,在需要客观说明商品来源的时候可以使用他人商标,但不能使用得太过夸张,导致消费者误认为销售方有合法授权,使用过程中也不可以损害商标权人的权益。

下面我们对三种情形进行假设,分析把茅台酒加入饮品售卖的风险。

1、标注“本饮品含有酒精”,此外未做品牌标注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的规定,蒸馏酒及配制酒的标签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并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


因此,在酒精饮料上标注“本饮品含有酒精”、“本饮品为白酒+咖啡复合饮品”等行为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标注行为。此外,由于此时并未在产品上进行任何“茅台”标识的标注,甚至根本谈不上权利用尽的问题。所以自然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

2、标注“本饮料含有茅台白酒”

如果仅在饮料上标注“本饮料含有茅台白酒”,未对该饮品作额外的宣传,也未使用和茅台酒相似的包装,是可以构成合理使用的。

具体可参照(2018)粤06民终11325号案件中法院的观点。本案中,被告在其网络店铺设置“UKOEO烤箱”栏目,并在商品介绍标注及图片上标注“UKOEO”。一审法院认为,此行为能够方便买家搜索和了解商品,目的是更好地宣传推销该品牌产品,按照一般公众对淘宝商家的认知,不至于认为店铺所销售的商品生产者就是淘宝商家,这种使用行为并没有破坏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主要功能,无论是否经过商标权人许可,被告在使用时主观上无恶意,亦未超出合理范围,原告无权禁止被告对其商标的指示性使用。

对于商标的权利用尽和合理使用,我们可以再举几个例子来进一步理解:比如,充电器的生产商标注“本充电器可适配小米XX手机型号”,是否侵犯小米的商标权?再如,咖啡店组织抽奖活动,凡在店内消费的顾客均可参与抽奖活动,一等奖为53度飞天茅台一瓶,是否侵犯茅台的商标权?很显然,以上的行为都属于合理使用商标的范畴。

3、标注“本品牌×茅台”、“茅台调制咖啡”

标注“本品牌×茅台”、“茅台调制咖啡”、在饮品上印制茅台商标,或使用与茅台酒类似的包装行为,都有很高的侵权风险。

标注“本品牌×茅台”,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品牌已经取得茅台的合法授权,与茅台品牌存在一定的关联;

标注“茅台调制咖啡”、在饮品上印制茅台商标显然不具有使用商标的必要性,而且也容易构成商标淡化式侵权;

使用与茅台酒类似的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如何避免侵权

以高浓度酒为基酒,加入其他饮料,是非常常见的饮品调制方法,比如 “野格利口酒+红牛”、“孟买蓝宝石金酒+养乐多”、“威士忌+可口可乐”,都已经成为很多酒吧的万能调酒公式。使用他人生产的饮品调制饮料并不必然构成侵权,也许在未来的某天,53度飞天茅台也能够成为基酒之一,但在使用他人产品的同时,商家要注意宣传和展示的方法,避免损害他人的在先权益。

1、避免对他人商标进行不必要的使用,避免采用与他人相近似的装潢,引起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来源于其他品牌;

2、避免对他人商标进行不恰当的使用,引起消费者误认为已取得了其他品牌的授权或与其他品牌有合作关系。

希望复合饮料能够实现的,不止是口感的飞跃,更是品牌的共赢。

本文作者

李伟华 Wallace 

大成上海   合伙人

专业领域:

知识产权、传媒、娱乐与体育、竞争与反垄断、争议解决

电子邮箱:

weihua.li@dentons.cn

孙瑞阳  Floria 

大成上海  律师助理

专业领域:

知识产权、娱乐法、传媒与互联网、竞争与反垄断

电子邮箱:

ruiyang.sun@dentons.cn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皖ICP备20008326号-18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