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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企业纳统明白纸

   日期:2023-09-07 14:03:0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一、“四上”企业概念

“四上”企业是统计工作中对达到一定规模或资质的单位的总称。包括四类:

1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

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3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单位(含个体户)

4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二、“四上”企业标准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单位

(1)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2)当年销售额预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个体户、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个体户,当年营业额预计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个体户。

4.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1)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行业法人单位;

(2)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行业法人单位;

(3)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行业法人单位。

三、纳统步骤

1

企业整理相关申报材料上报至镇(街道)统计站;

2

镇(街道)统计站初审,上报至县统计局专业科室;

3

县统计局专业科室复审,将相关材料扫描后交至县统计局名录专业;

4

县统计局名录专业将相关材料上传至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

5

县、市、省、国家统计局名录、专业科室逐级审核;

6

审核通过后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

四、申报材料

(一)共性材料

1.《调查单位年(月)度审核登记表(一)》;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3.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

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专业材料

1.工业

(1)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的《利润表》复印件;

(2)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3)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照片;

(5)新开业(投产)单位还需提供审批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6)新申报的工业单位若为战新企业,还需提交战新产品照片和战新产品信息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建筑业企业

(1)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利润表、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1)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利润表、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4.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

(1)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2)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3)因未缴纳增值税而缺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无法反映实际经营情况的企业,可按专业要求提供补充材料(包括业务系统整屏截图、企业说明等)。

5.服务业企业

(1)前3个月(含达规当月)月度利润表(加盖单位公章);

(2)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前3个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及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最新季度纳税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小规模纳税人免此项),没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

(3)企业提供的利润表、纳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不一致的,除提供说明外,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提供主要业务活动、营业收入构成说明情况表,需列明各主营业务活动对应的增值税税率及其营业收入占比,并加盖公章;

(5)当年分月利润表(加盖单位公章)。

6.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个体户

(1)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2)最近连续3个月的经营情况表(E204-3表或S204-3表);

(3)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业务系统说明。

五、申报时间

1.月度申报

上年四季度以来新开业(投产)单位(是指企业正式开业时间,不是指企业注册时间,四季度以前成立的批零住餐企业只有在上年第四季度以来和当年取得经营资质的,方可做为新开业(投产)单位进行纳入),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产生的新单位,2-11月均可申报。

2.年度申报

年度可进行两次申报(一般为10-11月),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个体户只有一次(一般为12月份)。

注:

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随时可进行月度申报(2-12月),不受是否新开业限制;其他专业企业符合月度申报条件的进行月度申报,不符合月度申报条件的进行年度申报。

六、注意事项

1.材料齐全

按照专业要求全面整理,各类材料时间符合逻辑关系,利润表、纳税申报表时期要一致;

2.主要指标

审核登记表中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等与营业执照一致;主营业务收入与利润表数据一致,主营业务活动与实际情况一致,注册地、经营地行政区划代码与实际情况一致;

3.公章要求

公章一定要清晰,盖章工整,单位名称与公章一致;

4.照片要求

照片一定要按照专业要求拍摄,反映出要求的内容;

5.上报时间

按照县统计局专业要求按时或提前上报,若有错误,留有充足修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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