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乎网 2023-03-20
纳税人识别号 450100**3115 纳税人名称 广西***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南市税一稽 罚 〔2022〕 54 号 案件名称 广西**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一)你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1.你公司涉案人员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被批捕检查组于2020年12月16日拨打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及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许**立电话:134**96676,机主说不是陈**、许**,鉴于电话联系联系不上企业相关人员,2020年12月16日通过邮政特快邮递了《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南市税一稽检通一〔2020〕495号)、《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南市税一稽通〔2020〕530号),2020年12月17日被退回。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20年12月17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检查组到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了解案情进展,知道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被扣押在桂林市第二看守所,经协调检查组与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办案人员到桂林市第二看守所询问陈**并送达税务文书。根据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的案情说明,广西广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被桂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立案后经进一步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陈**、陈**、许**、马**、许**,同时控制广西**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和广西**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2家公司在无实际真实员工派遣、无真实业务来往的情况下,使用大量的他人身份证件,虚构劳务工人身份,通过与广西区内一些城市及外省市的工程电力服务公司、工程建设公司、基础勘察工程公司、建筑劳务公司等多家需要发票的企业,签订虚假的“劳务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书”,虚构劳务分包和劳务派遣业务的手段,向需要发票的企业收取1%-3%的开票手续费。
2家公司成立至今,公司人员只有陈**、陈**、许**、马**、许**5人,并无招聘任务劳务人员,无任何真实派遣行为,成立公司只为对外虚开发票,从而非法获利。犯罪嫌疑人陈**、陈**、许**、马**、许**5人2019年7月3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抓获归案并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在广西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领购发票情况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领购增值税发票822份。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444份,发票代码4500173130,发票号码05523605~05523684(80份)、03399690~0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110,000.00元的罚款,对你公司提供施工服务却按照差额申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并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共1,968,619.67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984,309.84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9-21 处罚截止期 2022-10-1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