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食品领域从业禁止行政公益诉讼案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从业禁止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食品安全 从业禁止 两法衔接针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人员刑期结束后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确保食品领域从业禁止制度得以落实,切实维护市场从业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某火锅调料厂负责人彭某在生产粉皮时,添加明矾制作宽粉皮、细粉皮,均超出国家标准。2016年12月21日,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犯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彭某在刑期结束后,仍继续经营涉案火锅调料厂,从事粉皮生产、销售工作,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135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规定,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汉台区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通过查阅刑事案卷、现场调查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并发现涉案火锅调料厂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仍在使用、未被吊销。汉台区院于2月18日依法向汉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汉台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彭某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维护食品安全。3月31日,汉台区市场监管局书面回复称,已于同年2月28日向涉案火锅调料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其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责令其负责人彭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人员。
汉台区院以本案为契机,对2017年至2019年该院办理的食品安全类刑事案件全面排查,另发现5件刑事案件存在同样问题,遂向汉台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汉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下发《关于郑某等九人限制办理营业执照的通知》,要求全面排查、依法整改。截至2020年4月,汉台区市场监管局吊销了涉事主体的食品生产、经营证照,并将郑某等9人纳入“黑名单”管理,建立了从业禁止人员长效监管机制。
汉台区院分析发现,存在监管漏洞的原因是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未抄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汉台区院随即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将相关刑事判决及时抄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汉台区院与区纪委监委、区政法委、区法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3家机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建立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
汉中市院及时总结汉台区院经验做法,并在全市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汉中市检察机关经全面排查,发现28件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后仍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遂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吊销了涉事主体的食品生产、经营证照,并将28人纳入“黑名单”进行监管,监督食品领域从业禁止制度落实到位。
【典型意义】
严格落实食品领域从业禁止制度,是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从业秩序、保障食品安全的必然要求。为确保食品领域从业禁止制度落实到位,检察机关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堵塞监管漏洞,通过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有效整治违法从业问题,切实维护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和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食品安全犯罪 从业禁止 指定管辖 诉源治理检察机关对在食品安全领域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人员,依法提出终身从业禁止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对被判刑人员采取监管措施,确保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韦某某在柳州市区附近的养猪场收购病死猪,以极低的价格卖给覃某某(在逃)、覃某顶父子,覃某顶纠集梁某某、张某某、吴某某、董某某、董某某等人在帽合村上木照屯临河一搭建房,对收购的病、死猪进行私宰,后拿到柳江区基隆下屯综合市场4排7号摊位公开销售。2019年4月23日,杨某某在柳州市柳北区沙塘镇江湾村二队自建养猪场内明知自己饲养的猪出现厌食、脚出血、死亡情况,仍以1000元的订金把38头猪卖给韦某某,其中有6头病症明显且不能行走的,4头死亡的。2019年4月23日傍晚,韦某某以极低的价格将十几头病、死猪卖给覃某顶。覃某顶纠集梁某某等人对收购的病死猪进行私宰后拿到基隆下屯综合市场4排7号摊位销售。2019年4月24日至25日,公安机关将上述人员抓获。经柳州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基隆下屯综合市场4排7号摊位猪肉采样中检出猪瘟病毒呈阳性。2020年10月22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上述被告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判决生效后,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对上述人员进行从业禁止限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135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刑事判决生效后,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柳南区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发现犯罪行为地分别在柳南区、柳北区、柳江区、鱼峰区,涉及到该四个行政区域的市场监管部门。柳南区院于2020年12月10日对柳南区市场监管管理局立案调查,同时对分属其它三个辖区的案件报请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柳州市院)指定该院集中管辖,柳州市院批复指定由柳南区院管辖。柳南区院分别依法向柳南区、柳江区、鱼峰区、柳北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对上述人员的终身从业禁止的检察建议。接到该批检察建议后,柳州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书面报告《关于落实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逐级请示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示如何在办证系统设置警示信息进行从业禁止,完善监管漏洞。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7日复函,建议柳州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在广西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的黑名单信息中手动录入相关人员信息,实现对相关人员的警示信息提示,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后期完善相关系统功能,切实解决该类监管问题。根据上级复函,柳南区、柳江区、鱼峰区、柳北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将上述人员录入广西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黑名单的方式采取终身从业禁止措施,并依法分别对上述人员的食品类营业执照进行撤销登记、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