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采购了1年的货物卖不掉,和厂家沟通好可以按原买价的七折退货,原专用发票已抵扣,现在如何处理?
答:贵公司的情况属于销售退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填写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此种情形,销售方需要将红字专票对应的联次(发票及抵扣联)交给购买方。因退货发生的存货损失应在协议退货实际发生的当月将退货的差额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财税【2016】36号_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税总公告2016年47号_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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