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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瑞恒泰】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日期:2023-09-05 05:58:41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3    评论:0    

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二、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三、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2023年8月24日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04日

浩瑞恒泰注:此文件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及《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第一条的延续文件,内容无变化,将执行期限从2023年12月31日延至2027年12月31日。

1、《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二、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三、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2019年4月13日

2、《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1月29日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30日

浩瑞恒泰 专注财税法一体化

董红岩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行业领军人才、2020年中税协高端人才、吉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委员会委员,长春财经学院客座教授、吉林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院行业指导教师。专注公司全生命周期的业务流程、财务、税务、法务全方位一体化服务。

承接业务范围:业财税法一体化服务,税务咨询、税务稽查应对、节税股权设计、企业重组方案及税务规划;重大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税务规划、各类涉税专案;财税尽职调查;解决税企争议、涉税行政复议、涉税行政诉讼等涉税法律服务。业务承接电话:13486151417、15704423555(手机微信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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