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车车辆设施设备

轮胎
01
(1)承载能力:总质量大于3.5t的货车或挂车装用外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小于等于总质量的1.4倍。(注意这里是小于等于,主要是为了从技术上防止车辆超载)
(2)翻新轮胎:货车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轮胎,其余车轮使用翻新轮胎需要标明“翻新”等字样,标注翻新次数、翻新批号或胎号。
(3)合理搭配轮胎:同一轴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该相同,换装新轮胎时,应尽量做到整车或同轴更换。
(4)轮胎磨损控制要求:挂车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1.6mm,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3.2mm,其他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1.6mm

制动系统
02
(1)制动器: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挂车(总质量不大于0.75t的挂车除外)的所有车轮应装备制动器。
(2)ABS和EBS:所有汽车(三轮汽车、五轴及五轴以上专项作业车除外)及总质量大于3.5t的挂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防抱死装置。
(3)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备: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t的货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备。

尾部标志板和车身反光标志
03
(1)总质量大于等于12t的货车、车长大于8m的挂车及所有设计车速大于等于40km/h的汽车和挂车,应安装车辆尾部标志牌。
(2)车身后部的反光标志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对厢式货车和挂车应能体现货厢轮廓。
(3)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大于等于车长的50%,对侧面车身结构无连续平面的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大于等于车长的30%,对货厢长度不足车长50%的货车应为货厢长度。

前下部防护、侧面防护和后下部防护
04
(1)总质量大于7.5t的货车,应提供前下部防护;
(2)总质量大于3.5t的货车、挂车,应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
(3)总质量大于3.5t的货车、挂车,应提供后下部防护,以防止追尾碰撞时钻入车底。
货车强制报废规定
(1)达到规定使用年限;
(2)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经修理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4)在检验期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后语: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转给需要的小伙伴?!坚持是一种信仰,专注是一种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