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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必看!这些食品、原材料,餐饮单位禁用、慎用

   日期:2023-09-04 12:36:3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19    评论:0    
暑假结束,九月来临
“神兽”们陆续归笼
为切实保障校园饮食安全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

餐饮单位特别是学校食堂

这些食品、原材料禁止采购和谨慎使用

⇩⇩⇩






 1. 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消费者家中也不要采购、存放亚硝酸盐,不要在家庭自制加工肉制品中添加亚硝酸盐。同时,由于贮存过久、腐烂或煮熟后放置过久,以及刚腌渍不久的蔬菜中含有一定量的亚硝酸盐,也请不要食用。

 2. 不采购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口水产品和进口食品。

 3. 不得采摘、采购和加工经营野生蘑菇及其制品,不得采购、加工制作来源不明、不熟悉的野菜野果。

 4. 不得供应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食品,不得使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学校集体用餐因其特殊性
除上述严禁采购和使用的
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外

 还必须注意以下要求:

 ▼▼▼ 

1
禁止加工制作的食品(原料)

01.直接入口的生海产品、水产品,包括海蜇、海带、海产贝类、深海鱼、虾、蟹及其炝制、酱制、腌制、冰制品。


02.已死的甲鱼、黄鳝、虾、蟹等不得用作食品的加工原料。

03.河豚鱼、青皮红肉鱼类、毛蚶、织纹螺、荔枝螺、泥螺、狗肝、鲨鱼肝、青鱼胆、牲畜甲状腺及其它不明动物的器官、组织和腺体。

04.无资质或不了解加工条件供货商提供的直接入口食品或半成品。

05.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禁止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发芽土豆、杏仁、枇杷仁、木薯等高风险食品;不得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等高风险菜品。

2
慎重加工制作的食品(原料)
01.需强调烧熟、煮透的:扁豆、刀豆等菜豆,白果、鲜黄花菜、较大的肉、肉圆以及整鸡、整鸭、整鹅。
02.需强调洗净或消毒的:新鲜叶菜、水果等。
03.需控制存放温度和时间的:熟肉制品、凉拌菜、色拉及制品、鲜奶制品、鲜奶油裱花食品、改刀装盘食品、鲜榨果汁、隔夜隔餐食物等。
04.非本单位加工的直接入口食品,如熟卤菜、凉拌菜、蛋糕、烧饼、油条等。
05.不供应未烧熟煮透的豆浆。

06.慎重采购或不采购、加工速冻食品,应避免制售高盐、高糖、高油的食品。


科普小贴士:


一、什么是亚硝酸盐

亚硝酸盐是自然界中普遍存在的一类含氮无机化合物,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应用于肉制品中。常见的亚硝酸盐主要有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其外观与食盐类似,呈白色至淡黄色,粉末或颗粒状,无臭,味微咸,易潮解和溶于水。由于亚硝酸盐在外观和滋味上都与食盐相似,误将亚硝酸盐当作食盐使用或食用,是引起中毒的主要原因。


二、亚硝酸盐在食品中使用的规定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亚硝酸盐的使用和安全管理有着严格要求,按照标准规定使用亚硝酸盐是安全的。国标规定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可作为护色剂、防腐剂在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和熏、烧、烤肉等加工中使用,并规定了最大使用量和最大残留量。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应当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品种。


三、人体过量摄入亚硝酸盐的危害

如果短时间内经口摄入(误食或超量摄入)较大量的亚硝酸盐,则容易引起急性中毒,使血液中具有正常携氧能力的低铁血红蛋白氧化成高铁血红蛋白,失去携氧能力,造成组织缺氧,称为高铁血红蛋白血症。

当摄入量达到0.2g-0.5g时可导致中毒,摄入量超过3g时可致人死亡。中毒的特征性表现为紫绀,症状体征有头痛、头晕、乏力、胸闷、气短、心悸、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口唇、指甲及全身皮肤、黏膜紫绀等。严重者意识朦胧、烦躁不安、昏迷、呼吸衰竭直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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