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检索的简要综述 中央法律规定 法律的理解和适用 指导案例、参考案例 全国各地区对于彩礼的地方性规定
一、检索的简要综述
彩礼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地方习俗由一方(多为男方)向另一方及其家庭给付的财物。因婚约解除、闪婚闪离、未登记同居等情形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长期高位运行。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施行后,彩礼认定、返还比例、诉讼主体等核心问题有了统一裁判规则。本报告围绕"彩礼"主题,对中央法律、司法解释、权威理解与适用、指导及参考案例、地方性规定进行体系化检索与梳理。
二、中央法律规定
(一)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基本法源,构成彩礼新规第二条的上位依据。
(二)现行核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2024年1月17日发布,2024年2月1日施行,现行有效)
第一条【适用范围】 一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因该给付导致一方生活困难,请求返还彩礼的纠纷,以及离婚纠纷中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纠纷,适用本规定。但彩礼纠纷涉及的其他法律关系,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彩礼范围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综合彩礼给付的目的、双方当地习俗、彩礼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诉讼主体】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已登记并共同生活的返还规则】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未登记但共同生活的返还规则】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施行日期与溯及力】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三)并行适用的旧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现行有效)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四)关联规定与历史沿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法释〔2003〕19号,2017年修正,已随婚姻法废止):"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内容为解释(一)第5条所承继,系 2004—2020 年间彩礼返还的主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法发〔1993〕32号,已废止)第19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2022〕74号,现行有效)第15条:"依法规制农村地区高价彩礼,推进农村地区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整治。依法审理农村地区高价彩礼纠纷案件,结合习俗、彩礼金额、给付目的、给付时间等因素区分彩礼与一般赠与,综合考虑给付方的经济来源、收入高低、当地经济收入、风俗习惯等依法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摒弃彩礼攀比之风,让婚俗回归本心、让婚姻回归本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处理原则问题的函》(法编字第9577号,1951年8月10日,已失效):"凡属赠与性质的聘金或聘礼,不问交付在婚姻法施行前或施行后,原则上均不许请求返还。但如给付之一方在经济上特别困难而收受之一方又有返还能力者……得对给付之一方酌予照顾,判令收受之一方返还全部或一部。"
——新中国最早处理彩礼问题的司法文件之一,"生活困难酌予返还"思路延续至今。
三、法律的理解和适用
(一)第一条【适用范围】——彩礼的目的性与习俗性
理解要点: 目的性:彩礼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区别于一般赠与——这是彩礼认定的核心标尺; 习俗性:须依当地习俗而为给付,非单纯自愿赠与; 法律属性:主流观点将彩礼返还定性为附条件赠与的条件不成就(2017年最高法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385号建议的答复明确采纳该立场:"涉婚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在没有与对方缔结婚姻或最终离婚的情况下,赠与行为所附条件不复存在"),亦有解读从不当得利(给付目的落空)路径展开。 疑点与难点:应否对"给付目的"作扩张解释(如把"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也纳入)——薛宁兰读本持谨慎态度,强调仍应锚定"缔结婚姻",防止彩礼泛化。
(二)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索取"与"自愿给付"之别
理解要点: 规范意旨为落实《民法典》第1042条,遏制将婚姻异化为财物交易;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认定关键在于区分"依习俗自愿给付彩礼"与"以彩礼为名强行索要":前者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且受习俗调节,后者实质是以婚姻为对价索取财产,给付方本非自愿; 借婚姻索取财物情形下,返还请求权不受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等因素限缩,应予支持。
(三)第三条【彩礼认定】——范围界定(实务中最易争讼)
认定彩礼的多重因素:给付目的(缔结婚姻)、双方当地习俗、给付时间与方式(订婚、过礼等仪式节点)、财物价值(是否明显超出一般赠与水平)、给付人与接收人身份(多为双方父母经手)。并非所有婚前大额转账均为彩礼。 三项排除情形: 节日、生日等特殊纪念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共同旅游、餐饮、房租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实务中"见面礼""改口费""三金"是否属彩礼,应回归"目的+数额"判断,不能仅凭名称认定或排除。
(四)第四条【诉讼主体】——父母可否列为当事人
两类案件区分: 婚约财产纠纷(未登记情形):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作共同原告、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作共同被告——回应彩礼"家庭间流动"的现实,避免执行落空; 离婚纠纷中的彩礼返还请求:当事人仍限夫妻双方,父母不作当事人。 此规则与2017年最高法答复一脉相承("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
(五)第五条【已登记并共同生活】——原则不返还,例外酌返
三层结构: 已登记且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原则不予返还; 例外: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可酌定返还部分; "数额是否过高"以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当地习俗为参照系(实务多以当地年收入一定倍数为经验标尺)。 薛宁兰五大立场: "高价彩礼"与彩礼的实质区分意义有限; 受习俗压力并非彩礼识别标准; 彩礼返还应当考虑过错事由(如悔婚方、过错方的比例不利); "已生育子女"构成彩礼不应返还的决定性事由; "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构成彩礼应予返还的决定性事由。 返还数额计算上,"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构成扣减抗辩(已用于共同生活部分应扣除)。
(六)第六条【未登记但共同生活】——多因素酌定比例返还
理解要点: 未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并非一律全额返还——这是对解释(一)第5条第1项"未登记即返还"最重要的修正,此前实务即已通过《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50条作出限缩:"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的,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酌定因素: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共同生活时间、是否孕育子女、双方过错、当地习俗; "共同生活"指稳定、持续的同居生活,区别于短暂同住、旅游式相处。
(七)第七条【溯及力】——不溯及既往为原则
理解要点:施行(2024年2月1日)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新规;此前已终审的案件再审不适用——保障生效裁判稳定性。新规施行前的行为发生纠纷的,仍以解释(一)第5条+会议纪要酌定规则裁判,但两者结论已趋同。
(八)体系定位与价值导向
最高法民一庭读本将涉彩礼解释置于婚姻家庭编"价值理念与思维方法"框架下理解:
平衡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与家庭团体利益; 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与尊重家庭伦理; 维护公序良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涉彩礼纠纷审理须兼顾个案公正与"治理高额彩礼、推进移风易俗"的社会治理效果,引导婚俗回归本质。
四、指导案例、参考案例
1. 姚某诉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7-2-012-001(基准参考案例) 标签:婚约财产 / 基础形态 案情与要旨:彩礼系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的给付,婚姻目的落空时,受领方丧失保有依据,应予返还。确立婚约财产纠纷的基础裁判范式(目的落空 → 返还)。
2. 郑某诉施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7-2-012-005|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2022)闽0128民初5080号 标签:彩礼与恋爱赠与区分 / 未登记 基本案情:郑某与施某2022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为缔结婚姻于2022年6月现金支付10万元、同年7月转账10万元,合计20万元;后双方未办结婚登记,同年10月施某提出分手。郑某诉请返还,施某辩称20万元系"为增进感情自愿赠与",非彩礼。 裁判要旨: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数额明显超出恋爱期间一般赠与水平的给付认定为彩礼,判令返还20万元。核心规则: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数额明显超出当地一般赠与水平的给付认定为彩礼;单纯"增进感情"抗辩不能否定彩礼性质。
3. 董某诉朱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7-2-012-003 标签:已登记 / 短同居 / 部分返还 基本案情:董某与朱某2020年7月恋爱,2020年9月登记结婚,结婚当月转账80万元(附言"彩礼")、26万元(附言"五金");双方分处不同省份工作,因筹备婚礼生隙,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存续不足3个月,未生育、无共同财产债务,仅短暂同居。 裁判要旨: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对应《彩礼纠纷规定》第5条"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例外情形。
4. 李某某诉华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7-2-012-002|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2022)豫0482民初141号 标签:已育子女 / 长期共同生活 / 不支持返还 基本案情:李某某与华某某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但未登记,女方收彩礼16万元,2022年8月终止同居。李某某诉请返还80%(12.8万元)。 裁判要旨: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的,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对应《彩礼纠纷规定》第6条"未登记但共同生活"中"已生育子女"构成不返还的决定性事由(薛宁兰读本同旨)。
5. 祝某某诉戴某1、白某某、戴某2婚约财产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3-07-2-012-004|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标签:未登记 / 孕育子女 / 比例考量 / 父母共同被告 基本案情:2016年5月男方母亲给付彩礼15万元,6月双方举办婚礼但未登记,共同生活至2017年11月,期间共同孕育一子但夭折,后感情破裂未能缔结婚姻。祝某某诉请返还15万元,被告含收受方父母(戴某1等)。 裁判要旨:孕育子女可作为彩礼返还比例的考量因素之一(即便子女夭折,共同生活期间孕育事实仍影响比例);同时体现第4条"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诉讼主体规则。
6. 涂某雄诉蒋某珍婚约财产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07-2-012-001 标签:借婚姻索取财物 基本案情:一方以结婚为名索取财物,后拒绝结婚。 裁判要旨: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落实《民法典》第1042条与《彩礼纠纷规定》第2条,明确"索取"不受习俗保护、给付方返还请求权获支持。
7. 陈某旺等诉林某杉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07-2-012-002 标签:父母代签协议 / 反悔不支持 基本案情:2023年陈某旺与林某杉经介绍相识,2月订婚办酒,林某杉家收彩礼35.5万元,订婚当天回礼2.8万元及价值11750元金项链;订婚后林某杉随陈某旺到云南共同生活。后双方分手,双方母亲代为签订返还彩礼协议并履行完毕,一方当事人反悔诉请重新返还。 裁判要旨:订婚双方当事人的母亲代为签订返还彩礼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反悔的不应支持。父母作为实际给付/收执方代签协议,不损害当事人利益且已履行,具约束力。
五、不同地区对于彩礼的地方性规定
(一)地方性法规(移风易俗条例/规定,7部)
(二)高额彩礼专项治理文件(党委政府/部门印发)
(三)婚俗改革实验区/试点文件
(四)党委政府移风易俗意见/通知(涉及高价彩礼治理)
(其他)中央层面的治理背景文件
民政部婚俗改革试点工作部署:2021年起民政部先后确认多批全国婚俗改革实验区(广东广州、深圳福田等入选),以抵制高价彩礼、大操大办为重点任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2022〕74号)第15条从司法端要求"依法规制农村地区高价彩礼"。
地方规定小结:
各地文件的共同特征是**"治理"而非"规制私法效果"**——通过倡导性彩礼限额、村规民约、红白理事会、党员干部示范等方式源头减负,不直接改变彩礼返还的民事裁判规则; 规制层级上,已有 7 部地方性法规(移风易俗条例/规定)将高价彩礼治理上升为刚性制度约束(凉山、海东、通辽、马边、吐鲁番、固原、海西),另有大量党委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细化; 地域分布上,西北(宁夏固原、银川、甘肃兰州、青海海东/海西)、西南(四川凉山/马边、云南)、华北(山西吕梁/长治/晋中、河北、内蒙古通辽/全区)、东北(大连) 以"移风易俗条例+专项治理"为主线,东部沿海(广东、福建、浙江宁波、天津、海南琼海、山东)以"婚俗改革实验区"为主线; 对诉讼实务的意义:在适用法释〔2024〕1号第5、6条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结合当地习俗"时,上述文件及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可作量化参照。
⚠️ 免责声明:本报告为法律资料检索与裁判规则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并以现行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释及生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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