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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研究——中央及地方彩礼相关法律及案例检索报告

   日期:2026-08-22 00:56:4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彩礼研究——中央及地方彩礼相关法律及案例检索报告
检索整理时间:2026-08-21

目录

  1. 检索的简要综述
  2. 中央法律规定
  3. 法律的理解和适用
  4. 指导案例、参考案例
  5. 全国各地区对于彩礼的地方性规定

一、检索的简要综述

彩礼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地方习俗由一方(多为男方)向另一方及其家庭给付的财物。因婚约解除、闪婚闪离、未登记同居等情形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长期高位运行。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施行后,彩礼认定、返还比例、诉讼主体等核心问题有了统一裁判规则。本报告围绕"彩礼"主题,对中央法律、司法解释、权威理解与适用、指导及参考案例、地方性规定进行体系化检索与梳理。

二、中央法律规定

(一)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基本法源,构成彩礼新规第二条的上位依据。

(二)现行核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2024年1月17日发布,2024年2月1日施行,现行有效)

第一条【适用范围】 一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因该给付导致一方生活困难,请求返还彩礼的纠纷,以及离婚纠纷中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纠纷,适用本规定。但彩礼纠纷涉及的其他法律关系,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彩礼范围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综合彩礼给付的目的、双方当地习俗、彩礼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诉讼主体】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已登记并共同生活的返还规则】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未登记但共同生活的返还规则】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施行日期与溯及力】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三)并行适用的旧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现行有效)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四)关联规定与历史沿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法释〔2003〕19号,2017年修正,已随婚姻法废止):"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内容为解释(一)第5条所承继,系 2004—2020 年间彩礼返还的主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法发〔1993〕32号,已废止)第19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2022〕74号,现行有效)第15条:"依法规制农村地区高价彩礼,推进农村地区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整治。依法审理农村地区高价彩礼纠纷案件,结合习俗、彩礼金额、给付目的、给付时间等因素区分彩礼与一般赠与,综合考虑给付方的经济来源、收入高低、当地经济收入、风俗习惯等依法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引导广大农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摒弃彩礼攀比之风,让婚俗回归本心、让婚姻回归本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处理原则问题的函》(法编字第9577号,1951年8月10日,已失效):"凡属赠与性质的聘金或聘礼,不问交付在婚姻法施行前或施行后,原则上均不许请求返还。但如给付之一方在经济上特别困难而收受之一方又有返还能力者……得对给付之一方酌予照顾,判令收受之一方返还全部或一部。"

——新中国最早处理彩礼问题的司法文件之一,"生活困难酌予返还"思路延续至今。

三、法律的理解和适用

(一)第一条【适用范围】——彩礼的目的性与习俗性

  • 理解要点
    1. 目的性:彩礼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区别于一般赠与——这是彩礼认定的核心标尺;
    2. 习俗性:须依当地习俗而为给付,非单纯自愿赠与;
    3. 法律属性:主流观点将彩礼返还定性为附条件赠与的条件不成就(2017年最高法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385号建议的答复明确采纳该立场:"涉婚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在没有与对方缔结婚姻或最终离婚的情况下,赠与行为所附条件不复存在"),亦有解读从不当得利(给付目的落空)路径展开。
  • 疑点与难点:应否对"给付目的"作扩张解释(如把"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也纳入)——薛宁兰读本持谨慎态度,强调仍应锚定"缔结婚姻",防止彩礼泛化。

(二)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索取"与"自愿给付"之别

  • 理解要点
    1. 规范意旨为落实《民法典》第1042条,遏制将婚姻异化为财物交易;
    2. 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认定关键在于区分"依习俗自愿给付彩礼"与"以彩礼为名强行索要":前者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且受习俗调节,后者实质是以婚姻为对价索取财产,给付方本非自愿;
    3. 借婚姻索取财物情形下,返还请求权不受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等因素限缩,应予支持。

(三)第三条【彩礼认定】——范围界定(实务中最易争讼)

  • 认定彩礼的多重因素:给付目的(缔结婚姻)、双方当地习俗、给付时间与方式(订婚、过礼等仪式节点)、财物价值(是否明显超出一般赠与水平)、给付人与接收人身份(多为双方父母经手)。并非所有婚前大额转账均为彩礼。
  • 三项排除情形
    1. 节日、生日等特殊纪念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2. 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共同旅游、餐饮、房租等);
    3.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 实务中"见面礼""改口费""三金"是否属彩礼,应回归"目的+数额"判断,不能仅凭名称认定或排除。

(四)第四条【诉讼主体】——父母可否列为当事人

  • 两类案件区分
    1. 婚约财产纠纷(未登记情形):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作共同原告、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作共同被告——回应彩礼"家庭间流动"的现实,避免执行落空;
    2. 离婚纠纷中的彩礼返还请求:当事人仍限夫妻双方,父母不作当事人。
  • 此规则与2017年最高法答复一脉相承("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

(五)第五条【已登记并共同生活】——原则不返还,例外酌返

  • 三层结构
    1. 已登记且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原则不予返还
    2. 例外: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数额过高,可酌定返还部分;
    3. "数额是否过高"以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当地习俗为参照系(实务多以当地年收入一定倍数为经验标尺)。
  • 薛宁兰五大立场
    1. "高价彩礼"与彩礼的实质区分意义有限;
    2. 受习俗压力并非彩礼识别标准;
    3. 彩礼返还应当考虑过错事由(如悔婚方、过错方的比例不利);
    4. "已生育子女"构成彩礼不应返还的决定性事由
    5. "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构成彩礼应予返还的决定性事由
  • 返还数额计算上,"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构成扣减抗辩(已用于共同生活部分应扣除)。

(六)第六条【未登记但共同生活】——多因素酌定比例返还

  • 理解要点
    1. 未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并非一律全额返还——这是对解释(一)第5条第1项"未登记即返还"最重要的修正,此前实务即已通过《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50条作出限缩:"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的,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
    2. 酌定因素: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共同生活时间、是否孕育子女、双方过错、当地习俗;
    3. "共同生活"指稳定、持续的同居生活,区别于短暂同住、旅游式相处。

(七)第七条【溯及力】——不溯及既往为原则

  • 理解要点:施行(2024年2月1日)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新规;此前已终审的案件再审不适用——保障生效裁判稳定性。新规施行前的行为发生纠纷的,仍以解释(一)第5条+会议纪要酌定规则裁判,但两者结论已趋同。

(八)体系定位与价值导向

最高法民一庭读本将涉彩礼解释置于婚姻家庭编"价值理念与思维方法"框架下理解:

  1. 平衡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与家庭团体利益;
  2. 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与尊重家庭伦理;
  3. 维护公序良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涉彩礼纠纷审理须兼顾个案公正与"治理高额彩礼、推进移风易俗"的社会治理效果,引导婚俗回归本质。

四、指导案例、参考案例

1. 姚某诉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 入库编号:2023-07-2-012-001(基准参考案例)
  • 标签:婚约财产 / 基础形态
  • 案情与要旨:彩礼系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的给付,婚姻目的落空时,受领方丧失保有依据,应予返还。确立婚约财产纠纷的基础裁判范式(目的落空 → 返还)。

2. 郑某诉施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 入库编号:2023-07-2-012-005|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2022)闽0128民初5080号
  • 标签:彩礼与恋爱赠与区分 / 未登记
  • 基本案情:郑某与施某2022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为缔结婚姻于2022年6月现金支付10万元、同年7月转账10万元,合计20万元;后双方未办结婚登记,同年10月施某提出分手。郑某诉请返还,施某辩称20万元系"为增进感情自愿赠与",非彩礼。
  • 裁判要旨: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数额明显超出恋爱期间一般赠与水平的给付认定为彩礼,判令返还20万元。核心规则: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数额明显超出当地一般赠与水平的给付认定为彩礼;单纯"增进感情"抗辩不能否定彩礼性质。

3. 董某诉朱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 入库编号:2023-07-2-012-003
  • 标签:已登记 / 短同居 / 部分返还
  • 基本案情:董某与朱某2020年7月恋爱,2020年9月登记结婚,结婚当月转账80万元(附言"彩礼")、26万元(附言"五金");双方分处不同省份工作,因筹备婚礼生隙,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存续不足3个月,未生育、无共同财产债务,仅短暂同居。
  • 裁判要旨: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对应《彩礼纠纷规定》第5条"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例外情形。

4. 李某某诉华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 入库编号:2023-07-2-012-002|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2022)豫0482民初141号
  • 标签:已育子女 / 长期共同生活 / 不支持返还
  • 基本案情:李某某与华某某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但未登记,女方收彩礼16万元,2022年8月终止同居。李某某诉请返还80%(12.8万元)。
  • 裁判要旨: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的,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对应《彩礼纠纷规定》第6条"未登记但共同生活"中"已生育子女"构成不返还的决定性事由(薛宁兰读本同旨)。

5. 祝某某诉戴某1、白某某、戴某2婚约财产纠纷案

  • 入库编号:2023-07-2-012-004|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标签:未登记 / 孕育子女 / 比例考量 / 父母共同被告
  • 基本案情:2016年5月男方母亲给付彩礼15万元,6月双方举办婚礼但未登记,共同生活至2017年11月,期间共同孕育一子但夭折,后感情破裂未能缔结婚姻。祝某某诉请返还15万元,被告含收受方父母(戴某1等)。
  • 裁判要旨孕育子女可作为彩礼返还比例的考量因素之一(即便子女夭折,共同生活期间孕育事实仍影响比例);同时体现第4条"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诉讼主体规则。

6. 涂某雄诉蒋某珍婚约财产纠纷案

  • 入库编号:2024-07-2-012-001
  • 标签:借婚姻索取财物
  • 基本案情:一方以结婚为名索取财物,后拒绝结婚。
  • 裁判要旨: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落实《民法典》第1042条与《彩礼纠纷规定》第2条,明确"索取"不受习俗保护、给付方返还请求权获支持。

7. 陈某旺等诉林某杉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 入库编号:2024-07-2-012-002
  • 标签:父母代签协议 / 反悔不支持
  • 基本案情:2023年陈某旺与林某杉经介绍相识,2月订婚办酒,林某杉家收彩礼35.5万元,订婚当天回礼2.8万元及价值11750元金项链;订婚后林某杉随陈某旺到云南共同生活。后双方分手,双方母亲代为签订返还彩礼协议并履行完毕,一方当事人反悔诉请重新返还。
  • 裁判要旨:订婚双方当事人的母亲代为签订返还彩礼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反悔的不应支持。父母作为实际给付/收执方代签协议,不损害当事人利益且已履行,具约束力。

五、不同地区对于彩礼的地方性规定

(一)地方性法规(移风易俗条例/规定,7部)

序号
法规名称
制定/批准机关
施行日期
内容简介
1
《凉山彝族自治州移风易俗条例》
凉山州人大常委会制定,四川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3月31日批准(公告第1号)
2022年5月1日
全国首批针对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的移风易俗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凉山系全国高价彩礼问题最突出地区之一(大凉山彝区),条例对高价彩礼、高额随礼、铺张浪费等作出规制,并配套村规民约、红白理事会等约束机制
2
《海东市移风易俗促进条例》
海东市人大常委会,青海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6月10日批准(公告第66号)
2020年7月1日
全国较早的移风易俗地方性法规之一(青海海东),对婚丧嫁娶中的高价彩礼、大操大办、薄养厚葬等陈规陋习作出系统性规制
3
《通辽市移风易俗条例》
通辽市人大常委会,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23年7月31日批准(公告第9号)
2023年10月1日
内蒙古首部移风易俗地方性法规,规制高价彩礼、高额随礼、婚丧大操大办等,推动农牧区婚俗改革
4
《马边彝族自治县移风易俗条例》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大,四川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5月25日批准(公告第5号)
2023年7月1日
四川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结合彝区实际对高价彩礼、铺张浪费等婚丧陋习作出规制
5
《吐鲁番市婚丧事宜移风易俗规定》
吐鲁番市人大常委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24年11月28日批准(公告第12号)
2025年3月1日
聚焦"婚丧事宜"移风易俗的专项地方性法规,对婚礼彩礼、婚宴规模、随礼标准等作出倡导性与约束性规定
6
《固原市移风易俗促进条例》
固原市人大常委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25年7月31日批准(公告第5号)
2025年10月1日
宁夏首部移风易俗地方性法规。固原为西北彩礼治理重点地区,条例对高价彩礼、高额随礼、婚丧大操大办等作出规定(本库检索到的最新一部移风易俗条例)
7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移风易俗促进条例》
海西州人大常委会,青海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7月25日批准(公告2024第5号)
2025年1月1日
青海民族自治地方移风易俗条例,规制牧区婚丧嫁娶高价彩礼、高额随礼等陈规陋习

(二)高额彩礼专项治理文件(党委政府/部门印发)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印发机关
印发时间
内容简介
1
《2026年银川市农村高额彩礼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银党农办发〔2026〕7号,中共银川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5月12日
本库检索到的最新一份彩礼专项治理文件,部署2026年度银川市农村高额彩礼专项治理,涵盖彩礼倡导标准、婚俗礼俗规范、移风易俗宣传、党员干部带头等治理措施
2
《兰州市治理高价彩礼推动移风易俗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兰办发〔2018〕32号,兰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2018年
全国较早整建制治理高价彩礼的地级市方案;配套文件:①《兰州市民政局关于在全市民政领域开展治理高价彩礼推动移风易俗专项行动的通知》(兰民发〔2018〕117号,2018年8月8日),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婚俗宣传、抵制高价彩礼;②《兰州市教育局系统治理高价彩礼推动移风易俗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兰教思〔2018〕274号),发挥教育系统引领作用;③《兰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倡导文明节俭婚俗新风工作的通知》(兰民发〔2018〕67号,2018年5月16日),源于庆阳"市长当证婚人、抵制高价彩礼"地方实践的批示推广
3
《开展婚丧嫁娶高价彩礼和铺张浪费问题调研方案》
凉府办函〔2015〕89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8日
针对大凉山彝区婚丧嫁娶高价彩礼和铺张浪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调研的部署文件,系凉山治理高价彩礼的早期起点(其后出台彩礼限额倡导标准并多次修订,最终形成《凉山彝族自治州移风易俗条例》)
4
《四川省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川农函〔2022〕658号,省农业农村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精神文明办、省民政厅、省妇联、省乡村振兴局七部门联合
2022年11月3日
七部门联合部署对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农村移风易俗重点领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建立"宣传引导+村规民约+红白理事会+典型示范"综合治理机制

(三)婚俗改革实验区/试点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印发时间
内容简介
1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确定东莞市等单位为全省婚俗改革实验区的通知》
粤民函〔2021〕143号
2021年4月22日
确定东莞市、珠海市香洲区、汕头市澄海区、云浮市云城区为全省第一批婚俗改革实验区(实验期三年)
2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确定深圳市福田区等6个单位为第二批全省婚俗改革实验区的通知》
粤民函〔2022〕279号
2022年7月4日
确定深圳市福田区等6个单位为第二批全省婚俗改革实验区
3
《珠海市创建婚俗改革实验区工作实施方案》
珠海市民政局
2021年4月16日
落实民政部婚俗改革试点指导意见,明确珠海婚俗改革实验区建设任务,重点开展婚姻家庭辅导、简约婚礼、抵制高价彩礼与铺张浪费
4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将三明市等单位确认为全省婚俗改革实验区的批复》
闽民事〔2021〕111号
2021年9月22日
确认三明市、晋江市、武夷山市为全省第一批婚俗改革实验区(实验期三年)
5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将福州市鼓楼区、泉州市石狮市确认为全省第二批婚俗改革实验区的批复》
闽民事〔2023〕103号
2023年8月8日
确认全省第二批婚俗改革实验区(附批复全文)
6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同意将福清市等单位确认为全省第三批婚俗改革实验区的批复》
闽民事〔2024〕156号
2024年11月29日
确认福州市福清市、泉州市泉港区、三明市沙县区、莆田市荔城区、龙岩市武平县为全省第三批婚俗改革实验区
7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确定和平区等单位为市婚俗改革实验区的通知》
津民发〔2023〕21号
2023年7月3日
确定和平区、南开区、静海区为天津市婚俗改革实验区(实验期2023年7月—2024年6月),开展婚姻家庭辅导、简约婚礼倡导与高价彩礼整治
8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自治区文明办、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扩大全区婚俗改革试点的通知》
内民政发〔2022〕60号
2022年6月10日
在全区范围扩大婚俗改革试点,以婚姻登记机关为阵地推进婚姻家庭辅导、婚俗文化宣传与移风易俗
9
《琼海市婚俗改革三年行动方案》
海府办函〔2022〕57号,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9日
全国婚俗改革实验区三年行动方案,任务包括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与纠纷调解室、引入社工力量、规范婚俗礼仪、遏制高价彩礼等,附《任务分解表》与《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10
《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公布宁波市婚俗改革(文明简约"甜蜜经济")试点名单的通知》
甬民发〔2025〕53号
2025年5月7日
浙江省内与杭州关联度最高的婚俗改革文件,持续深化婚姻领域移风易俗、倡导文明简约婚俗新风、打造"甬结良缘·护航幸福"婚姻服务品牌,对彩礼习俗认定具有地域参考价值
11
《九龙坡区婚俗改革实验实施工作方案》
九龙坡府办发〔2021〕81号,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8日
重庆市级婚俗改革实验区实施方案
12
《陕西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征集婚俗改革专家库专家的公告》
陕西省民政厅
2024年1月16日
委托陕西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组建婚俗改革领域专家库,面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征集专家,为全省婚俗改革(含彩礼治理)提供人才与智力支撑

(四)党委政府移风易俗意见/通知(涉及高价彩礼治理)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印发时间
内容简介
1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移风易俗的意见》
吕发〔2021〕16号
2021年8月31日
明确"为革除天价彩礼、大操大办、薄养厚葬、炫富攀比、铺张浪费、随礼泛滥等歪风陋习"而出台;推行婚事新办、丧事简办、余事不办,提倡零彩礼和不要车、不要房、自己家业自己创的新型婚恋观,提倡彩礼变献礼(为老人购买养老保险或缴纳养老储蓄)
2
《中共长治市委、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移风易俗的意见》
长发〔2019〕11号
2019年11月18日
同样以革除天价彩礼、大操大办等歪风陋习为目标,倡导零彩礼、彩礼变献礼,破解因婚致贫、因丧致贫、支出型贫困问题
3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的通告》
市政发〔2013〕88号
2013年11月20日
早期移风易俗通告,禁止婚丧嫁娶、生日乔迁在市城区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搭棚设宴,规范婚丧礼俗
4
《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移风易俗工作的通知》(草案)
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
明确各镇(街、区)政府为推进移风易俗工作责任主体,以先进文化引领推动移风易俗、乡风文明
5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推进移风易俗乡风文明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
赣农字〔2022〕50号
2022年9月16日
省级三年专项行动方案,部署农村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移风易俗重点领域治理
6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前后婚丧事宜移风易俗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
2021年1月4日
针对春节前后婚庆集中时段,推进婚丧习俗改革、倡导婚俗新风
7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村(居)民议事会、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
2019年5月29日
以红白理事会等自治载体规制婚丧事宜(含彩礼),推动移风易俗落实落地
8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乡村移风易俗行动重点工作的通知》
渝民〔2018〕143号
2018年9月6日
围绕抵制婚嫁恶俗、丧葬陋习,提倡喜事新办、文明治丧等部署乡村移风易俗重点工作
9
《三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移风易俗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明质监〔2017〕123号
2017年10月24日
落实三明市移风易俗"一县一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部门实施方案

(其他)中央层面的治理背景文件

  1. 民政部婚俗改革试点工作部署:2021年起民政部先后确认多批全国婚俗改革实验区(广东广州、深圳福田等入选),以抵制高价彩礼、大操大办为重点任务之一;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2022〕74号)第15条从司法端要求"依法规制农村地区高价彩礼"。

地方规定小结

  1. 各地文件的共同特征是**"治理"而非"规制私法效果"**——通过倡导性彩礼限额、村规民约、红白理事会、党员干部示范等方式源头减负,不直接改变彩礼返还的民事裁判规则;
  2. 规制层级上,已有 7 部地方性法规(移风易俗条例/规定)将高价彩礼治理上升为刚性制度约束(凉山、海东、通辽、马边、吐鲁番、固原、海西),另有大量党委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细化;
  3. 地域分布上,西北(宁夏固原、银川、甘肃兰州、青海海东/海西)、西南(四川凉山/马边、云南)、华北(山西吕梁/长治/晋中、河北、内蒙古通辽/全区)、东北(大连) 以"移风易俗条例+专项治理"为主线,东部沿海(广东、福建、浙江宁波、天津、海南琼海、山东)以"婚俗改革实验区"为主线
  4. 对诉讼实务的意义:在适用法释〔2024〕1号第5、6条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结合当地习俗"时,上述文件及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可作量化参照。

⚠️ 免责声明:本报告为法律资料检索与裁判规则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并以现行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释及生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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