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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解读与对汽车行业的影响分析

   日期:2026-08-22 00:05:3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解读与对汽车行业的影响分析

2024年11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近年来,标准必要专利在多个跨行业领域引发的纠纷和诉讼,特别是在汽车、物联网等前沿技术领域,已成为广泛关注的焦点。随着技术标准的广泛推广与应用,如何在鼓励技术创新与防止市场垄断之间找到平衡,已经成为产业界和监管部门共同面对的重大挑战。此次《指引》的发布,回应了当前市场对标准必要专利滥用问题的广泛关注与强烈呼声,系统性地对标准必要专利的使用和许可行为提出了反垄断规制框架,为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以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提供了制度支撑。

《指引》出台过程

在全球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标准必要专利的应用和许可越来越成为经济竞争中的重要因素,如何有效平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方与实施方的利益,遏制权利滥用,防止市场垄断,已逐渐成为监管机构的重要任务之一。此次发布的《指引》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监管体系逐步得到完善,在应对技术创新带来的竞争挑战方面的政策环境日渐成熟。
01 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的初步探索
2015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首次发布《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监管提供了基础性指导。该规定旨在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强调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不当行使的约束性,并涉及标准必要专利问题。
02 知识产权反垄断领域的逐步完善
随着技术创新的加速发展,知识产权的反垄断管理需求日益增多。2019年1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明确了知识产权领域适用《反垄断法》的原则,为更复杂的知识产权使用情况提供了操作性更强的规范。尽管《指南》覆盖了知识产权领域的大多数反垄断问题,但在标准必要专利这一特定领域的规定尚不够细化。
03 修订《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为应对新形势、新问题,市场监管总局于2023年6月发布了新修订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并于2023年8月1日正式施行。新规结合最新反垄断监管实践,进一步细化了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完善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并针对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反映强烈的权利人滥用诉权禁令救济的问题增设专门规制条款,为后续发布的《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奠定了基础。
04 细化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管理的初步尝试
在2023年6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此前的文件相比,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更聚焦于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性,提出了“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RAND)原则的适用条件,细化了对专利许可中潜在垄断行为的规定,强调了专利权人与实施方之间的平衡。
05 加强知识产权反垄断管理的顶层规划
在2024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了《2024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推进计划》,特别提出了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并明确要求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制定发布《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
06 《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的正式发布
2024年11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的竞争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相较于此前的知识产权反垄断文件,《指引》进一步细化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为相关行业在标准制定与实施、专利联营等行为中的反垄断合规提供了指引。


《指引》发布背景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的解读》指出,《指引》的制定和发布是一个兼顾理论研究、产业调研和广泛意见征求的综合性、系统性工作,不仅体现了对行业实际情况的深刻理解,也确保了政策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技术创新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01 深化理论研究,强化前瞻引领
为确保《指引》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前瞻性,市场监管总局委托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权威机构,启动了《指引》研制咨询项目。该项目全面梳理了国内外在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领域的立法实践与执法司法经验,紧密结合我国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阶段性特征。通过对框架结构和主要制度的深入研究,为《指引》的制定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前瞻性的政策导向。
02 强化产业调研,确保贴近实际
为提升《指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市场监管总局针对无线通信、音视频等重点行业中的标准必要专利问题,组织了一系列座谈会和实地调研活动。通过直接听取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方的真实诉求,全面了解了重点产业标准必要专利的最新发展动态,并深入分析了当前面临的标准必要专利重点难点问题,将研究形成的解决思路转化为《指引》中的具体规则,为文件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03 广泛征求意见,凝聚各方智慧
为增强《指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市场监管总局于2023年6月30日至7月29日期间,就《指引》(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还主动征求了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成员单位、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社会团体、企业及专家的意见。此外,还积极与美国、欧盟等国际和地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沟通交流,广泛吸纳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对收集到的各方意见建议,市场监管总局进行了深入研究,充分吸收采纳,力求在《指引》的制定过程中形成最大共识。
04 正式发布与实施
经过上述一系列严谨而细致的制定流程,市场监管总局最终于2024年11月8日正式发布了《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该《指引》的出台,不仅为预防和制止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也体现了我国政府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坚定决心和积极作为。

《指引》要点解读

01 明确标准制定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要求
 信息披露是确保标准制定过程中公平竞争的核心环节。根据《指引》的第六条,标准制定组织规定要求参与者及时、充分地披露其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信息。这一举措旨在防止潜在的专利滥用,确保所有参与方(特别是标准实施方)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能够公平、透明地获得相关技术信息。对于未及时披露信息或已经放弃专利权但仍主张权利的行为,将被视为潜在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这一行为会增加对市场竞争的风险。因此,强化信息披露不仅能促进技术的开放与共享,还能减少后续诉讼和技术封锁带来的不公平竞争。
在目前的产业实践中,SEP信息虚假披露、过度披露或者不披露的行为十分常见,《指引》的出台有望对规范和矫正上述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02 强调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承诺
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承诺要求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许可谈判中遵循FRAND原则,这是全球范围内公认的知识产权政策核心内容。在《指引》第七条中,明确指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提交专利时,必须作出基于FRAND原则的许可声明,允许其他经营者公平使用该专利。对标准必要专利的转让,新的专利持有者同样要遵循这一原则。这一规定的核心是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进行许可,从而限制市场竞争和技术创新。若专利权人未遵守FRAND承诺,反垄断机构将会对其行为进行审查,并依据具体情况认定是否构成垄断行为。
03 明确善意谈判的程序和要求
善意谈判是保证FRAND承诺得以落实的具体行动。《指引》第八条详细列出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方之间进行许可谈判时应遵循的程序和要求。首先,专利权人需向标准实施方提出明确的许可谈判要约,包含详细的专利清单、标准必要专利与标准的对照表和许可费率计算发放等要素;实施方则需在合理时间内回应并表达许可意愿,避免无正当理由的拖延或拒绝。谈判应基于FRAND原则,且各方必须履行诚意,以达成一致的许可条件。若谈判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的延误、拒绝或提出不公正的条件,都可能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04 明确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对于标准必要专利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反垄断法要求在具体案例中进行详细分析。《指引》第十二条指出,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要基于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性考虑多个因素,如专利权人在市场中的份额、控制相关市场的能力(许可费率、许可方式)、下游市场对专利的依赖性等。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通过控制关键技术标准,显著影响市场竞争或创新,那么其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特别是在标准本身无替代方案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往往很可能控制许可条件和价格,进而对竞争产生排除、限制效果。

对于汽车行业SEP许可谈判的影响

随着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以无线通信技术为代表的跨界技术加速同传统汽车产业融合,无线通信领域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话题,是全球汽车产业共同面临的新问题,也是全球标准必要专利治理中无法回避的话题,《指引》的出台,为车企在SEP许可谈判中可能面临的不公平竞争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有助于汽车行业更好厘清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公平竞争的边界和具体表现,为推动构建更好公平合理的SEP许可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01 明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行为
《指引》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分别对不公平高价、拒绝许可、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和滥用救济措施等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行为做出了规定。
(1) 第十三条: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标准必要专利
本条款聚焦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设定过高的许可费以排除或限制竞争。在分析时,需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许可费与历史或行业内其他许可费的对比,是否对过期、无效的专利或非标准必要专利收费,专利权人是否根据专利价值变化合理调整许可费,以及是否存在通过非专利实施实体进行的重复收费等。
对于汽车行业,通信标准是车辆的互联互通、自动驾驶的基础技术,若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以不公平的高价进行许可,将显著增加整车成本,进而影响其市场竞争力。本条通过列举多个考量因素,如历史许可费、过期或无效专利的收费情况、许可费的合理调整等,为判断许可费是否公平提供了依据,我国车企在谈判时应积极对比市场情况,确保许可费合理,并警惕非专利实施实体的重复收费行为。
(2) 第十四条:拒绝许可标准必要专利
此条款强调,在作出FRAND承诺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许可。分析时,需审视双方是否遵循了良好行为,标准实施方的信用记录、经营状况,以及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此外,还需评估拒绝许可对市场竞争、创新、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对于汽车行业,若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许可,有条件的针对特定许可层级许可,将严重阻碍企业获取必要技术,影响产品开发和市场进入。在许可谈判过程中,整车企业、供应商等行业企业,应积极与专利权人沟通,确保产业链每个环节都有获得许可的权利。
(3) 第十五条: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搭售
此条款表明,搭售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特别是当搭售产品并非标准实施所必需时。分析时,需考虑搭售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是否具有技术上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拆分搭售是否可行且不会给标准实施方造成不合理成本,以及标准实施方是否有权自主选择许可组合或产品。
对于汽车行业在获取通信标准必要专利时,可能面临专利权人一揽子许可的压力,其中包括非必要专利或其他产品。本条通过考量行业惯例、技术合理性、拆分可行性等因素,为判断搭售行为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了指导。行业企业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应评估一揽子许可的合理性,争取自主选择许可组合,降低不必要的成本负担。
(4) 第十六条: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本条款指出,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分析时,需关注双方是否存在要求免费或不合理对价的反向许可或交叉许可,是否禁止或限制标准实施方对专利的必要性、有效性等提出异议,是否限制纠纷解决措施或地域,是否迫使或禁止与第三方交易或限制交易条件,是否限制技术开发,以及是否要求披露与标准实施无关的信息等不合理条件。
对于汽车行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能在许可中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如禁止对专利提出异议、限制标准实施方选择纠纷解决地等。这些条件将会严重损害行业企业的利益和创新能力。本条详细列举的不合理交易条件的类型,为行业企业提供了识别和应对的依据。
(5) 第十七条: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差别待遇
此条款关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对条件相同的标准实施方实行差别待遇,从而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分析时,需考虑双方许可谈判的时机和市场背景是否发生变化,标准实施方的条件是否实质相同,许可条件(如数量、地域、期限和使用范围)是否实质相同,差异是否由其他许可条件导致,以及差别待遇是否对标准实施方参与市场竞争产生显著不合理影响。
在汽车行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能对条件相同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如不同的许可费、许可条件等。本条通过考量许可双方的条件、许可内容的实质性差异等因素,为判断差别待遇的合理性提供了标准。行业企业应关注市场中的差别待遇现象,及时提出质疑并寻求公平对待。
(6) 第十八条: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救济措施行为
本条款指出滥用救济措施(如诉讼或申请禁令)来迫使标准实施方接受不合理条件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分析时,需评估双方是否进行了善意的许可谈判,并考虑《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其他相关因素,如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滥用行为的判断标准等,以确保专利许可的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性,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在汽车行业,可能存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诉讼、禁令等来迫使企业接受不公平的交易条件。本条强调了善意谈判的重要性,并指出在未经善意谈判的情况下滥用救济措施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行业企业在遭遇此类滥用行为时提供了有力的规制支持
02 针对专利联营的规制
汽车智能化、电动化和自动驾驶等新技术往往涉及大量的标准必要专利,也涌现出针对汽车行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而建立的专利联营组织。然而,正如《指引》所指出,专利联营也可能成为限制竞争的工具,影响市场的公平性和创新环境。在目前的许可实践中,针对专利联营主体的反垄断规制还处在探索阶段,《指引》的发布,为进一步规制专利联营主体在许可谈判中的相关行为做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为相关市场主体的许可实践提供了有益参考。
(1)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利用专利联营交换价格、产量、市场划分等有关竞争的敏感信息
标准必要专利联营组织拥有多个专利权人成员,这些专利权人可能会利用该专利联营组织交换与竞争相关的敏感信息,如专利许可费用、技术创新进度等。这种信息交换可能使专利权人之间达成默契,设定价格标准或限制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形成价格联盟或市场划分。
例如,如果专利联营的专利权成员就某项核心技术的许可费用进行合作,从而抬高许可费用,这可能直接导致实施方不得不承担过高的技术使用成本,从而影响市场的竞争和创新。因此,专利联营组织需要对其成员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避免任何可能的反竞争行为。
(2) 专利联营的管理或者运营主体是否联合限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单独对外许可
专利联营组织可能会限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单独对外许可,这种行为将直接限制其他企业在不依赖专利联营组织的情况下获得技术授权的机会。随着行业技术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标准必要专利集中在少数大公司手中,专利联营组织的角色可能会更加突出。因此,专利联营组织是否限制单独许可,可能成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实施方来说单独获得许可或许是一种更灵活的方式,如果专利联营的管理方通过限制专利权人单独对外许可,将可能对实施方造成不公平的市场压力,迫使他们只能接受专利联营模式。
(3) 专利联营的管理或者运营主体是否组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如果专利联营组织或其管理主体主动组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专利权人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这种行为无疑会损害市场竞争。尤其在某些标准上,当一些核心技术被少数几家公司掌握时,专利联营组织可能成为这些公司联合起来影响整个市场的工具,如果相关专利权人通过专利联营组织形成垄断行为,例如合谋提高许可费率、限制竞争对手使用相同的技术或推动专利池成员采取一致的市场策略,这将大大限制创新和技术进步。
03 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针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监管,《指引》提出了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链条监管体系,形成了闭环监管,有助于及时发现和遏制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行为,使得整个反垄断合规管理更具前瞻性和有效性。
(1) 事前监管:合规建设与风险防范
事前监管侧重在专利实施前,要求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专利联营管理方、标准实施方等主体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主动防范垄断风险。《指引》强调专利权人在制定和实施标准时,需确保专利的公开透明性,防止专利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成为排他性竞争工具。
(2) 事中监管:监督、提醒与实时纠偏
在实施和许可过程中,《指引》提出了事中监管机制,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以提醒、督促、约谈等方式实时监控专利许可行为。这种事中监管模式尤为适用于那些处于动态变化的技术市场。对于汽车智能化、网联化领域中复杂且多样的专利许可交易,事中监管机制能及时提醒各方在许可操作中的合规性,对许可过程中的潜在滥用行为,执法机构可以通过约谈或提出整改要求,以确保许可活动的合法合规。今年6月,反垄断一司负责人针对Avanci专利池在汽车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的潜在垄断行为,正式约见了该专利池的相关负责人,并当面递交了《提醒敦促函》,要求其开展全面风险排查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和整改措施。
(3) 事后监管:调查与规制措施
在事后监管环节,《指引》强调了对违反合规行为的调查和规制措施。若有企业通过标准必要专利实施垄断行为,执法机构将通过反垄断监管执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4) 鼓励企业自我监督与举报机制
《指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中的垄断行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这种举报机制弥补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中的潜在盲区,通过市场主体的自发监督实现了监管的延伸。此外,对于有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权利人来说,这种举报机制会促使其在许可和实施标准时更加谨慎和合规。

结语

此次《指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管理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为遏制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提供了更清晰、全面的规范,有助于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推动技术创新,并为许可双方在许可谈判中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尤其是在汽车行业,随着智能网联技术的加速发展,标准必要专利的管理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议题。《指引》为行业企业构建了更加透明、公平的许可谈判框架,鼓励行业企业积极参与许可协商,避免因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导致不合理的许可成本,推动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指引》不仅是我国治理标准必要专利滥用行为的重要里程碑,更是在全球标准必要专利治理中发出了中国声音。展望未来,随着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和行业合规意识的增强,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的监管将日益成熟,为推动高质量的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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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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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汽信息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简称“中汽信科”)成立于1985年,是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成立之建立的“一院四所”之一,前身为“汽车技术情报研究所”,是以“信息赋能决策,科技创造价值”为发展理念,专注于信息技术研究与应用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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