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 25 年财报审计案例(一) 总额法VS净额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相应按照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在判断是否有控制权时,可以综合考虑企业是否承担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是否承担了存货风险、是否自主决定商品价格等因素。 审阅分析发现,有的上市公司从事出口贸易及服务业务,通过商品购销方式帮助境内供应商完成出口报关退税并获取利润,对此采用总额法确认出口贸易业务收入。具体交易安排上,相关业务为供应商指定客户,公司仅负责将供应商的货物完成出口报关后交付给其指定的客户,根据境外结算价款来确定与境内供应商的结算价款,承担存货跌价、毁损的风险极小。对此,公司应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及实际交易情况,审慎判断其是否能够自主决定商品价格、承担存货风险及主要责任,业务实质是否为出口报关退税代理业务。若无确凿证据表明公司能够控制相关商品,则应作为代理人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