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采购方式  滤芯  带式称重给煤机  甲带  气动隔膜泵  减速机型号  无级变速机  链式给煤机  履带  减速机 

望·道路 || 广西合同诈骗罪分析报告——广西区域2021—2025年合同诈骗罪态势、定罪量刑、争议焦点及辩护应对全梳理

   日期:2026-08-04 23:13:20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望·道路 || 广西合同诈骗罪分析报告——广西区域2021—2025年合同诈骗罪态势、定罪量刑、争议焦点及辩护应对全梳理

引言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该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其成立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前提,且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权。

广西作为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前沿阵地和西部陆海新通道的重要节点,经济活跃、交易频繁,合同诈骗罪案件多发。近年来,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营商环境的复杂化,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日趋模糊,刑事诉讼与民事纠纷交叉混合,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题。广西各级机关充分发挥职能,持续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年”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合同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本报告系统梳理广西区域合同诈骗罪的官方数据、定罪量刑标准、争议焦点、典型案例、辩护策略与辩护方向,旨为从业者提供实务参考。

一、2021—2025年广西合同诈骗罪官方公开数据

(一)年度检察诉讼数据

图1:广西检察机关合同诈骗相关公开统计口径(不同指标不作趋势比较)

1. 2021年

广西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严厉打击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021年相关公开资料未见可独立核验的全区起诉人数,故本报告不再列示具体数值。

2. 2022年

全区检察机关继续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根据广西区检察院2023年工作报告,2022年全区检察机关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4513人(全口径,含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该口径与后文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子口径不宜直接同比。

3. 2023年

全区检察机关起诉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3959人,同比上升46.4%,增幅显著。广西检察机关召开全区检察机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组织开展涉企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专项活动,抓实推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年”。原文所列未获公开核验的涉企合规案件数、涉企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数不再采用。

全区公安机关自2023年以来,共破获各类经济犯罪案件5950余起,挽回经济损失37亿余元。其中,重拳严惩合同诈骗、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串通投标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突出犯罪活动,截至2024年10月底,共侦破这四类案件1460余起,其中破获合同诈骗案780余起,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环境。

4. 2024年

年内,广西各地检察机关继续加大对合同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公开报道显示,2024年广西政法机关办理涉企民事、行政监督案件1088件;该指标为专项监督办理量,并非合同诈骗罪起诉人数。广西当年合同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全区起诉人数,本报告不再列示未经公开核验的估算值。

5. 2025年

2025年上半年,广西各级机关继续保持对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的依法打击和治理态势。广西当期全区合同诈骗罪起诉、审结数据尚未见可核验的公开汇总,本报告不列示具体数字。

(二)年度检察机关诉讼数据汇总表

图2:广西公安机关经济犯罪打击公开数据(不同期间、指标见图注)

(三)定罪量刑标准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 广西区域量刑标准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及审查核验,合同诈骗罪个人犯罪的数额标准为:数额较大2万元、数额巨大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100万元;单位相应标准为1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投稿前仍应以广西高院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图3:合同诈骗罪三档数额与法定刑对照(个人犯罪标准)

3. 罚金刑与缓刑适用

罚金刑:依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应依法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数额应结合犯罪数额、犯罪情节、违法所得及缴纳能力等因素确定;本报告不再列示未经公开核验的固定罚金区间。

缓刑适用:是否适用缓刑,应结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退赃退赔、取得谅解及社会危险性等因素依法判断;对电信网络诈骗等案件,应依现行规定从严把握。本报告不再将特定情形表述为当然适用缓刑的固定条件。

(四)合同诈骗罪五种法定情形分布

图4:刑法第224条五种法定情形(法律分类示意,非案件比例)

刑法第224条列示五种典型行为类型。个案可能同时具有多项表现,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仍应结合非法占有目的、合同关系及证据情况综合判断。本报告不将公开案例样本推定为全区案件比例。桂林张某虚构学校食堂、超市承包并重复发包13人、骗取790余万元的案件,体现了虚构合同履行条件的常见风险;具体量刑以裁判文书为准。

(五)广西典型案件与量刑实践

图5:已核验公开判例量刑对比

1. 南宁黄某虚构房地产项目合同诈骗案(1046万元)

广西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黄某,虚构出并不存在的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并伪造合作开发合同,在骗取他人信任后,以发包工程为由与他人签订合同,先后骗取他人款项共计1046万元。南宁市中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2. 桂林张某重复发包合同诈骗案(790余万元)

2019年5月至2022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虚构有多个学校的食堂、超市由其负责对外承包,重复发包13人并签订承包合同,以交纳保证金为由骗取790余万元。象山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作出有罪判决;公开报道未见刑期的逐字确认,具体刑期以裁判文书为准。

3. 贵港关某某伪造高速公路工程合同诈骗案(145万余元)

关某某谎称某高速公路项目有土石方工程,邀请王某共同参与。关某某为取得信任,伪造了《合作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进场通知书》,多次以跑关系、打点领导为由骗取廖某、伍某某共126万余元。关某某还以相同手法实施另2起合同诈骗,涉案19万元;全案涉案金额共145万余元。贵港市港北区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关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4. 横州翟光伪造身份转卖货物合同诈骗案(40万元)

2024年4月,翟光通过他人身份信息在货运平台注册司机,并伪造身份证件承接货运订单,将价值40万元的400件凤爪从横州运输至海南省的订单,转至玉林市转卖给他人,骗取赃款30.9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法院纠正为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本案体现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要点。

(六)数据说明

1. 本节仅采用审查报告中已核验或经修改留存的公开数据。不同年度的统计对象、统计范围与单位存在差异,不作连续趋势或同比推算。

2. 主要数据来源:广西区检察院2023年工作报告(广西日报2023年2月9日);广西政法机关“检察护企”专项报道(中国长安网2024年11月18日);广西公安机关经济犯罪打击公开报道(南国今报、广西日报客户端);以及广西各级法院公开案例报道。

3. 量刑标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司法解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广西合同诈骗罪主流案件类型

结合广西公开判例与司法实践,广西合同诈骗罪案件可划分为四大核心类型,各类型作案模式、涉案主体差异明显:

图6:本报告归纳的四类合同诈骗案件类型(非比例统计)

(一)虚构工程项目诈骗

核心手法:被告人虚构工程项目(如高速公路、房地产、建筑、地基桩等),伪造《合作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进场通知书》等文件,以发包工程、转包工程为名与被害人签订合同,收取工程保证金、活动经费后逃匿或挥霍。

涉案主体:以工程师、项目经理、公司董事长等身份为多,利用职务便利或行业信息不对称实施诈骗。

广西特色:工程类合同诈骗案件常见于虚构工程项目、伪造工程材料、收取保证金等情形。典型案例包括南宁黄某案(1046万元)和贵港关某某案(145万余元)。

(二)虚构身份签订合同诈骗

核心手法:被告人虚构身份(如谎称是某石材厂经营者、某商场承包人、某公司董事长等),以提供低价材料、内部租赁指标、独家承包等为诱饵,与被害人签订合同,收取预付款、订金后挥霍或逃匿。

涉案主体:个人犯罪为主,被告人多为无固定职业、欠有债务的人员,利用虚构身份骗取信任后卷款逃跑。

广西公开判例中,河池吴某谎称石材厂经营者身份,骗取装修预付款3.95万元。虚构身份型案件的辩护与审查,应重点围绕签约时履约能力、资金去向及事后履约行为展开。

(三)收受货物货款后逃匿型诈骗

核心手法:被告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逃匿。被告人往往具有一定的履约表象,但实际无履约能力或履约意愿。

涉案主体:包括货运司机转卖货物、经销商收款后逃跑、承包方收取保证金后消失等。横州翟光伪造身份接单后转卖货物案即为典型。

辩护要点:此类案件的辩护核心在于区分“逃匿”与“躲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被告人是否在取得财物时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是因客观原因无法履约后逃避债务,则属于民事纠纷。

(四)货运、物流、电商平台关联合同诈骗

核心手法:随着网络货运、电商平台的快速发展,合同诈骗呈现新型手法:在货运平台伪造身份接单后转卖货物;在电商平台虚构发货能力骗取货款后不发货不退款;利用跨境电商支付漏洞套现资金等。

在货运、物流、电商等新业态中,应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伪造身份接单、转卖货物或者虚构发货能力,以及取得财物后是否具有逃匿、转移或隐匿资金等表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核心争议焦点

合同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为集中的领域,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以及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普通诈骗罪的区分。以下六个方面是广西合同诈骗罪案件中最常见的争议焦点,也是辩护工作的核心突破口。

图7:合同诈骗罪六项核心争议焦点(实务框架示意)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罪与非罪的核心分水岭。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签约时的履约能力: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是否具有实际履约能力,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如果行为人在签约时已有一定的履约能力或准备了履约条件,事后因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未能履约,一般不宜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资金去向:行为人取得对方当事人财物后,是将资金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还是用于个人挥霍、偿还个人债务、高风险投资等,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如果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无法返还的,一般不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 事后行为: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是否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在对方催告后仍拒绝返还或逃匿。如果行为人在因客观原因无法履约后,积极与对方协商、部分还款或提供担保,则不宜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 欺骗程度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欺骗程度是否足以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如果欺骗行为仅涉及合同的次要条款,不影响合同实质履行的,一般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

广西实践要点

在广西公开判例中,河池吴某案(3.95万元)具有参考意义:吴某谎称石材厂经营者身份,骗取装修预付款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与支付生活开销,被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南宁黄某案(1046万元)中,黄某从签约之初即虚构不存在的房地产项目,所获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挥霍,非法占有目的明确。

(二)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

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是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

1. 目的不同:民事欺诈的行为人虽有欺骗行为,但其目的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经济利益,而非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为目的,签订、履行合同只是骗取财物的手段。

2. 欺骗程度不同:民事欺诈通常表现为在合同标的物质量、数量、价格等方面作不实陈述,欺骗行为不影响合同的实质履行;合同诈骗罪的欺骗行为则是虚构主体、虚构标的物或隐瞒根本性事实,使合同根本无法履行。

3. 履约态度不同:民事欺诈的行为人一般会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即使存在瑕疵也会积极补救;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在取得财物后不履行或象征性履行合同义务,甚至逃匿。

4. 财产处置不同: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取得的财物一般用于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往往将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债务或转移隐匿。

在广西法院的审判实践中,法官通常采用"综合判断法",即不孤立地看待某一个因素,而是结合行为人的履约能力、欺骗内容、资金去向、事后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横州翟光案中,公诉机关最初以诈骗罪起诉,法院纠正为合同诈骗罪,体现了对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界限的审慎把握。

(三)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与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法条竞合关系,合同诈骗罪是特别法。两者的区分要点在于:

1. 是否发生在合同关系中:合同诈骗罪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即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诈骗罪则不限于合同关系,可以发生在任何场景中。

2. 侵犯客体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产权,又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诈骗罪仅侵犯公私财产权。

3. 量刑标准不同:合同诈骗罪个人犯罪“数额较大”标准为2万元,而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为3000元,合同诈骗罪的入罪门槛更高。

4. 法条适用原则: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凡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适用合同诈骗罪条款,不再适用诈骗罪。横州翟光案中,法院将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纠正为合同诈骗罪,即体现了这一原则。

(四)履约能力的判断

履约能力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重要考量因素,但"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并非简单的客观状态判断,而需要结合行为人签约时的综合条件进行动态评估:

1. 签约时的资产状况:行为人签约时的自有资金、固定资产、债权等资产情况,是判断履约能力的基础。但资产不足不等于没有履约能力,行为人可能通过融资、合作等方式获得履约能力。

2. 经营资质和行业经验: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关行业的经营资质、从业经验和人脉资源,也是判断履约能力的重要因素。在贵港关某案中,关某虽无高速工程资质,但利用其长期在工程行业积累的人脉关系取得信任,法院仍认定其具有欺骗故意。

3. 履约准备情况:行为人签约后是否进行了实质性的履约准备,如采购原材料、联系施工队伍、办理审批手续等。如果行为人签约后积极进行履约准备,因客观原因未能完成履约的,一般不宜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 "先履行小额合同"的认定:刑法第224条第(三)项规定"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情形。关键在于行为人履行小额合同的真实目的,如果是为了骗取信任后实施更大的诈骗,则构成合同诈骗;如果是为了逐步建立合作关系,则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

(五)逃匿行为的认定

"收受财物后逃匿"是刑法第224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法定情形之一,但"逃匿"的认定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1. 逃匿与躲债的区别:逃匿是指行为人收受对方财物后,为逃避返还义务而隐藏行踪或逃跑;而躲债则是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偿还债务,为躲避债权人催讨而暂时离开。前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后者一般为民事纠纷。

2. 逃匿的时间节点:逃匿通常发生在行为人收受财物后、对方要求返还或履行合同时。如果行为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即逃匿,更能说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 逃匿的方式:逃匿方式包括更换手机号码、搬离住所、离开居住地等。但仅更换联系方式或搬离住所,不必然构成逃匿,需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同时具有其他非法占有目的的表现综合判断。

4. 审查提示:对于“收受财物后逃匿”情形,应结合行为人签约时的履约能力、取得财物后的资金去向、是否隐匿行踪以及是否积极协商、返还等因素综合判断,不能仅因暂时离开居住地或更换联系方式而当然认定为逃匿。

(六)资金去向的审查

资金去向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客观依据,也是辩护律师可以重点突破的领域:

1. 资金用于合同约定用途: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资金主要用于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如购买原材料、支付工人工资、投入项目建设等,即使最终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无法返还,一般也不宜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如果行为人将骗取的资金用于个人高消费、赌博、购买奢侈品等,明显背离合同约定用途,则有力佐证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 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争议情形。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用于偿还与合同无关的个人债务,可能成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佐证;但如果系偿还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供应商货款等债务,仍应结合资金用途和证据整体判断,不能简单认定。

4. 资金转移或隐匿:行为人将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境外账户或转换为现金隐匿,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但如果行为人能合理解释资金去向并提供证据,则可以作为辩护的有利材料。

5. 辩护审查要点: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①行为人是否保留了资金使用的完整记录;②资金流向是否可以追溯;③是否有一部分资金确实用于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活动;④行为人是否有积极的还款行为或还款意愿表示。

图8:合同诈骗罪六项核心辩护审查维度(实务框架示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全流程辩护策略与方向

合同诈骗罪的辩护工作应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根据不同诉讼阶段的特点制定差异化的辩护策略。以下从通用突破口、分阶段方案和差异化要点三个层面进行系统梳理。

图9:合同诈骗罪全流程辩护策略路线图

(一)通用辩护突破口

1. 主观目的之辩——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成立的核心要件,否定非法占有目的是最根本的辩护方向。具体可从以下角度切入:

(1)行为人签约时具有实际履约能力或履约准备,如已有相关资产、资质或合作关系;

(2)行为人取得财物后将资金用于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如购买原材料、支付工资、投入项目等;

(3)行为人在未能履约后积极与对方协商,提出还款计划或提供担保,未逃匿或隐匿财产;

(4)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仅涉及合同次要条款,不影响合同实质履行;

(5)未能履约系因市场风险、政策变化、第三方违约等客观原因,而非行为人主观故意。

2. 客观行为之辩——否定欺骗行为

(1)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未实施欺骗行为,或欺骗行为不足以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审查欺骗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对方并非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而是基于其他原因交付财物,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3)审查行为人的身份、资质是否真实。如果行为人使用真实身份、具备相关资质,即使存在夸大宣传等行为,一般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3. 罪名之辩——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民事欺诈的区分

(1)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要件,应主张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应主张不构成犯罪,引导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

(3)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主张适用合同诈骗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以获得更有利的量刑标准。

4. 数额之辩——诈骗数额的认定

(1)审查指控的诈骗数额是否包括行为人已经返还的部分。根据相关规定,行为人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2)审查指控的诈骗数额是否包括行为人实际用于合同履行的部分。如果部分资金确实用于合同约定的生产经营活动,该部分不应计入诈骗数额;

(3)审查价格鉴定结论是否客观、合理,是否存在虚高评估的情形;

(4)审查是否存在重复计算或关联交易混同的情形。

5. 证据之辩——质疑证据合法性、真实性

(1)审查言词证据的合法性,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情形;

(2)审查书证的真实性,合同、收据、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是否存在伪造或篡改;

(3)审查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和客观性,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

(4)审查电子数据的提取和保管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5)审查证据链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合理怀疑。

6. 程序之辩——保障诉讼权利

(1)审查侦查机关是否依法立案,是否存在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形;

(2)审查强制措施是否适当,申请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

(3)审查审查起诉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是否合法,期限是否合规;

(4)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申请回避权等诉讼权利。

(二)分阶段辩护方案

1. 侦查阶段——争取不批捕、撤案

核心目标:争取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在提请批准逮捕后争取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主要工作:

(1)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事实,提供法律咨询;

(2)向侦查机关提交《撤销案件申请书》或《法律意见书》,阐述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理由;

(3)收集和固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如履约能力证明、资金使用记录、还款意愿表示等;

(4)在提请批准逮捕后,向检察院提交《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述不符合逮捕条件;

(5)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为后续辩护争取时间。

广西实践提示:广西部分地区存在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况,辩护律师应重点关注案件是否属于经济纠纷被刑事化处理。同时,广西检察机关对合同诈骗罪案件的逮捕审查较为审慎,如能提供充分的履约能力和还款意愿证据,不批捕的成功率较高。

2. 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或变更罪名

核心目标: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变更指控罪名、减少指控数额。

主要工作:

(1)阅卷并全面审查证据,撰写详细的《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

(2)针对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诈骗数额等核心问题提出辩护意见;

(3)申请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或申请补充鉴定;

(4)如存在量刑情节(自首、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及时向检察院反映;

(5)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争取不起诉或变更指控。

广西实践提示:广西检察机关在合同诈骗罪案件中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比例逐年提高,特别是对于数额不大、已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辩护律师应积极创造不起诉条件,推动当事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3. 审判阶段——争取无罪或轻判

核心目标:争取无罪判决,或在罪名成立的情况下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主要工作:

(1)制定详尽的庭审方案,准备质证提纲、辩论提纲和辩护词;

(2)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人出庭说明、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3)围绕非法占有目的、欺骗行为、诈骗数额等核心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4)充分发表量刑辩护意见,包括法定情节(自首、立功、从犯等)和酌定情节(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

(5)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有误,及时提起上诉。

广西实践提示:广西法院在合同诈骗罪案件的审理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日趋审慎。如横州翟光案中,法院将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纠正为合同诈骗罪,体现了审判机关对罪名认定的独立判断。辩护律师应充分利用庭审环节,通过举证、质证和辩论,全面展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证据。

(三)差异化辩护要点

1. 数额巨大及以上案件(20万元以上)的辩护要点

(1)重点审查资金流向,区分用于合同履行的资金与个人消费的资金,争取降低诈骗数额认定;

(2)审查行为人是否有部分履约行为,即使最终未能完全履约,部分履约事实可以削弱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3)积极推动退赃退赔和被害人谅解,争取从轻处罚。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应重点核查返还、退赔及谅解材料能否在证据链中得到完整反映。

2. 数额较大案件(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辩护要点

(1)重点争取不批捕、不起诉,小额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检察机关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空间较大;

(2)积极创造缓刑条件,如全额退赃、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

(3)审查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结合退赃退赔、取得谅解、悔罪表现及社会危险性等因素提出辩护意见。

3.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分

(1)审查行为人是以单位名义还是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利益归属是单位还是个人;

(2)如果属于单位犯罪,应主张适用单位犯罪条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量刑可能轻于自然人犯罪;

(3)审查单位是否为专门为犯罪而设立,或设立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如属于此类情形则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4. 共同犯罪的辩护要点

(1)区分主犯与从犯,对于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参与者,争取从犯认定;

(2)审查各共同犯罪人的主观明知程度和参与程度,对于不明知主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参与者,主张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

(3)如被告人系被胁迫或被诱骗参与,主张减轻或免除处罚。

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

(1)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可以考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争取量刑减让;

(2)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应充分评估案件情况,确保被告人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3)认罪认罚不等于放弃辩护权,辩护律师仍可就量刑情节、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辩护意见;

(4)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的从宽幅度;具体幅度应依法律、司法解释和广西现行实施细则,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量刑情节确定。 

五、总结与建议

合同诈骗罪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涉案金额跨度大、作案手法多样、与民事纠纷边界易发生争议等特点。基于公开数据与典型案例,本报告对定罪量刑和辩护实务作出系统梳理。

(一)主要发现

1. 年度数据须严格区分口径:公开可核验的2023年口径为起诉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3959人、同比上升46.4%;2022年4513人为全口径数据,不能与2023年子口径直接比较,因此不能据此推导连续年度趋势。

2. 涉案金额跨度大:从本报告收录的典型案例看,涉案金额从3.95万元到1046万元不等,跨越合同诈骗罪三个量刑档次,反映出该罪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广泛影响。

3. 作案类型多样:虚构工程项目、虚构身份签订合同、收受货物货款后逃匿以及货运物流平台关联等,是本报告归纳的常见类型;该归纳不反映全区案件比例。

4. 争议焦点突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该罪最具争议的核心问题,涉及签约时履约能力判断、资金去向审查、事后行为评估等多个维度,是辩护工作的核心战场。

(二)辩护建议

1. 重视主观目的辩护: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成立的核心要件,辩护律师应围绕行为人的履约能力、资金使用情况、事后表现等全面收集证据,构建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体系。

2. 把握分阶段策略:侦查阶段重点争取不批捕和撤案,审查起诉阶段重点争取不起诉或变更罪名,审判阶段重点争取无罪或轻判,各阶段策略有机衔接、层层推进。

3. 善用数额辩护:诈骗数额直接影响量刑档次,辩护律师应仔细审查指控数额的计算依据,争取扣除已返还部分和实际用于合同履行的部分,实现降档量刑。

4. 注重刑事合规与和解:积极推动退赃退赔和被害人谅解,善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风险提示

1. 本报告所引用的数据来源于广西各级司法机关公开发布的工作报告、官方媒体报道和公开裁判文书;不同年度、部门和专项的统计口径可能不同,均应以发布主体的原始说明为准。

2. 本报告所分析的典型案例均来源于公开渠道,相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以裁判文书原文为准。

3. 本报告的辩护策略和意见仅为专业研讨和实务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辩护律师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辩护方案。

4.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处于不断更新之中,使用本报告时应注意核实相关法律依据的最新有效性。

免责声明:本报告基于公开渠道收集的数据和案例及本人亲办案件所编写,仅供法律从业者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非作者本人进行操作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具体案件辩护策略应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制定,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龚振中

校对丨陈威羽

望之辩

专业辩护,希望所在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打造小而美、精而专,有文化、有温度、有情怀、有担当的刑事专业所和刑辩文化馆。主要业务是在刑事诉讼侦查、审查起诉、一、二审等各阶段提供辩护与代理等诉讼法律服务;以及为客户提供包括并不限于企业风控、刑事风控、犯罪预防、服刑指导、税法风控、财富风控等在内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多人为刑法或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学)硕士和法学博士,拥有律师协会认证的刑事专业律师证书及多年的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经验,精通刑事法律、具备娴熟的刑事辩护技能。秉持“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的信念,竭诚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精致的、有效的、直抵人心的刑事辩护,给客户的生命与自由、财富与安全带来希望和温暖。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多人为广西区工商联法律服务团专家、广西警察学院校外实务导师,多人曾任广西警察协会公安民警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驻站律师

首席律师龚振中先后兼任广西区党委统战部、广西区工商联、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公安厅、区消费者协会等单位的法律顾问或专家顾问;兼任广西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西现代法学研究院刑法研究基地主任、广西经济法学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等行业协会及学术组织负责人;兼任广西大学法学院兼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先后参与过多部刑事方面的重要法律的修改和论证工作,2011年度-2019年度连续被评为“广西优秀律师”及2016-2019年度“南宁市优秀律师”。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还依靠、整合和运用庭小方办案系统、青狮阅卷技术、望之辩辩护手册等资源,运用互联网技术和刑事科学技术及AI技术软件等,为客户提供高效而有效的刑事法律服务

广西望之辩律师事务所目前已完成了企业及企业家、公职人员、建设工程、金融、银行、税务、卫计、税务、电力、城投、教育、财富传承、服刑指导等65个领域刑事风控的专题研究,并开发和制作了相应的培训课件;并给广西区工商联系统、广西区税务系统、广西大学、广西投资集团、广西田园股份有限公司等共近500家企业和单位,举办过600多场(次)的法律讲座和主题交流会,获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望之辩律师不仅是经验丰富的辩护团队,同时也是专业勤勉的风控团队。

望之辩,专业辩护,希望所在。

 
打赏
 
更多>同类资讯
0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皖ICP备20008329号-18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