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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9月起,又一批影响商用车行业新政将实施!

   日期:2023-09-01 17:58:2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24    评论:0    




伴随着暑期的结束,商用车行业又将迈入“金九银十”的传统销售旺季。同时,各地减免通行费、免征部分税收等刺激消费的措施也正不断推出和实施。那么,进入9月,有哪些利好商用车行业的新规将实施?各地方又推出了哪些新举措?

全国政策


工信部:修订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7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开征求《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等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了《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等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28日。


两部门:开展暖心服务“司机之家”推选宣传活动

为改善货车司机停车休息环境、维护货车司机合法权益,8月中旬,交通运输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开展暖心服务“司机之家”推选宣传活动,拟公布推广一批布局合理、功能实用、经济实惠、安全便捷的暖心服务“司机之家”,引导提升“司机之家”停车、休息、餐饮、淋浴、洗衣、如厕等服务质量,切实增强货车司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发改委:优化汽车消费相关政策

7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明确提出因地制宜优化汽车限购措施、畅通二手车市场流通、加强汽车消费金融支持,落实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等政策。

三部门: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6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明确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地方政策


北京:正式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电子证照

8月15日起,北京市正式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电子证照。本次更新范围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5类证照,从业人员在办理完成相关道路运输政务服务事项后,直接领取新版电子证照,已有此前制发的相应纸质和旧版电子证照的,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也可通过运证通APP、北京交通智能政务网换领新版电子证照。

河南:年底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

8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其中明确今年年底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


海南:部分进口交通工具减免征税

8月15日,《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明确在海南自贸港进口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机坪客车、全地形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等22项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湖北:部分高速路段施行通行费优惠

8月1日起,湖北交投集团对行驶麻安高速和保神高速襄阳境内南漳至尧治河区间路段的六型货车实施差异化收费,符合条件的车辆通行相关区间时可享受约5折优惠。

河北:加快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应用

8月7日,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道路运输电子证照应用的通知》,确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各地原则上不再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三类九证”实体证照。


广西:举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最高可获5万元奖励

8月初,《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出台,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根据《办法》,群众举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最高可获5万元奖励;举报的奖励范围包含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举报、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线索或证据经查实并实施行政处罚结案等。

江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将送法制部门审核

8月2日,江西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局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制度(试行)》,明确交通执法机构承办部门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送法制部门进行审核。


西藏: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正式实施

7月26日,《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正式面向社会公布施行,同时向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区高级人民法院,结束了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无经过对外公示、普遍适用、权威有效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的历史。《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颁布施行,对于规范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综合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指导执法人员具体执法行为和办案,杜绝随意执法、过度执法、选择性执法以及过罚不相当、类案不同罚等不规范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香港、澳门:港珠澳大桥港澳跨境货车安排正式实施

经港澳两地政府磋商及同意,港珠澳大桥港澳跨境货车安排正式实施,澳门口岸跨境货物转运站于8月8日起投入运作,港澳之间运送货物将更为便捷。香港货车可由香港经港珠澳大桥到澳门口岸转运站交收货物,并可同时将澳门输港的货物运送回港;澳门货车经港珠澳大桥来港后,可前往位于香港国际机场的物流设施交收货物,并可同时将香港输澳的货物运送回澳门。

来源:第一商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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