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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5:高风险短刑犯的改造研究报告

   日期:2026-08-01 13:18:2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犯罪心理5:高风险短刑犯的改造研究报告

天门市王某诬陷案

犯罪心理及社会治理分析报告(五)

前言:随着我国犯罪结构的变化,近些年监狱短刑犯人数持续增加。邦德对7月18日“法治日报”披露的天门市岳口镇王某诬陷案,从其犯罪心理及社会治理入手,连续推出了四份分析报告。第一部分,主要针对该案背景与王某犯罪心理成因作了剖析;第二部分,从基层治理与心理干预的关联出发,分析了当下基层治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监狱改造社会化的建议;第三部分,回溯并剖析了王某从“上访专业户”到网络诬陷的心理演变历程;第四部分,从社会面与监狱同类诬陷案的比较视线,解析了短刑犯中这类诬陷案的共犯心理与个性特征,为监狱提供了具体的改造依据。今天,试图以“高风险短刑犯的改造”来结束这一专题。不妥之处,敬请读者朋友批评指正!

一、改造高风险短刑犯的现实矛盾

(一)人格顽劣与管理之间的矛盾

1 这类人的人格结构具有高度稳定性,矫治周期与他的刑期存在天然矛盾。他们的暴力倾向、反社会人格及偏执认知,并非短期形成,而是在漫长的成长过程中逐渐形成,部分人自幼就有品行障碍史,如长期欺凌他人、虐待小动物、撒谎、攻击他人,故意毁坏财物等;部分人在监狱“几进几出”,强化了他们“对抗社会、漠视规则” 的思维定式。但由于其刑期短,监狱往往无法开展完整的心理疗程与教育改造,更难以让其真正建立对社会规则的认同。

2 这类人的消极改造心态突出,对教育改造存在强烈抵触。高危短刑犯中普遍存在“混刑期”心态,他们认为自己余刑很短,既没有获得减刑假释的机会,也不需要在意自己的改造表现,因此对监狱的思想教育、文化培训、劳动改造大都敷衍,甚至会主动对抗民警管理、故意挑起与他犯的矛盾冲突。

3 这类人的情绪很容易被激活且缺乏自控力,再犯风险很高。他们的情绪调节能力有根本缺陷,长期处于怨恨、愤怒、偏执状态,攻击欲和破坏欲的内在需求被时刻压制,一旦遇到人际摩擦、民警的管理批评或劳动指标调整,就会瞬间激活其暴力冲动,导致袭击其他罪犯、对抗民警管理、破坏监管设施,甚至酿成严重后果。而在其刑释后,那种缺乏自控的暴力冲动,会直接转化为针对普通公民、社会的极端犯罪行为。

4 这类人的社会支持系统长期断裂,回归社会后缺乏基本约束。他们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部分人长期脱离家庭,或与家庭成员存在长期的情感矛盾,亲情联结纽带几乎断裂;部分人长期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也缺乏正常的社交渠道;还有的属于“三假”人员,或属于“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三无”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地方社会支持系统无法提供其基本保障,更缺乏有效监督和情感约束。

(二)改造资源与分类矫正之间的矛盾

1 时间资源严重不足。以上海监狱为例:短刑犯的入监教育为2 个月,出监教育为 3 个月;但对于余刑 1 年以下的超短刑犯,入监教育时间缩短为 1 个月,出监教育时间仅为 2 周。而实际上,这类短刑犯的实际有效改造时间更短。真正能用于针对性矫治、社会融入的训练时间往往不到半年,甚至不足1个月。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根本不可能完成对高危短刑犯的系统化矫治,监狱只能将精力优先放在维持监管秩序、确保罪犯不出事上,这种时间上的紧缺,无法触及到他们的犯罪心理根源。

2 资源分配明显弱化。一是对短刑犯的改造资源分配偏低。从监管逻辑看,暴力危险犯、重刑犯,多进宫犯等,才是监管资源分配的重点,而对短刑犯,往往很难分配过多警力,对这类人的个性化矫治无从谈起;二是缺乏专业民警队伍。对高危短刑犯矫治,民警应具备专业心理技能、冲突管理能力、认知引导技巧,但现有基层民警的结构与重点,往往是日常监管、生产劳动;监区没有专业警力来开展对高危短刑犯的重点帮教;三是社会矫治资源覆盖不足。监狱法提出的“社会化改造”目标还很遥远。

3 分类关押的硬件不足。按照现代专业要求,高风险短刑犯应实行集中关押、单独编组、分类管理,以避免交叉感染、便于实施精准矫治,但实务中监狱往往无法充分落地。虽部分监狱如安徽白湖监狱,设立了暴力型人员、超短刑人员、顽危型人员专管监区,但这类专管监区的容量有限,无法覆盖所有短刑犯;大部分省份的监狱,由于硬件受限制,只能将这类高风险短刑犯与其他人混合关押。这必然会导致监狱没有针对暴力倾向制定专门的矫治课程,精细化的分类防控难以落实。

4 社会衔接的断层明显。高危短刑犯的社会性改造的衔接存在明显断层,往往导致其再犯罪风险居高不下。一方面,出监教育针对性不足,不能满足对这类高风险短刑犯的改造需求:比如如何控制暴力冲动、如何选择非暴力方式沟通、如何修复原有家庭破裂关系、如何应对正常人际交往规则。部分监狱没有将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纳入高危短刑犯的出监教育计划。同时监狱、乡镇司法所、社区的衔接机制难以落地:部分地区没有提前对接监狱,部分地区的高危刑释者,无人管、无人接、无人教。

二、监狱对高危短刑犯的分类矫治

面对像天门市王某这类高风险短刑犯,监狱必须将“降低再犯风险”与“矫正社会恶习”有机结合起来,从分类关押、精准管控、靶向矫治、劳动重塑四个维度,构建分层与分类的协同改造体系,在其有限刑期内,努力实现改造效果的最大化。

(一) 科学分类与精准分流

1 严格执行分类筛查标准。要精准识别高风险短刑犯,必须建立标准化评估流程,在入监初期即完成风险甄别。上海、安徽、福建等地的监狱,已形成“新收分流-风险评估-分类关押”的完整流程,以下方法仅供参考:第一步,在新收犯分流阶段,通过危险性评估、认罪悔罪评估、心理健康评估、社会支持系统评估等多维量表,结合看守所移交的档案材料、罪犯的成长经历、犯罪前科记录、既往表现等关键信息,完成初步风险的人格画像;第二步,对初评存在高风险的罪犯,使用暴力风险量表、反社会人格障碍量表,结合狱内现实行为,做再次精准复核,明确其危险等级;第三步,根据复核的风险等级,结合短刑犯的犯罪类型、剩余刑期、改造需求,将其分流至对应的监区关押,通过分类管理来隔离风险,避免交叉感染。

2 落实分级处遇的差异管理。针对高风险短刑犯,应设计与其他人完全不同的分级处遇与管理规则,关键要在“严格管控”和“适度激励”之间找到平衡:一方面,要依法从严落实监管措施,平时严格限制其会见、通话、购物频次,限定其活动范围;不得安排其从事具有危险性的分散零星劳动,日常考核严格按严管级标准执行;另一方面,要避免将“从严管理”异化为“消极关押”。四川雷马屏监狱“三级五档”分级处遇模式可以借鉴。高风险短刑犯若改造表现逐步向好,可逐步放宽处遇,增加其通话、会见、购物频次,调换劳动岗位。但要遵循“既要严密管控又避免过度刺激”。

(二)精准管控与消除隐患

民警对高风险短刑犯的暴力倾向和偏执认知须保持高度警惕,强化“物理隔离+制度管控+技术防控”等手段。

1 分区隔离与功能管控。视情对高风险短刑犯实施“三隔离”管制,从空间上切断其诱发暴力行为的可能性。一是生活区域隔离。将其与普通犯的生活、学习区域隔离,避免相互过多接触和交叉感染;二是劳动区域隔离。将其劳动行为限定在民警视线范围内,便于直接观察和现场及时处置;三是公共区域隔离。将其活动范围限制在专门区域内,减少与他人交流互动。这类分区管制,属于风险防控的特别措施,而非惩罚。他们仍可正常参加教育、劳动,保留其基本囚权。

2 直接管理与行为训练。要控制高风险短刑犯的逆反言行与暴力风险,必须通过直接管理和行为训练,从细节上强制约束。一要严格落实民警全天候的“关注式管理”,但前提必须是监区有足够警力,确保发生冲突时能有效处突;二要开展高强度、标准化的行为训练。训练内容不局限于队列训练、内务卫生,更要设计专门训练科目,培养其规则意识;通过“情绪控制五步法”“愤怒冷静训练法”等科目,训练其暴力冲动的自我调节能力。部分监狱的实操案例证明对此有效。

3 “人机结合”与动态预警。高危短刑犯的情绪和行为,具有极强的情境性和突发性,一旦遇到刺激源就可能瞬间爆发。(1)严格落实“互监组“等包夹措施;(2)加强对来往信件、会见通话、物品存放等严格安检,重点排查是否私藏违禁品,是否在信件通话中流露报复、威胁情绪等;(3)智能监控摄像头与语音报警装置,能实现全时空覆盖;(4)落实民警“十必谈”制度,辅助AI技术以强化狱情研判,专管民警应尽量做到“六清楚”:即思想状况、家庭关系、具体罪错、情绪变化、矛盾原因、改造需求,以此精准排查与化解各类矛盾。

(三)靶向矫治与“拆弹融冰”

高风险短刑犯的偏狭认知与犯罪人格虽无法在短期内彻底治愈,但可通过专业化、项目化的靶向矫治,降低其暴力冲动频率、修正其部分偏执认知。

1 建立个性化矫治方案。(1)监狱对前期危险性评估,要联手心矫、监区、刑罚、教育、狱侦、狱政等部门进行全方位摸排,通过心理量表测试、既往服刑档案、向地方公安+司法+社区了解此人前期状况,形成个体矫治档案;(2)组织专业团队共同研判其暴力或偏执人格的深层动因,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的个性化矫治方案,如矫治目标、具体技术、矫治内容、量化标准、联动部门等;(3)矫治团队要保持动态跟踪:管教民警每天记录其情绪变化与行为表现;心理咨询师每周一次专项测评;驻监检察官要全流程监督,专业团队根据其变化,适当调整矫治强度和频率。

2 专业技术的专项矫治。第一,可优选疗程短、见效快,适合短刑犯的认知行为疗法,通过专业辩论、行为体验、认知重构,帮助他们识别长期持有的不合理信念;第二,通过“愤怒控制法”“情绪冷静法”等训练,帮助其提升控制暴力冲动的技能;第三,将这类短刑犯与其他类似高风险罪犯编组,定期开展团体心理辅导,学习社交技能+情绪宣泄方法,纠正错误认知。上海监狱创新推出的“沉浸式戏剧矫治”项目,值得推广:让罪犯选择演绎案件中的不同角色,如被害人、被害人家属、法官、律师,当他体验到暴力行为的严重危害时,促使他从内心产生愧疚感与负罪感。

3 以“三项教育”为抓手。要扭转高危短刑犯的偏执认知,心理矫治作用十分有限,必须辅以持续的分类教育引导,让其对规则产生敬畏意识。换言之,要“开小灶”:一是强化法治教育。可结合典型暴力犯罪、重新犯罪案例进行警示教育,让其明白“靠暴力来解决问题只会让后果更加严重”;二是强化道德教育。引导其反思自身行为对社会、对他人的危害,培养其公德意识和善恶观念;三是形势政策教育。帮助其认清社会发展趋势,放弃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的极端想法;四是采用“专题教学+场景体验”模式。民警的授课,尽量采取案例分析、主题讨论、实景模拟、反思交流等互动方式,让他们入脑入心。

(四)劳动重塑与恶习矫正

劳动改造,对于高危短刑犯能起到稳定其情绪、降低其暴力冲动的作用,同时还可培养其集体与社会归属感,掌握基本生活技能。

1 针对性安排劳动岗位。监狱应结合高风险短刑犯的个性特征、身体条件、犯罪类型,精心安排其劳动岗位。一要充分考虑岗位的安全性。避开使用尖锐工具、大型生产设备,或单独分散劳动,最大限度减少这类人接触危险工具、实施暴力的机会;二要考虑与矫治目标相适应。优先选择需要有耐心、协作、磨炼心性的岗位,如电子元件组装、服装缝纫、手工工艺品制作、图书整理等;三要考虑与其身心相匹配。安徽白湖监狱的实践做法具有代表性,可供各地参考借鉴。

2 注重行为塑造与正向激励。监狱应避免将劳动异化为生产逐利,要将行为训练、规则意识、正向激励机制,融入高危短刑犯的劳动过程。(1)强化行为养成。通过严格的劳动规程,让他们潜移默化养成“遵守规则、服从管理、认真负责” 的行为习惯;(2)即时激励机制。许多高风险短刑犯的逐利思想很现实,监狱要将劳动表现与分级处遇调整、物质奖励、精神鼓励直接挂钩,最大化激发其改造动力。因为这些人大都没有减刑机会。对劳动较好、遵守纪律的,可以适当增加其考核积分,提前调换劳动岗位,或者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有一定技能水平的人,可令其担任劳动小组长等。如此下来,这类罪犯就会逐渐沉下心来,放弃消极改造的想法。

三、高危短刑犯的社会化改造

如果说分类化改造是监狱自身的一项基本内功,那么依照2026监狱法要求,社会化改造,就是社会力量主动参与监狱矫正的一项高段位的外功。

(一)编制出监前的适应性训练课程

1 单独编组,分层开展针对性的过渡训练。乔司监狱针对部分押犯规模较大的实际,对高风险短刑犯的出监教育,采用“常规课程+强化训练”的双轨模式,即在常规课程层面,安排所有临释罪犯必须学习基础法律知识、安置帮教政策解读、就业指导、社会形势变化等通用内容;在强化训练层面,单独增设情绪管理与暴力控制、冲突化解与非暴力沟通、社会交往与规则重建的三类核心课程。

2 开展“模拟社会”的实景训练。监狱可重点搭建三类实训场景,如模拟政务大厅、社区场景、求职场景。福建监狱的“新航”出监教育实训体系,提供了成熟参考。实景训练可有效减少其“回归社会恐惧期”的再犯风险。

3 重建亲情与社会支撑。这需要短刑犯的家人、社会基层组织、义工等主动参与,通过“定向亲情修复”,重塑高危短刑犯的家庭与社会支撑纽带,让他们与帮扶对象保持情感沟通,感受到家庭牵挂、包容和期待。贵州省海安监狱,针对短刑犯故意歪曲家庭关系、偏执认为家人已放弃自己的认知错误,专门组织“亲情促转化”的主题帮教活动,让罪犯直观感受到家属的不离不弃,重新唤起其对家庭与社会的责任感。

(二)携手注入“一对一” 社会帮扶

2026监狱法释放出一种全新的强力信号:“社会化改造”,强调的是社会力量对监狱的主动介入与支持,这与监狱的“改造社会化”是两个相互对应的概念。一是通过社会力量的“平等谈心”来建立信任关系;二是利用社会力量的“认知补课”来纠正偏执认知;三是通过社会力量的“定向指导”来满足提前对接的后续需求。上海市监狱局与当地司法、安置帮教、社区居委会、相关社团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多对一” 联动帮教机制,值得学习与借鉴。现在的问题是,社会层面各力量应主动作为的问题。

(三)社会对监狱的主动安置帮教

高风险短刑犯出狱,如果社会衔接不到位,导致其生活无着、无人管控,那么监狱的改造成效将前功尽弃。

1 落实“三级联动”的提前交互机制。监狱刑罚执行科、教育科、监区(三级)在罪犯刑释前一个月,应联合制作完整的《重点帮教罪犯衔接材料》,统一推送至罪犯属地的安置帮教机构,地方收到材料后,要认真分析研判,及时牵头司法所、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社区志愿者,提前制定安置帮教方案;对重点人员,地方应提前派人到监狱当面沟通,这类双向交互,可让地方提前掌握高风险短刑犯的困难、诉求与心结。实行刑释短刑犯的当日无缝交接。这是防止高风险短刑犯在回归社会初期出现脱管、漏管的关键环节。针对部分“三无” 短刑犯,监狱要提前与其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安置机构、民政部门进行协调,做好特殊安置方案,明确各部门的帮扶职责。

2 构建“衔接-帮教-安置”的后续帮扶体系。地方要重点落实三大举措:建立“一人一档”的持续风险评估台账;落实社会保障和就业扶持政策;建立“多对一”的常态化帮教机制。湖南省对这类重点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中,依托“监狱-司法局-乡镇司法所-村社”四级衔接机制,将这类高风险短刑犯纳入重点管理范畴,实现了信息实时互通、资源共享、联动管理、全程协同。高风险短刑犯的“社会化改造”,不能随出监教育的结束而结束,更需要持续的社会帮扶来巩固。通过后续帮扶和管控跟进,可有效避免他们重蹈犯罪覆辙。

四、依法处理短刑犯的各类“申诉”问题

(一)罪犯原判案件的申诉问题

2026监狱法第39-43条,已把原来对申诉控告材料的原则规定,变成了可执行的时限性条款:如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由监狱处理的,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处理完毕;监狱在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转递给地方法院与检察院,同时告知罪犯。如浙江2013 年出台过公检法司《关于切实保障服刑人员申诉权利的意见》,只是根据新法,一些地方性司法文件,应遵照新法要求予以重新修订。如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延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等等。各省(市)监狱局,应统筹监狱与法检的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2013年最高法也出台过“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11)号。总之,监狱、法院、检察院,不得将罪犯依法申诉作为"不服从管教、无悔改表现"的依据。

(二)罪犯对社会性事务上访的处理

这里所言"社会性事务",指罪犯在监狱提出的家庭矛盾、房产债务、邻里纠纷、刑释安置等诉求。这类问题,也最易演化成反复上访、热线电话、网络诬告。对此,政法各家与属地政府、基层组织应在新法框架下明确分工:(1)监狱首接负责,应区分是"合理诉求"还是"诬告缠访"?对合理部分转属地处理;对无理部分应固定证据、做好教育记录;对实名件必须登记并做好书面告知;(2)检察职责是法律监督+信访联席。2025年锦州城郊院与锦州监狱的信访联席会议模式已成型,他们重点关注长期或重复信访的罪犯,检监共同研判,联合解决合理诉求,依法处理违法信访;(3)属地社会力量:街道办、司法所、派出所、居委会,要主动跑监狱,对罪犯当面约见、告知调查结果,只有把"监内问题"放到了"社会关系网"里去化解,才能避免罪犯刑释后越级上访;(4)公安职责:对借上访之名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网络造谣的,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案查处或按犯罪案件侦查。由此,我们可梳理出综合治理的顺序:监内首接分流→ 检监联席研判→属地综治上门→公安兜底追责,这就是协同处理机制。

(三)对罪犯诬告民警的行为处理

2026监狱法,对罪犯诬告民警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旨在澄清正名法定化+三层追责+教育改造“回炉”。监狱民警因依法履职遭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损的,监狱及其上级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1)组织上,应按监狱+驻厅(局)纪检监察组+省监狱局联合启动调查,通过书面、会议、通报、媒体四种方式来为民警澄清正名;(2)对诬告陷害民警的罪犯或其他涉案人,应按其身份和后果,分三层行为属性来追究其责任: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检查道歉;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诬告陷害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对实施诬告的罪犯,按狱政+教育流程进行处理。如对诬告人,经狱侦+纪检查清后,至少应定性为"扰乱监管秩序”,视情可给予考核扣分、警告、记过、禁闭;同时心理矫治部门应及时介入,区分"认知偏差型"或"恶意报复型"的种类,依法进行针对性的教育与改造,对故意破坏监管秩序的违法信访+诬告陷害者,必须依法坚决打击。

结语:天门市王某的案例,是一起典型的由“个体心理扭曲+家庭功能缺失+监狱改造不彻底+基层帮教缺位+网络平台放大”的多因素叠加共振而导致的恶性再犯案件;这类报复性犯罪,不是靠某一部门的努力就能完全解决的;而是要全社会各层面,统筹联动、同向发力,把监狱改造、心理矫治、安置帮教、社会支持、网络监管、依法处置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不敢犯、不能犯、不想犯” 的防控系统,真正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面对监狱高风险短刑犯群体,当下面临着“改造成效难巩固、社会衔接严重脱节”的困境,因此,必须采取“精准化的分类改造+前置化的社会矫正”一体化策略,通过提前联动地方安置帮教力量,修复其社会支持系统,搭建从监狱到社区“无缝衔接”的桥梁,同时要坚决果断查处诬陷者,重点降低这类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再犯风险。(全文完)

往期同类链接:

犯罪心理4: 监狱民警如何识别诬陷者的违法犯罪心理?

犯罪心理3:王某从“上访专业户”到网络诬陷的心理演变

犯罪心理2:从诬告者王某再进监狱看基层治理的堵点

犯罪心理1:王某出狱后为何持续十年诬告派出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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