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目录概览
一、概念界定与制度定位
(一)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制度功能回顾
(二)养老服务信托等特殊需要信托的概念与功能定位
(三)意定监护与养老服务信托的功能耦合点
(四)“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管人”与“管钱” 分离的治理结构解析
二、上海“意定监护+信托”的现实市场需求全景
(一)“老养残”家庭的复合型监护需求
(二)独居老人、失独家庭、纯老家庭的财产托管需求
(三)失能失智老人的医疗照护等资金定向支付需求
(四)单身中青年群体的 “预备性”财产安排需求
(五)丁克家庭、LGBT特殊伴侣群体的财产托付需求
(六)跨境养老群体的资产管理与衔接需求
(七)数字资产持有人群的新型监护需求
三、全国首例“意定监护+特殊需要信托”案例深度解析
(一)案例基本情况:黄浦区瑞金二路街道“长者之家”案
(二)“五位一体”解决方案的制度构造
(三)案例的制度突破点
(四)案例可复制性 / 拓展性评估
(五)案例尚待完善的制度细节
四、“意定监护+信托”的市场规模与发展前景
(一)上海老年人口结构与金融资产规模
(二)“沪信养老”系列产品的市场反馈
(三)信托公司参与养老服务信托的业务规模分析
(四)市场需求的层次化与差异化
五、结论
摘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传统家庭养老模式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意定监护制度是成年人自主规划晚年生活的重要法律工具,但单一的意定监护制度安排难以解决监护人道德风险等问题。养老服务信托以其财产隔离、灵活规划、意定支付等制度优势,能够与意定监护形成功能互补,二者的有机结合构建了“管人”与“管财”分离、有效管控风险的制度创新安排。本章节系统梳理意定监护与养老服务信托的制度功能定位,以全国首例“意定监护 + 特殊需要信托”全流程保障方案为切入点,深度剖析上海实践的制度突破与创新经验,并结合上海老年人口结构、金融资产规模及“沪信养老”系列产品市场反馈,全面考察“意定监护 + 养老服务信托”模式的现实市场需求层次与发展前景。研究表明:该模式可广泛适用于“老养残”家庭、独居孤老、失独家庭等特殊人群;适应改造后,亦可适用于单身中青年等多元群体,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价值。从社会化养老角度观察,具备显著的市场现实需求和拓展潜力,有望成为我国养老服务体系主要(备选)模式之一。
关键词: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特殊需要信托;管人管财分离;养老金融
一
概念界定与制度定位
(一)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制度功能回顾
意定监护(Voluntary Guardianship),又称约定监护、协议监护,法律上的定义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意识清醒时,以书面形式预先选定自己失能、失智后的监护人,并就监护事项作出预先安排的制度。在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基础见于我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其明确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一条款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标志着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从“替代决策”模式向“协助决策”模式的重大转变。
意定监护的核心制度功能可归纳为以下三个层面:
其一,尊重成年人自主决定权。意定监护制度的本质是“意思自治”原则在人身关系领域的延伸。传统法定监护制度以 “行为能力宣告” 为前提,遵循“一刀切”的全盘替代模式,忽视了被监护人残存自主决策的意思能力与个性化需求。意定监护则允许成年人在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根据自身的生活经验、信赖关系和价值判断,自主选定最符合自身利益的监护人选,体现了对个体尊严和自由意志的尊重。
其二,实现失能前预先规划。意定监护制度的重要价值在于其“前瞻性”和“预防性”。成年人在心智健全时即可作出理性安排,避免在失能失智后陷入监护权争夺或无人监护的困境,也避免失能后各项监护事宜安排陷入混乱。这一功能对于身边缺乏可靠、可信近亲属担任法定监护人,却又拥有一定财产,顺位继承可能招惹觊觎继而引发监护权争夺的独居老人、失独家庭以及特殊群体而言尤为关键。
其三,弥补法定监护的结构性局限。法定监护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确定监护人顺位,但现代社会中家庭结构日趋多元,传统亲属关系网络正在弱化。意定监护突破了法定监护人的范围限制,允许被监护人选择朋友、同事、社会组织等担任监护人,极大拓展了适格监护人的来源渠道,可以满足单身群体、非传统家庭结构以及“老养残”家庭的特殊需求。
然而,意定监护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若干困境。张素华指出,意定监护在实施中面临监护人职责边界不清、监督机制缺失、与法定监护的效力冲突等问题。[1]李欣进一步分析认为,意定监护的核心困境在于其“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的混同 —— 监护人既要负责被监护人的人身照护决策,又要管理其财产事务,这种“人财不分”的格局极易引发道德风险[2]。意定监护不确定性的控制也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正是在此背景下,意定监护与信托制度的功能耦合成为理论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话题。
(二)养老服务信托等特殊需要信托的概念与功能定位
养老服务信托是指以养老为目的的信托安排,委托人将其合法财产委托给受托人(通常为信托公司),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养老生活提供资金管理和服务支持。特殊需要信托(Special Needs Trust)是养老服务信托的重要类型,其核心功能是为有特殊照护需求的人群(如残疾人、失能失智老人等)提供财产安全保障和服务资金支持。
信托制度的基本特征使其天然适配养老服务需求:
第一,财产隔离功能。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这意味着一旦资产注入信托账户,即实现与委托人个人债务的隔离,防止因委托人负债或继承人争夺而导致养老资金被侵占。在养老服务信托中,这一功能尤为重要 —— 老年人的养老资金需要得到绝对保障,不能因外部债务风险或家庭纠纷而流失。
第二,意定支付功能。信托合同允许委托人预先设定资金的分配条件、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在养老服务信托中,委托人可以事先明确约定在特定情形(如失能、患病、入住养老机构等)下,信托公司按照预定方案向医疗机构、护理机构或监护人支付相关费用,即所谓“意定支付”。这种定向支付机制,辅以意定监护人、信托监察人、民政部门等多维多重监督制衡机制,确保了养老资金的专款专用,避免了资金被挪用或滥用的风险。
第三,灵活规划功能。信托制度的高度灵活性体现在其可容纳的资金规模、可定制的条款设计以及可组合的服务内容。养老服务信托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财产状况和养老需求进行差异化设计,既可以是小额的普惠型信托(最低门槛可降至5万元),也可以是高净值客户的综合性信托安排,涵盖不动产、股权等非资金类财产的装入。
第四,持续运营功能。信托作为一种法律架构,不因委托人的死亡或失能而终止。在养老服务信托中,即使委托人去世,信托仍将持续为受益人(如残疾子女、年迈配偶、特定亲友、生前生活伴侣等)提供照护资金支持,实现了跨代际的财产安全传递。这一功能对于“老养残”等特殊状况家庭而言即极具功能价值。
然而,我国养老服务信托的发展仍面临诸多制度性障碍。张驰翔指出,我国养老信托立法经验不足,在准入门槛、监察人制度、税收优惠等方面存在明显短板。[3]现行《信托法》并未针对养老信托的税收问题作出特殊规定,不动产等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也尚待进一步健全,这些都制约了养老信托业务的规模化发展。
(三)意定监护与养老服务信托的功能耦合点
意定监护与养老服务信托在制度功能上存在天然的互补性,二者的功能耦合点可概括为以下三个维度:
第一,“管人”与“管财”的职能分工。意定监护的核心功能在于解决被监护人的人身照护问题,包括医疗决策、居住安排、日常照料监督等“管人”事项;养老服务信托的核心功能在于解决被监护人的财产安全与定向支付问题,即“管财”事项。二者各司其职、相互独立,避免了传统监护制度中“人财不分”、监护人可能利用监护权谋财自利的道德风险。监护人不直接经手被监护人的财产,减少了财产被侵占的可能性;信托公司不介入人身照护决策,避免了专业能力的不足。这种职能分工形成了权力制约与相互支撑的良性关系。
第二,意思表示的协同实现。意定监护体现了被监护人在意识认知清醒、行为能力健全时对“由谁照顾我”的预先安排;养老服务信托体现了被监护人对“监护财产 / 资金如何使用”的预先安排。二者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预先规划体系”,确保被监护人在失能后的生活质量和财产安全均能按照其自主意愿得以实现。特别是《监护安排意愿清单》等配套文件的支撑,使得意定监护人的职责范围与服务信托的支付条件能够精准对接。
第三,监督机制的协同强化。意定监护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是监督机制的缺失[4]。我国《民法典》未明确规定意定监护监督人制度,实践中意定监护人的履职行为除非民政等政府、法院等司法部门的强力介入,否则基本全凭监护人良知行事,实质上缺乏有效的制约。而信托制度的核心优势之一是设立了信托监察人制度,受托人的行为受到委托人、受益人和监察人的多重制约。当意定监护与养老服务信托相结合时,信托的监察机制可以部分弥补意定监护监督不足的缺陷。
(四)“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管人”与“管钱”分离的治理结构解析
“意定监护 + 养老服务信托”模式的核心创新在于构建了一个“管人”与“管钱”分离的新型治理结构。在这一结构中,各参与主体的角色定位和权责有序分配:
意定监护人——人身照护的执行者。意定监护人在被监护人失能后负责医疗决策、日常照料安排、居住选择等人身照护事项,是“管人”职能的直接承担者。意定监护人可以是近亲属、朋友、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监护人不直接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其履职所需的照护费用通过信托账户定向支付。这既保障了监护人有充足的资金支持被监护人的照护需求,又防止了监护人因直接控制财产而产生的道德风险。
信托公司——财产管理的受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负责信托财产的安全管理、保值增值以及按照信托合同和《监护安排意愿清单》的约定进行定向支付。信托公司不具备人身照护的专业能力,因此不介入照护决策,仅根据合同约定将资金支付给意定监护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服务提供方。信托公司的专业金融管理能力确保了养老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监督主体——多重制衡的保障机制。在“管人”与“管钱”分离的治理结构中,监督机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证机构可以在意定监护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发挥证明和监督功能,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居委会或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律师等专业中介人员受托后可以对意定监护人的日常履职情况进行跟踪式监督,民政、慈善组织保障最终托底式监督;信托监察人则对受托人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信托财产不被滥用。三重监督机制相互补充,形成了全方位的制约体系。
养老服务机构——照护服务的提供者。养老服务信托可以通过与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单元、护理机构、医疗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为被监护人提供多样化的照护服务选择。信托资金可直接支付给服务提供商,实现了“信托 + 服务”的深度融合。
这种治理结构的制度优势在于:其一,权力分立防止了单一主体垄断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事务;其二,专业分工确保了各主体在各自领域内发挥专业优势;其三,多重监督降低了道德风险和代理成本;其四,灵活定制满足了不同群体的个性化照护需求。
二
上海“意定监护+信托”的现实市场需求全景
上海作为我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的超大型城市,其老年人口规模的庞大、家庭结构的多元以及养老需求的复杂,为“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模式提供了丰富的实践场景。以下从七个维度全景式呈现该模式的现实市场需求。
(一)“老养残”家庭的复合型监护需求
“老养残”家庭是指由年迈父母长期照顾残疾子女的特殊家庭类型。这类家庭的典型特征是父母年龄已超过退休年龄,而其成年子女因精神或身体残疾缺乏独立生活能力。“老养残”家庭面临的核心困境是:当父母年迈失能或离世后,残疾子女的人身照护和财产安全如何得到保障?
在全国首例“意定监护 + 特殊需要信托”案例中,81岁的张老伯便是典型的“老养残”家庭户主。张老伯长期照顾着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伴和患一级精神残疾的儿子,作为唯一的监护人,他深切担忧自己失能或离世后妻儿无人照料、资金无法保障。这一案例揭示了“老养残”家庭的复合型需求:在人身层面,需要可靠的监护人承担对残疾子女的长期照护职责;在财产层面,需要安全的资金管理机制确保照护资金的定向使用和持续支付。
传统的意定监护安排难以充分满足“老养残”家庭的需求:一方面,被选定的意定监护人通常缺乏持续照护残疾子女的经济能力,需要依赖被监护人的财产来支付照护费用,这就产生了“钱由谁来管”的问题;另一方面,如果监护人同时管理财产,极有可能出现资金被挪用或滥用的风险。“意定监护 + 养老服务信托” 模式通过“管人”与“管钱”的分离,有效回应了“老养残”家庭的双重诉求 —— 监护人专注于人身照护,信托公司负责财产管理,双重保障确保了残疾子女“老有所养、残有所依”。
(二)独居老人、失独家庭、纯老家庭的财产托管需求
独居老人(Living Alone Elderly)是指身边无子女或其他亲属照料、单独居住的老年群体。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口流动的加剧,独居老人的数量持续增长。独居老年人在失能后将直面谁来担任监护人、照护资金如何安全使用等突出问题。
失独家庭是指因独生子女去世而失去唯一子女的特殊家庭。这类家庭的父母进入老年后,既缺乏传统的法定监护人,也面临严重的心理创伤和经济压力。失独父母的养老需求具有“双重特殊性”——既需要人身照护上的安排,也需要财产安全上的保障。
纯老家庭是指由夫妻双方均为老年人组成、身边无子女的家庭。纯老家庭的特殊性在于夫妻之间互为法定监护人,但一旦其中一方先去世或失能,另一方的监护安排即面临 “真空”。纯老家庭的财产托管需求也很突出——他们需要确保自身积累的财富能够用于自身的养老照护,避免在失能后被他人不当侵占。
对于以上三类群体而言,“意定监护 + 养老服务信托”模式提供了系统性的解决方案:在人身层面,意定监护协议使他们能够自主选择值得信赖的亲友或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突破了法定监护人的顺位限制;在财产层面,养老服务信托确保了养老资金的独立性和专属性,排除了继承纠纷和债务风险的干扰;在服务层面,信托资金可直接对接养老服务供给平台,实现“点单式”的照护服务选择。
(三)失能失智老人的医疗照护等资金定向支付需求
失能失智老人是养老服务需求最为强烈、也最为迫切的群体。失能老人(指因生理机能衰退导致生活自理能力下降的老年人)和失智老人(主要指阿尔茨海默症等认知障碍患者)在照护上需要长期、持续的资金投入,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养老机构费用等。
此类群体的核心需求在于确保照护资金的“定向支付”——资金必须用于其本人的照护支出,而不能被监护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挪用。传统的监护制度中,监护人既负责照护决策又管理财务,这种“人财合一”的格局在失能失智老人照护场景下存在显著的道德风险:监护人可能以各种理由减少照护投入,或利用老人失能失智情况下的决策局限堂而皇之转移、侵占被监护人的财产,甚至在极端情况下出现“被监护人失管失护,孤老冻馁而死”的恶性事件。
在“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模式下,资金定向支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第一,通过《监护安排意愿清单》设置详细的在失能失智情形下应支付的费用类型、支付标准和支付流程;第二,信托公司作为资金管理的“守门人”,在核实照护服务实际发生后予以支付相关费用,提供资金专项针对性给付保障;第三,多重监督机制确保了支付行为的合规性和透明度。这一机制为失能失智老人提供了“资金安全 + 照护质量”的双重保障。
(四)单身中青年群体的“预备性”财产安排需求
随着社会观念的变迁和生活节奏的加快,单身中青年群体的规模持续扩大,在上海这类大城市中,单身中青年群体数量更加不容忽视。这类群体通常具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和较强的风险意识,在健康时就已开始考虑未来的养老安排。与传统老年人不同,单身中青年的养老规划具有明显的“预备性”特征 —— 他们在心智健全、身体健康时就希望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失能情景作出预先安排。
单身中青年的需求特点可概括为:其一,前瞻性强。他们关注的是30年甚至40年后的养老安排,而非近期的照护需求;其二,个性化程度高。单身群体通常不依赖传统家庭结构来规划养老,而是倾向于选择社会化、专业化的照护安排;其三,资产类型多元。单身中青年的资产构成不仅包括现金和存款,还可能涉及不动产、金融资产、商业保险甚至数字资产。
“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模式为单身中青年提供了灵活的预备性安排工具:通过意定监护协议,他们可以预先指定信任的朋友或专业机构作为失能后的监护人;通过养老服务信托,他们可以预先设定财产的管理和支付规则,并且可根据人生阶段的变化对信托条款进行调整。2026年6月上海出台的开展养老服务信托试点政策《关于创新开展养老服务信托试点的通知》,明确鼓励养老金融创新发展,在养老服务信托中深化不动产、股权等非资金类财产,以及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的登记机制,这进一步提升了该模式对单身中青年群体的适配性。
(五)丁克家庭、LGBT特殊伴侣群体的财产托付需求
丁克家庭(双收入无子女家庭)和 LGBT群体构成了现代社会中重要的非传统家庭类型。这些群体在传统法律框架下面临着制度的尴尬——我国现行的法定监护制度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难以覆盖这些群体的特殊需求。
丁克家庭的核心困境在于:夫妻双方均无子女,当一方失能或去世时,没有像传统家庭体系中来自后辈子女的监护与支撑,另一方的监护和财产管理安排可能缺乏保障。如果未订立意定监护协议,另一方可能由法定监护人(如父母或兄弟姐妹)接管,但这往往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LGBT群体在法律层面的需求更为复杂。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不承认同性伴侣的法定婚姻地位,同性伴侣之间无法自动获得相互监护的法定权利。当一方失能时,另一方可能因缺乏“法定身份”而被排除在医疗决策和财产管理之外。
“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模式为上述群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工具:意定监护协议允许他们突破血缘和法定婚姻关系的限制,自主选定最信赖的伴侣或朋友担任监护人;养老服务信托则确保了被监护人财产安全和照护资金的定向使用。通过“管人”与“管钱”的分离,该模式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为非传统家庭提供了接近法定保护水平的“准保障”,体现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包容性和前瞻性。
(六)跨境养老群体的资产管理与衔接需求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移民规模的扩大,跨境养老群体的需求日益凸显。跨境养老群体主要包括两类:一是长期在境内生活、但子女在海外定居的老年人(“空巢跨境”),二是拥有境外资产或计划海外养老的中老年群体。
对于“空巢跨境”群体而言,子女虽在海外但仍希望照顾在境内生活的父母,但受限于地理距离和生活安排,难以直接履行日常照护职责。他们需要通过意定监护安排指定境内的可靠监护人(如亲友、专业机构),同时通过养老服务信托确保照护资金的到位和使用。信托资金的意定支付功能使得海外子女可以远程监控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父母的照护质量。
对于拥有境外资产或计划海外养老的群体,养老服务的信托安排还涉及跨境资产管理和法律衔接问题。信托制度的财产隔离功能使得资产可以在不同法律管辖区之间实现有效配置,养老服务信托的多场景支付功能可以覆盖境内外的照护服务费用。随着我国养老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发展,跨境养老群体的资产管理需求将成为“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模式的重要拓展方向。
(七)数字资产持有人群的新型监护需求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个人数字资产(Digital Assets)的规模和价值日益增长。数字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加密货币(比特币、以太坊等)、数字身份账户(社交媒体账号、电商平台账户等)、数字知识产权(域名、数字版权、虚拟商品等)、云存储数据(云端照片、文件、视频等)以及在线金融资产(网络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余额等)。
数字资产的特殊性在于其“虚拟性”和“易逝性”——当持有人失能或离世后,数字资产的访问权限、价值保全和继承安排面临诸多法律和技术障碍。如果意定监护人无法获得数字资产的访问权限(如密码、密钥等),这些资产的实际价值将彻底丧失;而如果监护人获得了访问权限但缺乏有效监督,数字资产可能被轻易转移或侵占。
“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模式为数字资产的监护安排提供了创新性的解决方案:在人身照护层面,意定监护人负责被监护人的日常生活和医疗决策;在财产管理层面,信托公司不仅管理传统的现金和实物资产,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如数字钱包代管、密码托管服务等)管理和保全数字资产。信托合同的灵活定制功能允许委托人针对数字资产的特殊属性设定个性化的管理和转移规则,确保数字资产的价值在失能后仍能为被监护人的照护服务所用。
三
全国首例 “意定监护 + 特殊需要信托” 案例深度解析
2026 年 5 月,全国首例面向特殊家庭的“意定监护+特殊需要信托”全流程保障方案在上海黄浦区正式落地,标志着我国“管人”与“管钱”分离的新型养老治理模式从理论探索走向实践应用。本节以黄浦区瑞金二路街道“长者之家”案为例,深度剖析该案例的制度构造、突破意义、可复制性及尚待完善的细节。
(一)案例基本情况:黄浦区瑞金二路街道“长者之家”案
黄浦区瑞金二路街道的 “长者之家” 是一个设在社区内的综合性养老单元,该单元设有44张床位,在500米半径内覆盖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超市与公园等生活配套设施。“长者之家”不仅是物理意义上的养老场所,更是“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模式的重要实践阵地。
案例的受益人张老伯现年81岁,是典型的“老养残”家庭户主。张老伯长期照顾着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伴和患一级精神残疾的儿子。作为家庭唯一的监护人,张老伯面临着巨大的身体和心理压力。最令他担忧的是:自己已经81岁高龄,一旦失能或离世,老伴和儿子将谁来照顾?家里的资金能否保障他们的后续生活?
针对张老伯的复合型需求,浦发银行集团子公司上海信托联动黄浦区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养老机构等多方力量,为其量身定制了全国首个“意定监护 + 特殊需要信托”全流程保障方案。该方案核心创新在于通过信托制度实现了“管人”与“管钱”的职能分离,并构建了“五位一体”的解决方案。
(二)“五位一体” 解决方案的制度构造
该案例的“五位一体”解决方案由财产隔离机制、意愿执行机制、受托服务机制、双重监察机制和适老化服务机制五个核心要素构成,各环节紧密衔接、相互支撑,共同服务于 “老有所养”的最终目标。
1.财产隔离机制
财产隔离机制是“意定监护 + 养老服务信托”模式的基础性保障。张老伯将自身合法拥有的资产注入信托账户,使信托财产独立于其个人固有财产,实现了财产风险的有效隔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体现在三个层面:其一,独立于张老伯的个人债务 —— 即使张老伯未来产生任何债务纠纷,信托财产不会被用于清偿;其二,独立于继承风险 —— 即使张老伯去世,信托财产也不作为遗产被继承人分割,而是继续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为受益人(张老伯的老伴和残疾儿子)提供照护资金;其三,独立于受托人风险 —— 信托财产独立于上海信托的固有财产,即使受托人出现经营风险,信托财产也不受影响。
这一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了“老养残”家庭最核心关切——资金的长期安全问题。对于类似张老伯这样的家庭而言,将资产注入信托账户意味着其老伴和残疾儿子的照护资金获得了“绝对安全”的法律保障,这是单一意定监护安排无法实现的效果。
2.意愿执行机制
(《监护安排意愿清单》)意愿执行机制是“管人”与“管钱”分离的关键纽带。在该模式中,张老伯与居委会、公证处共同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明确在其失能后由谁担任监护人、监护人负责哪些人身照护决策。同时,张老伯还签署了《监护安排意愿清单》,详细列明了在失能情形下各类照护费用的支付条件、支付标准和支付对象。
《监护安排意愿清单》的核心功能在于将委托人的“意愿”转化为可执行的“指令”。这份清单通常涵盖以下内容:日常照护费用的支付标准(如每月生活费的金额)、医疗费用的支付条件和范围(如住院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的支付安排(如居家护理或机构护理)、特殊需求费用的处理(如精神残疾儿子的专科治疗费用)以及其他个性化安排(如节日慰问、兴趣爱好支出等)。
通过这一机制,信托公司在收到意定监护人的费用申请后,对照《监护安排意愿清单》的约定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即予以支付。这既确保了信托资金严格按照张老伯的预设意愿使用,又避免了意定监护人随意支取资金的风险。
3.受托服务机制
受托服务机制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核心职能。上海信托作为本案的受托人,承担了信托财产的安全管理、保值增值和定向支付三重职责。
在财产管理方面,信托公司运用专业的金融投资能力对信托财产进行审慎管理,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与银行存款相比,信托财产的投资收益通常更高,这为张老伯家庭提供了更充足的照护资金支持。
在定向支付方面,信托公司严格按照信托合同和《监护安排意愿清单》的约定进行资金拨付。支付对象不仅包括意定监护人和各类服务提供者,还可以涵盖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保险公司等多元主体。信托公司通过与养老服务供给平台的对接,实现了“点单式”的服务选择和资金的自动划转,极大提升了照护服务的便捷性。
4.双重监察机制(公证 + 居委会)
双重监察机制是该案例的创新亮点之一。公证机构和居委会共同担任监督主体,分别承担不同的监督职能。
公证机构的监督主要体现在意定监护协议的签订和备案过程中。公证处在办理此类公证时,通过深入了解委任人的真实处境、适用常人的理性判断标准、单独询问委任人及拟任监护人等方式,确保意定监护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的落实。公证处将意定监护协议进行备案,为后续的监督履职提供法律依据。
居委会的监督则侧重于意定监护人日常照护行为的监督。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被监护人生活在同一社区,能够及时了解被监护人的生活状况和照护质量,对意定监护人的履职情况进行近距离监督。在本案例中,居委会作为意定监护协议的一方参与签订,既是见证者,也是后续监督的执行者。
双重监察机制的制度优势在于:公证机构提供了“事前”的法律保障和程序合规性审查,居委会提供了“事中”的日常照护监督。二者分别从法律层面和社区层面进行监督,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
5.适老化服务机制
适老化服务机制是该案例在“服务供给侧”的重要创新。信托制度本身是一种金融安排,其最终价值在于转化为被监护人的实际照护服务。“长者之家”作为社区养老单元,为张老伯的配偶和儿子提供了便捷的、嵌入社区的照护服务选择。
适老化服务体现在三个层面:其一,地理邻近性——“长者之家”设在社区内,500米半径内覆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生活配套设施,极大方便了被监护人的日常活动和医疗就诊;其二,服务个性化——针对不同照护需求(如日常生活照料、精神关怀、医疗护理等),提供灵活多样的服务组合;其三,支付便捷性——信托资金可直接支付给养老服务机构,省去了意定监护人自行申请和垫付的繁琐流程。
(三)案例的制度突破点
黄浦区“长者之家”案的制度突破意义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概括:
第一,全国首创“意定监护 + 特殊需要信托”全流程保障模式。在此之前,意定监护与养老服务信托在实践中多为独立运行,二者的制度连接和流程整合缺乏成熟范例。本案例首次将意定监护协议、信托合同、监护意愿清单、监督安排和服务对接等环节整合为一个“全流程”的保障方案,为“管人”与“管钱”分离的治理结构提供了可操作的实践模板。
第二,创新“意定支付”功能的全场景应用。本案中的 “意定支付”不仅限于传统的现金支付,还实现了与养老服务供给平台的深度对接。委托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点单式” 选择各类照护服务,资金由信托直接支付给服务机构,实现了从“资金管理”到“服务对接”的功能升级。这一创新将养老服务信托从一个单纯的金融工具升级为跨越财产、人身与服务的综合功能平台。
第三,大幅降低养老服务信托的参与门槛。上海信托推出了30万元标准保障版的“上信安养信托”产品,将养老服务信托的资金门槛大幅降低,使其从“高净值客户专属”走向“普惠性服务”。交通银行和浦发银行后续也跟进推出了同类产品。普惠化方向的明确意味着“意定监护 + 信托”模式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权,而是广大中等收入家庭可以获得的养老保障工具。
第四,政策层面的制度化保障。2026年6月上海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创新开展养老服务信托试点的通知》将该模式从个案实践上升为制度化的试点政策,明确了参与试点的信托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和意定监护组织的基本要求,并对设立、运作管理、监督、信息披露、终止与清算等全流程作出了详细规定[4]。这一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从地方探索走向了制度化运营。
(四)案例可复制性/拓展性评估
黄浦区“长者之家”案的可复制性可从技术条件、政策支持、市场需求和机构能力四个维度进行评估。
技术条件方面,“意定监护+特殊需要信托”模式的核心要素(意定监护协议、信托合同、意愿清单、监督安排)均已具备法律基础和操作规范,不存在根本性的技术障碍。信托公司的“意定支付”系统与养老服务平台的对接也已实现技术落地。因此,该模式在技术条件上具备良好的可复制性。
政策支持方面,上海四部门的试点通知为该模式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和操作指引。同时,上海是我国最早开展意定监护探索的城市之一,在民法典颁布之前,上海就在地方条例中规定了协商方式确定监护人的制度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地方实践经验。政策环境的成熟为该模式的复制推广提供了有力支撑。
市场需求方面,如前文所述,“老养残”家庭、独居老人、失独家庭、单身中青年、丁克家庭、跨境养老群体、数字资产持有人群等多元群体对“意定监护+信托”模式呈现出广泛的市场需求。上海庞大的老年人口基数和丰富的家庭结构类型为这一模式提供了充足的需求空间。
机构能力方面,上海信托、交通银行、浦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已在养老服务信托领域进行积极探索,具备一定的业务经验和专业人才储备。公证机构、居委会等监督主体也已积累了意定监护公证和社区监督的实践基础。因此,从机构能力维度来看,该模式具备可复制的组织保障。
综合以上四个维度,“意定监护+特殊需要信托”模式在上海范围内具备较强的可复制性。在拓展性上,该模式可向以下方向延伸:一是从“老养残”家庭拓展至更广泛的老年群体;二是从上海一地推广至全国其他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城市;三是从养老服务领域延伸至残疾人照护、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等领域。
(五)案例尚待完善的制度细节
尽管黄浦区“长者之家”案取得了显著的制度突破,但在以下方面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其一,意定监护监督机制的法律保障尚需强化。本案中,居委会(社区社工)承担了日常照护监督的职能,但居委会(社区社工)作为监护监督人的法律地位和监督权限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未明确规定意定监护监督人制度,居委会的监督更多依赖于其“自治组织”的社区功能而非法律授权。未来需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意定监护监督人的法律地位、选任程序、监督权限和责任承担,使监督机制从“社区自治”走向“法治保障”。
其二,养老服务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出台。信托财产的转移和分配涉及所得税、遗产税(如未来开征)、增值税等多种税费。现行《信托法》并未针对养老服务信托的税收问题作出特殊规定,这在实质上增加了参与者的制度成本。参考域外经验(如美国特殊需要信托的税收优惠制度),我国应出台针对养老服务信托的税收减免政策,降低参与者的经济负担。
其三,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尚不健全。本案中,张老伯主要注入了现金资产,而上海试点政策已允许养老服务信托装入不动产、股权等非资金类财产。然而,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仅在部分地区试点),非资金类财产装入信托面临登记困难和对抗第三人效力不足的问题。这限制了养老服务信托在财产类型上的拓展空间。未来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明确各类非资金财产装入信托的登记流程和法律效力。
其四,意定支付标准的精细化与动态调整机制有待探索。目前的《监护安排意愿清单》在设定时往往是“静态”的,但照护需求和费用标准会因物价上涨、医疗技术进步、被监护人健康状况变化等因素而发生变动。如何建立意定支付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使其能够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是未来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其五,跨区域/跨境服务衔接的操作性需要进一步明确。对于跨境养老群体和异地安置的老年人群体,养老服务信托的资金支付和服务对接可能涉及跨区域甚至跨国界的操作。不同地区的养老服务供给能力、监管标准和法律环境存在差异,如何实现跨区域 / 跨境的服务衔接和资金支付,需要进一步的制度探索和实践积累。
四
“意定监护+信托”的市场规模与发展前景
(一)上海老年人口结构与金融资产规模
上海是我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的城市之一,其老龄化程度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截至 2025 年末,我国 60 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已达 23%,而上海的老龄化程度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达到 37.6%。上海的老年人口结构呈现以下特点:一是高龄化趋势明显,80 岁以上高龄老人的增速超过低龄老人,对照护服务的需求更为迫切;二是独居和空巢老人的比例持续上升,传统家庭养老模式面临严峻挑战;三是老年人口的受教育水平和财富积累水平较高,具备购买养老服务信托的经济能力。
在金融资产规模方面,上海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居民的财富积累水平和金融资产持有规模在全国领先。大量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保险投资等构成了潜在的养老服务信托资产来源。特别是在“以房养老”、商业保险与信托结合等创新模式的推动下,上海老年群体的资产转化为养老服务信托资金的可行性不断增强。
银发经济的巨大潜力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路径。养老服务信托作为银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市场规模的增长与老年人口结构的变化和财富积累水平的提升密切相关。
(二)“沪信养老”系列产品的市场反馈
上海信托推出的“沪信养老”系列产品是“意定监护 + 养老服务信托”模式市场化的重要尝试。其中,30 万元的“上信安养信托”产品和 100 万元的标准型保险金养老信托覆盖了不同层级的客户需求。
从市场反馈来看,“沪信养老”系列产品取得了积极的市场反响:普惠化的门槛设计(最低 30 万元)打破了传统信托 “百万起步”的高门槛限制,使得中等收入家庭也能享受到信托制度的财产隔离和意定支付优势;“意定支付”功能的全场景应用满足了客户对资金定向使用的关切,增强了产品的吸引力;与养老服务平台的对接为客户提供了“一站式”的照护服务选择,提升了客户体验。
值得注意的是,“沪信养老”系列产品的市场拓展也面临若干挑战:首先,养老服务信托作为新兴金融产品,社会公众对其功能和优势的认知仍不充分,需要加强市场推广和消费者教育;其次,信托公司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合作关系尚在培育阶段,服务供给的覆盖范围和质量直接影响客户的信任与接受程度。尽管“沪信养老”等产品在创新产品形态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在迈向大规模推广的商业化进程中,仍需克服信托财产登记、税收优惠缺位以及跨地域服务衔接等制度性瓶颈。这些核心障碍的消解程度,将直接决定该类产品市场渗透率的上限与生命周期的长短。
(三)信托公司参与养老服务信托的业务规模分析
信托公司作为“意定监护 + 养老服务信托”模式的核心受托人,其业务参与度与规模扩张是衡量该模式市场可行性的关键宏观指标。上海信托、建元信托等先行机构已在首批客户的拓展中积累了初步经验,但从行业整体来看,养老服务信托的业务规模仍处于“破冰”后的爬坡阶段。
从行业宏观数据与信托业转型逻辑来看,2026年全国信托资产规模在“三分类”新规(资金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的指引下呈现出结构性的调整,其中服务信托的占比正稳步提升。然而,养老服务信托作为家庭服务信托的重要子类,其实际设立规模相较于庞大的养老资金池而言,仍有巨大的提升空间。这种“规模落差”的原因主要在于信托公司参与养老服务信托面临着内部经营考核机制的错配与商业模式的转换挑战。
一方面,传统信托公司的业务逻辑长期以融资类信托为主导,追求的是短期的资本利差与规模效应;而养老服务信托属于管理导向的服务信托,其核心特征概括为“低费率、长周期、重服务”。通常,此类服务信托的管理费率维持在较低水平,但其运营周期可能长达数十年,且运营成本高企,涉及意愿清单的动态管理、服务机构的筛选对接、监察报告的制作以及复杂的跨代际沟通。这种特征要求信托公司必须实现从“赚利差”向“赚服务费”的经营逻辑转变,并具备跨越经济周期的耐心资本运作定力。
另一方面,业务规模的实质性突破高度依赖于“金融 + 产业生态”的深度构建。单一的金融账户管理已无法满足市场的深层诉求,信托公司必须作为生态组局者,整合优质的养老机构、医疗资源、法律公证机构以及社区基层组织,构建完善的生态闭环。上海模式的示范效应正在行业内显现,促使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调整组织架构,设立专门的康养服务部门或家族信托部,专门负责对接养老服务供给端和意愿清单的落地。随着上海四部门《关于创新开展养老服务信托试点的通知》的实质性落地,预计在未来三至五年内,参与此类业务的信托机构将从试点阶段的头部机构扩展至数十家全国性机构,业务规模有望从目前千万、亿级的尝试,向百亿级的规模化运营迈进。
(四)市场需求的层次化与差异化
“意定监护 + 养老服务信托”模式的市场需求并非单一均质的铁板一块,而是呈现出高度复杂的层次化与差异化特征。这种特征的识别对于服务供给方的产品设计与精准营销具有决定性意义。
从资产规模维度进行分层,市场需求可清晰划分为普惠型、标准型与定制化三个层级。其一,普惠型需求对应信托资产规模在5万至100万元之间的客户群体。这类群体多由普通退休工薪阶层或中低收入家庭构成,其核心诉求聚焦于基础的养老资金安全、抵御通胀的保值功能以及简易的照护安排。他们对管理费率高度敏感,偏好高度标准化、流程简化的产品形态。上海试点政策将门槛降至 5 万元,正是为了精准响应这一庞大的长尾市场需求。其二,标准型需求对应信托资产规模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中产阶级。该群体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对养老生活质量的维持、就医通道的绿通服务以及居住环境的适老化改造有更高要求。他们愿意为优质的增值服务支付溢价,偏好“金融 + 服务”打包的综合解决方案。其三,定制化需求则对应信托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高净值人群。此类客户往往面临错综复杂的家庭结构(如跨国婚姻、非婚生子女、复杂的债务隔离)以及多元化的资产配置(股权、不动产、大额保单等)。他们的需求超越了单纯的照护,涉及家族财富传承、税务筹划与风险隔离,需要高度个性化的信托架构设计与家族办公室式的深度陪伴服务。
从人群特征维度看,差异化需求显著体现在服务内容与心理预期的侧重上。“老养残”家庭的痛点在于“长期照护资金的绝对安全”与“监护人履职的刚性监督”,对信托的财产隔离功能依赖性最强;独居老人的需求则更多集中在“突发疾病的应急资金支付”与“身后事的妥善安排”(如意愿清单与遗嘱信托的无缝衔接);单身中青年群体的“预备性”安排倾向于极高的条款灵活性与可调整性,要求信托机制能伴随其人生阶段的变迁而动态迭代。这种差异化决定了未来的市场发展绝不能依赖单一产品的“一刀切”,而必须建立精细化、菜单式的服务矩阵。
五
结论
通过对“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制度逻辑的深度梳理、上海多元市场需求的系统考察以及全国首例“黄浦长者之家”案例的微观解剖,本文得出以下核心结论:
第一,“管人”与“管钱”分离是破解传统监护困境的制度破局点。传统法定或意定监护制度的结构性缺陷在于监护职责的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的高度混同,极易引发资金挪用与道德风险。将意定监护与养老服务信托有机结合,利用信托制度的财产独立性与意愿执行力,构建了监护人与受托人相互制约、专业分工的新型治理结构。这一创新既强化了被监护人的人身照护质量,又实现了养老资产的安全保值与定向支付,体现了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与前瞻性。
第二,多元化的家庭结构催生了广泛而差异化的市场需求。随着老龄化社会的纵深发展,“老养残”、独居孤老、失独家庭、单身中青年等非传统家庭形态日益普遍。这些群体对传统的“养儿防老”模式存在天然的路径依赖断裂,急需外部制度工具填补监护空白与财产托付需求。上海实践表明,该模式在“老养残”家庭中展现了无可替代的生命安全保障功能,并向更广泛人群呈现出强大的辐射潜力。
第三,从个案走向制度化试点标志着模式的成熟与可复制性。全国首例案例的成功落地,验证了“五位一体”解决方案在操作层面的可行性。更为重要的是,2026年上海四部门联合出台的专项试点政策,将该模式从企业的自发创新上升为政府引导的制度安排。这证明了该模式不仅在微观层面具有商业逻辑的自洽性,在宏观层面上也具备纳入城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制度接口与推广价值。
[1] 张素华. 意定监护制度实施中的困境与破解[J]. 东方法学, 2020.
[2] 李欣. 意定监护的中国实践与制度完善[J]. 现代法学, 2021.
[3] 张驰翔. 老龄化挑战下我国养老信托问题研究[J]. Aging Research, 2023.
[4] 详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官网文件https://www.nfra.gov.cn/branch/shanghai/view/pages/common/ItemDetail.html?docId=1260016&itemId=998&generaltype=0

作者简介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立法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立法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经多年筹备,于2026年1月30日正式成立。研究中心由所内具备经济、产业、科技、政策分析等复合专业背景,博士、博士后等研究资历的资深律师所组成,并具有相当数量的涉外背景专业人员。研究中心若干骨干律师已分别受聘担任上海市政府立法工作专家、浦东新区立法工作专家、浦东新区司法局立法工作律师专家等;并入选上海市律协上海律师立法专家库、上海律师政府法律顾问参政议政库。
研究中心主要特色创新业务范围包括:立法前期调研、立法论证、立法与公共政策第三方事前事后评估、立法草案专家建议稿起草、专项立法修订建议、立法参考资料库编纂汇总等。

刘军杰
大成上海 合伙人
junjie.liu@dentons.cn

刘军杰律师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处理婚姻、继承、养老、财富规划与传承相关领域业务。熟悉婚姻及财产等各类家事相关的协议设计与操作;财富管理与传承规划设计与操作;意定监护+财产、遗嘱、遗产管理方案的设计与操作;家族治理、家族企业治理;家事风险防范与控制;家事刑事合规;婚姻危机处理;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及财富传承领域的纠纷诉讼和争议解决。刘军杰律师在公司治理、企业合规管理和风险防控方面,以及其他民事、商事领域的争议解决,刑事辩护业务亦具有丰富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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