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王桂香
知识产权作价出资是知识产权与公司治理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为此,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联合公司法部共同推出《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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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为本报告第四章: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研究报告——税务规定,作者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王桂香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中包括知识产权。股东通过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股东应当按照我国税法相关规定缴纳税款,作者从涉及税种、优惠政策以及涉税风险这三个角度介绍知识产权出资的税务相关问题。
总体而言,股东用知识产权出资的:属于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增值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无形资产出资,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无形资产需要书立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一、税种和税率
(一)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在202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有相同规定,且明确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具体包括转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其中,“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个人或企业作为投资人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后取得股权,符合销售无形资产的定义,因此投资人有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
(二)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针对“财产转让所得”,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个人将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后获得股权转让收入100万元,如果投资的知识产权是个人外购而来,外购价款和税费等为20万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100-20=80万元。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收入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财产收入”,企业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人以知识产权出资获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因此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修订)》,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三)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在我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印花税。该法规定的“应税凭证”,是指附录《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和“技术合同”,前者适用于各类知识产权转让即权属发生变更的情形,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后者为各类技术合同,但明确排除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因此应当适用民法典规定的技术转让之外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许可的情形,税率为“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万分之三”。
综上:知识产权转让权出资,税率为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三;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税率为使用费的万分之三。
二、优惠政策
(一)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如下情形之一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2)个人转让著作权的,免征增值税;
(3)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关于第3种情形,需要说明:其中的“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其中的“技术转让”包括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时,投资人作为纳税人根据该情形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鉴于上述特定情形,如果投资人以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的,或者个人投资人以著作权投资入股的,被投资企业可开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投资人以其他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被投资企业若为一般纳税人,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做进项税额抵扣。
(二)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 》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修订)》,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递延纳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企业和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选择当期纳税或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纳税,选择递延纳税需要同时满足如下2个条件: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股权)。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但是,如果发生下列任一事项,递延纳税优惠条件终止,投资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就技术成果入股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计税:
1.投资人转让、处置被投资企业股权的;
2.投资人通过减资、撤资方式收回股权相关权益的;
3.被投资企业完成注销清算,投资方分得剩余资产的;
4.解除技术入股协议,投资方收回技术成果、返还全部对应股权的;
5.入股对价不再全部为股权,新增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等非股权支付的。
投资人应在递延纳税存续期内,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递延纳税年度相关资料,如实反映股权持有变动情况。如果未按规定期限报送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取消其递延纳税优惠,依法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16〕101 号中第三条第(四)项明确政策所指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限定为纳税人将技术成果完整所有权转让至被投资企业并换取股权;仅出让技术使用权、未办理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出资行为,不满足递延纳税政策适用条件,不得备案享受入股当期暂不征税的优惠。
此外,论作为投资人的企业或个人是否申请递延纳税,被投资企业均被允许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知识产权出资的涉税风险
(一)知识产权权属瑕疵导致的涉税风险
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若存在共有但未取得全部共有人书面同意、已设置质押未解除、存在权属纠纷等权利瑕疵,则无法完成知识产权权属过户登记,亦无法通过科技主管部门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自始不满足增值税免税、技术入股所得税递延纳税的法定适用条件。若当事人隐瞒权属瑕疵、违规办理优惠备案并实际享受税收减免,后续被税务机关核查发现瑕疵的,已减免的全部税款将被全额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存在主观造假骗取优惠的还可处以罚款。
(二)出资程序不合规导致的涉税风险
投资人仅完成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在公司章程载明出资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填报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出资信息,但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版权登记主管部门办理知识产权所有权转移至被投资企业名下的登记手续的,公司法层面构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同时产生多重税务风险。对被投资企业而言:知识产权权属未完成法定转移,法律上不属于企业自有资产,不满足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确认条件,对应各年度摊销支出与企业经营不具备实质关联,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全额做纳税调增。对于投资人而言:增值税技术转让免税、技术入股所得税递延纳税均以完整转移知识产权所有权为法定适用前提,未完成权属过户则不满足优惠适用条件;已提前享受减免、递延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全额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存在主观造假骗取优惠的还可处以罚款。
(三)无形资产估值偏差导致的涉税风险
无形资产出资估值如果显著高于公允价,将构成公司法项下出资不实,投资人需承担出资差额补足等法律责任,同时引发双向税务风险。对被投资企业而言,虚高估值会形成无形资产超额摊销,税务机关有权对不合理摊销部分做纳税调增;同时虚增资产总额可能导致企业资产指标超标,丧失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对投资人而言,股权计税成本因虚高评估被人为抬高,后续转让股权会非法压低应税所得,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股权转让计税依据,追缴少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四)发票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涉税风险
知识产权出资满足技术转让增值税免税条件的,出资方应当开具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未开具合规免税发票的,被投资企业缺乏无形资产摊销对应的合法税前扣除凭证,各纳税年度无形资产摊销支出均不得税前扣除,需全额纳税调增;若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视为主动放弃免税优惠,全额计缴增值税,且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免税。知识产权出资不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被投资企业若未取得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项出资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申报抵扣。
此外,知识产权评估作价明显偏离公允价值、享受税收优惠留存/备案资料残缺不全的,将触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多税种联动风险核查,会对投资人、被投资企业形成税务隐患。因此,投资人、被投资企业均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税务合规。
作者简介

王桂香
炜衡北京总所 合伙人
wangguixiang@weihenglaw.com
王桂香律师,从事知识产权工作23年,擅长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司法和行政保护)、知识产权交易、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咨询,特别是在专利许可、专利侵权诉讼及无效、商业秘密诉讼及管理体系搭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等方面有丰富实践经验。
王律师曾在知名企业担任知识产权团队负责人,2014年加入中伦律师事务所,2017年加入炜衡律师事务所,目前担任炜衡所全国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炜衡北京所知识产权部主任。曾荣获知产力评选的“中国优秀知识产权律师榜 TOP50”,强国知识产权院评选的“年度十佳专利律师”,荣登LegalBand、Legal500榜单。
排版|王旭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