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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长期停产复产报告管理规定

   日期:2026-07-01 02:33:1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评论:0    
山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长期停产复产报告管理规定
鲁药监规〔2026〕6号

山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长期停产复产报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长期停产、恢复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停产包括整体停产和单元停产。整体停产是指企业停止所有化妆品生产的行为,单元停产是指停止某个或多个生产单元的生产行为。

第三条 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的,自停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检查分局提交《山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停产报告表》(附件1)。相关检查分局自收到停产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停产报告签具意见后报省局化妆品处进行公布。

第四条 企业停产期间未按《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的,依法注销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企业在长期停产期间,应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原辅包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仓储管理;

(二)库存产品销售管理;

(三)不良反应监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监管部门要求落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企业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的,应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进行全面自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自查和整改情况应当在恢复生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检查分局报告,并提交《山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复产报告表》(附件2)。

第七条 检查分局收到企业复产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开展现场全面检查,经检查符合要求的,由检查分局在《山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复产报告表》上签具意见,并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局化妆品处进行公布。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得生产,整改到位后需重新提报《山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复产报告表》及整改报告,符合要求的,由检查分局签具意见报省局化妆品处进行公布。

第八条 各检查分局应当加强辖区内长期停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化妆品安全违法违规问题,按照化妆品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发现企业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且在停产期间擅自生产的,依法处罚。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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